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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畲族祭祀仪式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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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溪畲族祭祀仪式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是必然的由于它的不可再生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诸多研究领域的关注下文是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捐赠资金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资料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和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并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以及建立的档案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获得批准的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结束后,境外组织与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第十二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时,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相关实物和资料,不得侵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三)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力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方面,可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库由文学、艺术、民俗、社会、宗教、医药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参加专家评审小组的专家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专家评审小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初评意见,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初评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组成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保护工作:(一)对传统表演艺术类的项目,注重传统剧(节)目及其资料的发掘和整理,及时记录老艺人的代表性剧(节)目;(二)对传统美术和技艺类的项目,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传承及原材料保护,征集代表性传承人主要代表作品,鼓励探索生产性保护方式;(三)对民俗类的项目,注重在相关地区开展宣传、教育和民俗活动,促进群体传承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登记,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二)具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三)具有编制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保护单位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保护相关场所;(四)开展传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五)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资金,为项目保护提供保障;(六)推荐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前款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责令整改的,可以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确定项目保护单位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濒危的,应当及时拟定濒危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采取下列主要措施:(一)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建档;(二)征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三)保护相关场所、遗迹;(四)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五)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经批准可以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需要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居民的意见,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保护规划提供给城乡规划和国土资主管部门,由其根据规划要求将有关内容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第二十六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划分核心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域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丰富、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特色鲜明的街道、社区或者乡镇、村落纳入,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开发建设,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对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应当统筹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新建、改造或者修缮的建(构)筑物,应当在体量、形式、风格等方面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为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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