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oc

7页
  • 卖家[上传人]:追***
  • 文档编号:267581064
  • 上传时间:2022-03-1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9.50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论文摘要:本文以国外公司法法理为依据,从公司机关理论、董事信义义务角度论述了我国应建立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并对责任的性质、第三人及第三人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阐述  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红成部分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即肛东、债权人及雇员的民事责任如(日本商法》第2“条之三敖定: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负连带扭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连带负赔偿责任与其他国家普遍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实践相比,我国公司立法在这方面明显滞后1998年1: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时,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对投资者负连带贻偿责任此为开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先河规定,但公司法缺乏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除增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外,几乎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与旧法相比,虽然有一定进步,但笔者认为还存在着重大缺陷其不但没有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而且,其关于董事对股东责任的规定也有不明确之处,例如所谓”损害股东利益的“,是指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还是间接损害股东利益,或者两者都可显而易见,公司法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立法,不利于对董事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客观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即以国外公司法相关法理为基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就公司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进行分析论证,希望能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机关理论与对第三人保护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了使公司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法律为其设定了形成、表示与执行其意思的机关,即公司机关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公司机关是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2.公司机关是形成、表示与执行公司意思,并行为即公司本身的行为3.公司应对公司机关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公司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关,当今世界董事会模式主要有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英美模式。

      无论在哪种模式下,董事会均是股份公司的必设机关,其负责公司业务的具体决策与执行,具有很大的权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自然人担当因此,必须将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会与作为机关担当人的董事区别开来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要成分,其本身并无法律人格可言;而作为机关担当人的董事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董事在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行为时,其人格即为公司人格吸收,仅是作为公司机关之一的董事会的构成部分故此,一般认为董事的行为非担当董事的自然人的个人行为,而是公司的行为因此,对董事行为的后果,不论是其职责范围内行为,还是职责范围外行为;不论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为,还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均由公司承担,与董事个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这表明了董事行为是公司机关的行为,董事作为自然人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是作为公司的一部分而行为,董事与公司是“同一个人格,?Ul(r}},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董事被看作是公司机关的担当人,不仅董事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将被看作是公司的行为,而且公司董事职权范围外的侵权行为、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亦将被看作是公司的侵权、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由公司对遭受此种侵权、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损害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公司机关理论一方面是强加公司对其董事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免除董事个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手段然而,如果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而完全赦免董事的法律责任,则将存在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和对董事非法行为惩处不力的问题,因为,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如果公司因为董事的侵权行为的实施而陷人资不抵债和破产之中,根据公司机关理论,则债权人必然会因为董事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而对公司董事而言,如果适用机关理论以免除董事的法律责任,则公司董事对公司事务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就会因此而疏散因此,如果严格适用公司机关理论对公司和第三人均不利为对第三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应强化董事对公司事务承担的信义义务,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均规定了董事与公司一起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董事违反应承担义务时法律责任的理论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董事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内部责任说依据内部责任说,董事执行职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公司应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公司机关担当人即董事赔偿,但是董事不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幻(n胡可见,在我国民商法中,公司机关理论的适用被绝对化了,法人就其机关的行为负赔偿责任使其机关成员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得以免除,公司机关的侵权行为并不使实施此种侵权行为的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种原则对第三人的保护十分不利从两大法系国家立法实践来看,强化董事义务制度应是解决第三人法律保护的一种治标之策,规定法人与其机关成员就公司机关所为的侵权行为对侵权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应成为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董事的信义义务与第三人保护  在传统公司法上,董事只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其他任何人均不负有信义义务但是由于公司机关制度,使得第三人地位恶化,故而需要对其予以特殊保护为此,提出通过加强董事赔偿责任方式来实现这种保护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实现要求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目的呢?这主要通过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承负有一定的信义义务来解决既然董事对第三人负有一定的信义义务,则如果其没有履行该义务,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根据损害赔偿法理,董事就要对作为权利人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作为公司机关的担当人,其与公司第三人是通过公司而发生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但为了通过加强董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则必须使董事在作为公司机关担当人行事时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即董事在作为公司机关担当人代表公司行为时对第三人负有信义义务  至于董事是直接对第三人负信义义务,还是通过公司间接对第三人负有信义义务?董事仅在特殊时刻才对第三人负有信义义务,还是对第三人负有一般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对第三人直接负信义义务只在少数案件中被运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认为董事仅对公司第三人负间接的信义义务。

      直接的信义义务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采用《日本商法》第266条之三第1款规定,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负有连带责任董事对认股书、新股认购权证书、公司债应募书、事业说明书或第281条第1款的文件应记载的重要事项作虚伪记载,或者进行虚伪登记或公告时,与前款同但是,董事证明对记载、登记或公告未疏忽大意时,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在日本和我国台湾,董事对公司第三人负直接信义义务当董事执行公司职务因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第三人损害时,董事与公司对该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公司董事间接对第三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利益包括第三人利益公司利益是由股东、债权人、雇员、甚至消费者等利益团体之利益的集合体董事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由于公司利益包括公司第三人利益,所以董事在行事时当然应考虑到公司第三人的利益即董事通过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间接地对公司第三人负有信义义务当董事违反对公司第三人义务时,也只能由公司而非第三人向董事提起诉讼若董事未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务行为致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实现,侵犯的是“公司利益”,故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应归人公司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分配,不能仅在受害债权人之间分配。

        在公司董事直接对第三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在为公司行事时应考虑第三人利益如对债权人,应尽量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但这种确保并不是担保公司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董事才会为其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只要实施了违反法令且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实现的行为,即违反了其对债权人的义务但由于公司债权人首先指望的是公司履行其债务,而不是指望董事履行该债务,故而董事虽然违反了其对债权人的这种信义义务,但只要公司后来确实履行了债务,或有足够资产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权利仍然有保障,其不得以董事违反义务为由要求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此时债权人并没有受到损害在董事没有履行其对债权人的这种信义义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对董事提起诉讼董事根据受害债权人的要求进行的赔偿归属于该受害债权人,公司其他债权人无权对此赔偿主张权利  董事对第三人是负直接义务还是间接义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若我国公司法增加董事对公司第三人信义务时,应采直接义务说因为,我国在法律传统_仁属于大陆争系国家,在公司立法上,如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机关制度等二面都是采用的大陆法系传统。

      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统一1.采用直接义务说同时,直接义务说也更有利于对第三人利5的保护  根据以上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分析,笔者宝为我国公司法上应明确规定: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宝失时,对第三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黄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的界定  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就董事对公司第三人赔偿重任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和判例均认为该蛋任的性质为特别法定责任“3 J( P337)认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为牛别法定责任的优点是,董事不仅应就公司法规定的责任事由r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就虽非公司法规定的责任事由毛构成一般民事侵权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有利于灵化董事的责任,加强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否则,公司法规定P能产生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减轻,如在日本、韩国,董事夕须对第三人负轻过失侵权责任;在台湾,董事无须对虽未违五法令但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行为负责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董事侵权责任的承担缺乏尽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卜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是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从这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关于法人侵权的规定显然是不利于第三人利益保办的。

      因为,43条仅明确了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少员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而没有明确规定具仁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成员或对企业侵权行为有过错的企业h}员是否应该就该侵权行为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鲜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毋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规定,据此,企业成员在执行企业职务时如有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时,应当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许多人对行为人是否应对被毯人承担直接责任产生分歧和误解,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女I果我国公司法上直接规定董事对第三人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就可径直追究董事责任,而不必依照民法关于侵书行为的一般规定追究董事的责任,显然这是有利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  所以,我国公司法在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时,该责任跳性质应解释为公司法规定的特别责任当该责任同时构成了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时,应适用责任竞合的规定在董事行为不稠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受害的第三人可根据民法鱿规定追。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