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docx

4页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560615024
  • 上传时间:2024-03-1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0.33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经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经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引导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 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 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接下来,为大家的几篇管辖 权异议上诉状的经典范文,欢迎阅读参考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 恳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号 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2、 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xx)x民初字第x号民 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 服,提出上诉事实理由: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展了工商登记,但在时无资金,无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 XX、XXX及XX公司,XX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 的相对人,因此,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 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 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 权。

      作为国家审讯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 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制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才能,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XX市XX区人民法院(XX) 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 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 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 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 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 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 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 管辖权上诉人于x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xx年9月3日提 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XX年12月1号作出驳 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讯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的假设干规定》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展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 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 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结合,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住所地上海 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 13601652035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 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上海XXX水处理设备、王XX诉上海XXX产业结合合伙协议纠纷 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松民二(商) 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 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 提出上诉。

      恳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松民二(商)初字第 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 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结合虽然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x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 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 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 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 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结合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 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 条第二款规 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4 条规 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 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 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的经营地在 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