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docx
39页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安全 生产长效机制,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 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自 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 查治理导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与隐患治理办 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特修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 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 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 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构成了风险点;对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 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构成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 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 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 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 系统治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充分结合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设 施标准化、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点检定修、生产任务日计划、“两 票三制”、“三讲一落实”、缺陷和问题库管理,全面融入安全生 产管理各个环节第五条 企业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建立健全风 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 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 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 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 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 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第六条 河南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部署,监督河南公司本部及系 统各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对重大 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第七条 河南公司本部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前期、生 产、基建、多经后勤、交通、网络等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第八条 河南公司系统各企业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 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 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 时修改完善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 保全员职工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四)编制企业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五)及时向河南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 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第十条 企业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 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 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四)职工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 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 估应综合考量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 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影响因素风险分级采用量化、半量化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划分推荐采 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格雷厄姆-金尼法,LEC )或(风险矩 阵法,LS)等,判定准则见附1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 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 色标注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 如发生事故,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特大伤亡事故;(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 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 事故,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重伤事故;(四)低风险(蓝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 故,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轻伤事故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应构成重大风险(一)较易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三)发生过人身死亡、设备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 依然存在的;(四)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五)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3 人以上的;(六)其他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
第十四条 对较易构成一般事故危害的风险,原则上应认定 构成较大风险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 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 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 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对重大风险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 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更新完善第十六条 风险管控措施可分为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一)技术措施包括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 个人防护措施等;(二)管理措施包括安全培训措施、安全管控措施、转移措 施等第十七条 风险管控措施制订原则(一)考虑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事件后果的严 重度;(二)优先选择技术措施;(三)尽量按照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和个 人防护的顺序依次选用(顺序靠前者优先),可以同时选用多种 类型的技术措施;(四)在应用风险控制管理措施时,应尽量与技术措施配合 使用五)充分考虑措施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六)应及时识别内外部环境、运行方式、生产设备和参数、 作业方式、新技术和新工艺等引起的变化,评估变化可能带来新 的风险。
第十八条 选择风险管控途径时,应根据风险性质分别控(一)属于管理措施的融入到管理标准(制度);(二)属于作业过程执行的措施融入到检修文件包(作业指 导书)、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三)属于设备检修改造的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四)属于运行监控、巡检维护的纳入日常生产工作;(五)属于人员意识和技能的纳入培训计划;(六)属于作业环境的纳入日常费用或年度检修技改计划;(七)属于生产用具、安全工器具的纳入日常或年度生产用 具、安全工器具维护、更新计划;(八)属于职业健康的纳入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员工健康体 检计划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技 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改变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 生后,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第二十条 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 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 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 容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 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 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 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二)对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三)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 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向职工通报;(五)定期向河南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 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六)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 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隐患分级分类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 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 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 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I级重大隐患和 II级重大隐患一)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 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 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1. I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 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 安全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 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 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 的隐患5)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2.II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 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 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 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 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 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 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 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 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内部统计事故、电力安全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 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第二十三条 隐患认定原则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 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 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 程度认定一)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1. 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 伤的按死亡计算。
2. 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 以认定为人身轻伤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1.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 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2.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