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患者就医权利的保障.docx

4页
  • 卖家[上传人]:小**
  • 文档编号:87214454
  • 上传时间:2019-03-29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3.85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课程论文患者就医权利的保障摘要:本文先说明患者就医中享有的十项基本权利,然后从患者,医护人员,院方,社会法律的角度谈如何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权利患者提高维权意识,医生充分尊重患者的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 ,知悉维护患者的权利是自己责任和义务关键词:患者权利、就医、权利保障、法律完善前言: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扰乱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医疗纠纷往往是引发此类案件的“导火索”我国现有法律对医疗纠纷中患者方权利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对患者权利保护而言主要表现为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对非医疗行为所引发的患者权利保护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医疗损害举证责任规则损害了患者的权利,以及有关患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一、患者患者就医中享有的十项基本权利【1】(一)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在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让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权是每个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正因如此,救死扶伤就成了医务工作者的神圣天职。

      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各医院在设立各科诊室的同时,还开设了被称为“生命的绿色通道”的急救中心,其目的就是尽一切可能,尽一切方便抢救危重患者的生命,让患者在保全生命的情况下接受进一步治疗二)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和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患者在生前的身体权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后的身体权也不容侵犯.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月莫、内脏等器官三)健康权 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决、降低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的身心健康是每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四)平等的医疗权 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台理的诊治和护理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医务人员对待患者应一视同仁,对他们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都应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尽量给予满足平等医疗权体现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五)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思者知悉病情。

      六)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患者对疾病的治疗有疾病认知权和知情同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患者的基本权利目前,医院把患者的知隋同意权转移给家属,但是患者家属的意见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见当患者决定与家属的意见有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七)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的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人保守秘密,对患者隐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绝望,应予保密八)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可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等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九)患者诉讼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十)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权利和责任是相互的,患者在就医时除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还要承但责任患者的主要责任是交纳医疗费用,患者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和物化劳动应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患者要遵守医疗约定以及对医务人员的尊重等二、作为患者应该学会保障自己的权利患者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医护人员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患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健康患者需要提升法律意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权利,避免医闹现象,造成社会的不便三、医方应如何保障患者的权利(一)对于医护人员而言在我国医患纠纷的引发原因中,50%的原因和服务态度、收费或对医疗过程及结果不理解有关.还有40%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态度问题; 此外还有调查发现,在28g例医疗纠纷中,因服务态度差、对待病号或家属不耐心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投诉有99例,约占总数的33%由上可知,患者对医院最不满意的往往是其精神和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服务态度差成了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服务态度差的根源就在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方”)没有重视患者人格权和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护士条例》第十八条都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多部医疗行业规则中也都明确规范了医务人员对待患者的服务态度问题这些规定说明“服务态度差”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以“服务态度差”为诉讼理由提起的诉讼往往得不到支持;即使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有损害的情况下,患者诉医方“服务态度差”的诉讼主张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法律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存在冲突上述情况是对患者通过司法救济解决医疗纠纷的阻碍,也是患者通过自力救济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而这也是不法的私力救济的根源之一因此,从现在看医护人员自己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与人文素养,提高对健康权的尊重意识,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在客观病情医治下,更要合法、平等对待病人,从心理上呵护并作出如收费治疗风险等解释,提高患者在医院的生活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患者的权利要靠医患双方共同来维护,患者了解自己的权利,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医护人员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更应知悉维护患者的权利是自己责任和义务二)院方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医疗纠纷处理的专门机构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我国在2010年8月所颁行的《人民调解法》,是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法律依据可以以行政区为单位成立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普通公民组成的民间团体性质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属于独立的第三方,以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从而有效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为目的进行工作;同时,还可以在医院内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由专人处理医疗纠纷;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力争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中,这就要求相关人员一定要主动深入患者中,对患者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及时处理,并积极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联系四、完善法律保障患者的权利【2】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医方的义务主要包括诊疗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更多体现在“行为”上的义务,患者的权利则往往是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这些更多体现在“结果”上的权利而现代医学水平的局限性和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医患关系中医方义务的“行为化”与患者追求权利的“结果化”之间的矛盾但我国的法律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这突出表现在医患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是很明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医师的权利,是对社会或单位的公法意义上的执业权利,并非私法关系中医方相对于患方的民事权利;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医师执业义务,体现的是一种职业操守,是医德义务、社会义务和对己义务,不是私法关系中医方相对于患方的民事义务。

      而法律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法律实务的混乱,从而使对医患双方权利的保护产生偏差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相关证据规则、司法鉴定及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解释之间就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陷入困难这同样会导致患者更加倾向于用私力救济—甚至发展为“医闹”—来处理医疗纠纷医学界在20世纪()年代末提出了医学模式应当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这种模式集中体现了患者是权利的集合体,医方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因此,根据此种模式对法律进行必要的改革,使医患关系重归相互相信和相互尊重的状态,才能使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医疗立法,加强对医患双方权利的保障1.出台专门法律以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法规中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明确,而且有关医患双方权利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我国的一些卫生法规中,以致很多医生和患者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因此,应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该专门法律应符合医疗的特殊性,要对属于“道德”范围的内容作出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服务态度”等现今引发医疗纠纷较多但不易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问题都能得到法律的处理2.应设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了医方的医疗业务风险,保障了医方的权利,也间接保障了患者的权益因此,法律应允许医院或者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国家甚至可以设定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总结:医疗纠纷是医疗服务业的一个必然产物,它不但与医疗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而且与患者的维权意识、法律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规定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从促进对健康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的角度,以权利的理念来规范私法主体之间对健康客体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医患之间的关系,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还有很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参考文献】[1] 刘国信. 患者就诊享有的10项权利.《中国保健营养》, 2000(10):9-9[2]李军.孙丽丽.论我国医患纠纷中双方权利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临床医与法. 2014, 6(1):37-404。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