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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页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我整理]第一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龙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信息披露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信用额度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第三条 签名 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第四条 密码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安全使用 1.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 2.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存款计息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七条 取现 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日在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30% 第八条 有效交易凭证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对账单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形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甲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条 账务查询 1.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况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
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第十一条 透支 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追索 1.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自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挂失即时生效 2.甲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发生的资金损失,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2)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调查 (3)甲方未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名 第十四条 费用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费用一经收取,不再退还。
2.准贷记卡按年收取年费,年费由乙方每年从甲方准贷记卡账户中扣收销户时卡片当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五条 有效期 准贷记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甲方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准贷记卡卡片到期后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销户 甲方在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甲方应将账户下所有准贷记卡卡片交回乙方,若甲方拒绝交回卡片,应签字确认,对未交回的卡片,应由甲方自行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 1.甲方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资料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用卡的,乙方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 乙方有权对甲方存款余额100元以下、3(含)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的准贷记卡账户进行清理。
4.乙方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5.甲方若出现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准贷记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准贷记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6.本协议所依据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7.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终止 第二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定稿)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消费款,在ATM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存取现金,账户内资金结算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在特约商户结算购物消费款项时,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银行网点及ATM等自助设备支取现金、转账支付时须输入个人密码若通过手工办理,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卡除外)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三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银行网点大额取现,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规定比例,转账交易视同取现 第十五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六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时,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但交易总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与信用额度之和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发生首笔透支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发卡银行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发卡银行应受理持卡人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为准持卡人须承担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二十一条 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到期,持卡人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确认持卡人无未偿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销户的,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卡片过期、银行主动止付、挂失等超过45天的可立即办理销户单位卡销户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注销附属卡、持卡单位注销某张单位卡、持卡人销户时,应将相应龙卡准贷记卡卡片交回发卡银行对未交回发卡银行的,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