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doc
15页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 申请人须知; (三) 资格要求; (四) 其他业绩要求; (五)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投标文件格式; (四)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






![河南新冠肺炎文件-豫建科[2020]63号+豫建科〔2019〕282号](http://img.jinchutou.com/static_www/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