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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破产风险的防范与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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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企业破产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国内出口商K于2009年5月向徳国买方Q出口价值120万美元的服装,约 定支付条件为提单日后120天付款货物出口后,K立即向买方提交了全套单据, 等待买方付款然而,2009年6月中旬,K却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告知Q已进入 破产保护程序,并要求K按照破产管理人通知处理相应债权K公司因向中国信 保投保了岀口信用保险,遂将和关信息通知了中国信保,并请中国信保代为调查 追讨鉴于案情紧急,口涉及金额巨大,为保障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中国 信保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买方破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国外渠道对徳国破产 程序进行了初步了解买方破产原因中国信保经调查发现,Q公司是徳国零售行业的龙头金业,旗下拥有多个品 牌Q公司具有上百年经营历史,常年从中国进行采购2008年下半年,因受国 际金融危机影响,Q公司陷入了财务困境尽管其立即采取了一系列诸如调整业 务结构、裁减人员、岀售资产等自救措施,但收效甚微2009年6月,因寻求 政府救助失败,Q公司无奈之下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德国企业破产程序简介现行的《徳国破产法》(又译《徳国支付不能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 生效按照《徳国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 段,财务危机阶段(the Initial Financial Crisis);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 (Preliminary Insolvency Procedure ):第三阶段,正式破产程序(Final Insolvency Procedure)o其中第一阶段由企业白主进彳亍,而后两个阶段是在法 院的主导下进行。

      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德国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无力支付到期货 款,管理层必须立即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评估若管理层在评估 后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且没有任何改善的可能,则企业管理层须在三个星 期内向法院提交破产巾请否则,管理层可能会因为失职行为被捉起公诉,并对 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德国法律倾向于鼓励金业及 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重整目的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预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会指定一个临时破产管理 人(Preliminary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来监督指导在此期间内的企业经 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在预破产期间内,原管理层在临时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继 续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仅有个别重要事项必须经过管理人的批准按照惯例, 预破产程序一般在三个川左右三个月后,如果临时破产管理人经评估后,认为 破产企业的资产足以支付法庭和管理人的费用,会要求法院批准进入正式破产程 序相反,如果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企业破产程序即会宣告 终止第三阶段:正式破产程序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临时破产管理人多数情况 下会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Insolvency Administrator,卜简称“1A”)。

      IA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全权负责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任何经营活动必须 经过IA的确认或授权一般情况厂 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三个月内,IA会组 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决定破产程序未來走向(直接清算或继续重组) 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将企业予以清算,则企业资产将立即被变卖,所得收益首先 清偿担保债权人的债务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将会在无担保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 进行分配完成财产分配后,企业即宣告解散,破产程序完结Q公司破产进程Q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相关程序也基本按照《德国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这里主要介绍进入法院监管后的情况:1. 预破产阶段(2009. 6. 9-2009. 8. 31)2009年6月9 H, Q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法院随即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权初步安排及金业的经营方案向全休供应商书面通知如下:债权类型描述处理方案A类供货商己发货,且Q公司己于 2009年6月9日之前完成清关 的货物作为无担保债权,不被支付,需在 正式破产程序开启后进行登记B类供货商已发货,但Q公司在 2009年6月9日之前尚未清关 的货物经临吋破产管理人重新确认,按照 新的支付条件予以支付C类Q公司在破产前已下的订单。

      经临时破产管理人重新确认后继续 出货D类Q公司尚未下订单,但希望供 应商继续发运的货物经临时破产管理人及供应商共同确 认新订单后出货2. 正式破产阶段(2009. 9. 1-2009. 10. 29)2009年9月1日,根据法院批准,Q公司破产程序正式启动,主要安排如下:(1) 开始债权登记工作,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26 Ho(2) 预破产程序的临时破产管理人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手 Q公司的经营,并聘请专业投资银行寻找潜在投资者接盘3) 鉴于金业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故仍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支持,新的 订单将按原操作模式由破产管理人确认后岀货4)对于预破产阶段确认并出运的订单,破产管理人将建立一个TRUST ACCOUNT,以保证相关款项的支付3•清算阶段(2009. 10.29至今)2009年10月29日,破产管理人宣布,因消费者信心下跌超出预期以及寻 找投资者失败,债权人会议决定将Q公司进行清算,相关安排如下:(1) 对于管理人确认的C类和D类订单,发货时间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启(2009 年9月1日)Z前的,破产管理人仍会通过TRUST ACCOUT保证支付;对于发货 时间在2009年9刀1日之后的,为保障清算程序的进行,破产管理人无法按先 前承诺支付货款,要求供应商立即就该部分债权进行登记。

      2) 对于供应商在出货前设定了 “所有权保留”(Retention-of-Title)的 货物,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供应商可行使取冋权K公司债权处理结果Q公司申请破产后,K公司根据不同阶段的破产安排,对于自身债权处理情 况如下:1. A类债权:经与破产管理人确认,K公司项下A类债权为60万美元,K 公司已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了相应债权登记2. B类债权:Q公司破产前尚未清关的在途货物(B类债权)涉及60万美 元经与Q公司及临时破产管理人重新协商,确认新的支付条件为:给予买方4% 的折扌II,账期缩短至60天K公司随后收到了折扌II后的货款综上,K公司在B 类债权项下损失金额为:60万美元X5%=3万美元3. C类订单:买方破产前共向K公司签发订单45万美元,K公司均己完成 备货经与临时破产管理人确认,买方确认其中40万美元仍然继续出货,支付 条件为5%的折扣(2万美元)+0A60天,其余5万美元订单取消,耍求K公司门 行处理对于买方取消的订单,K公司立即在国内转卖折价处理,产生折价损失 1万美元;对于买方重新确认的订单,K公司于2009年9月1 口前出运25力•美 元货物,剩余15万美元货物于2009年9月底前出运。

      根据破产管理人对于清算 的安排,先出运的25万美元将由TRUST ACCOUNT保障支付,而后续出运的15 万美元货物,虽然买方不再支付,但因K公司在与Q公司重新确认订单时,增设 了所冇权保留条款,得以及时取回,并进行转卖,并产生了8万美元的费用和转 卖差价损失综上,K公司在C类订单项下的损失金额为:2万美元+1万美元+8 万美元=11万美元4. D类订单:买方申请破产后,尽管破产管理人捉出了下达新订单的意向, 但考虑到买家已进入破产程序,能否重组成功存在较人的不确定性,K公司接受 了中国信保的建议,未对新订单予以确认,从而未在D类订单项下继续出货综上,受Q公司破产影响,K公司遭受损失总金额为:60万美元(A类)+3 万美元(B类)+11万美元(C类)=74万美元,损失率为100%x74万美元/(120 万美元+45万美元)=44.8%因K公司就该买方项下的出口在中国信保投保了 出口信用保险,Q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确定后,中国信保按保单约定对K公罚的上 述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及时缓解了K公司资金紧张的压力综上,本案减损效果Z所以较为理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而原因: 第一,Q公司从破产伊始,即希望通过重组获得新生,破产程序安排有条不紊, 整体交易风险基本可控;第二,K公司在继续岀货前,在中国信保的建议下增加 了风险防范措施。

      比如,在重新确认C类订单时,设置了所冇权保留条款;第三, 在面对买方新的订单意向时,K公司及时征询中国信保专业意见,放弃了继续供 货,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启示建议1.买家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全损,出口商在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时,应采取 有效措施积极减损本案中,Q公司申请破产后,K公司第一时间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及时 了解到买方破产的背景及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起初获悉买方破产 所产生的恐慌情绪首先,通过对《德国破产法》的了解,发现并不是只有病入 膏肓、山穷水尽的企业才会申请破产破产保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设计,客观 上可以使得债务人暂时免受债权人追讨,获得宝贵的喘息之机,从而获得重生的 希望;其次,K公司作为德国零售行业的百年老店,中请破产保护的根木目的, 就是通过重组获得新生,东山再起因此,以上两个因素决定了Q公司的破产不 是一般意义上的清算解散,而是带有更多自我救赎的意味因此,这也决定了在 买家申请破产后,仍存在供货需求,于是对于在途货物以及后续订单,破产管理 人会给予供应商一定的承诺和保障2.买方破产后,出口商应采取一切手段控制在途货物,通过与破产管理人 的谈判,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本案小,对于A、B两类债权,破产管理人采取的处置方式截然相反,对于 供货商的损失率也是天壤之别。

      因此,在买方发生破产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千方 百计控制货权,并及吋与破产管理人进行重新议价和谈判,争取将货物归入B 类债权,在合理的法律制度内实现优先清偿3. 对于买方破产后的供货请求,出口商应采取谨慎态度,争取更多的风险 保障措施本案项下,K公司在确认C类订单时,额外设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从而避 免了“钱货两空”的局面而对于D类订单,K公司经征询中国信保意见后发现,-方面,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己超过三个月,但一宜未有明确利好消息,买方重组 能否成功并不明朗;另一方而,进入正式破产程序之后,破产管理人随时可能对Q公司进行清算于是,K公司做出了暂不发货的决定综上,对于能否向破产 企业继续供货,有两点经验值得总结:第一,供货宜早不宜迟一般来说,经(临时)破产管理人确认的交易被全 额支付的可能性和当高因为通常情况下,管理人都对其确认的交易承担个人连 带责任管理人为了避免个人受到牵连,基本会在合理评估企业资产的情况下谨 慎进行新订单确认因此,通常认为这种交易几乎没有风险但不排除管理人在 特殊情况下会对先前的承诺做出调整,导致供应商风险敞口的放大木案中破产 管理人对于正式破产程序开启之后的债权调整就是一个例子。

      因此,建议出口商 如果决定接受继续出货的请求,应抓紧安排生产,尽早岀货,进入破产程序的时 间越r,不确定性越高第二,巧设“所有权保留”条款所冇权保留条款是简捷冇效的风险防范手 段本案中,《徳国破产法》对于“Retention-of-Title”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比如,根据《德国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会针对设置所有 权保留的货物建立一个专门的"SUPPLIER POOL",管理人及破产企业无权任意处 置上述货物,而供应商有权取冋货物以弥补损失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同德国 买方进行交易吋,应尽可能争取在贸易合同中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避免因买家 破产造成“钱货两空”4. 出口商应加强对重点买方的跟踪,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 风险管理机制据了解,Q公司在中国的供应商多达数十家,而此次破产过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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