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docx
4页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校友、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员 工积极开展捐赠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 捐赠资金的使用捐赠资金原则上由校基金会接收,由基金会负责核算和 管理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和募集捐赠主体,按以下几种情况 使用:(一) 捐赠人明确指定用途或使用单位的限定性捐赠资 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由基金会设立单独项目帐进行 会计核算使用时由受益项目负责人或受益单位负责人提出 申请,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使用二) 捐赠人未明确指定用途的非限定性捐资资金,按 募集捐赠主体分两种情况使用:1. 各学院募集的非限定性捐资资金,由各学院统筹使 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条件改善等使用时由本学院负 责人提出申请,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使用2. 其它由校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募集的非限定性捐赠 资金,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和管理办法统筹使用二、 募集捐赠奖励及配比办法根据《XX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捐赠资金符合省财政配比条件的,学校设立专项资 金给予奖励,从下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一) 对教学单位引进捐赠的奖励对各学院上年度直接引进的捐赠项目,原则上按该捐赠 项目实际到账金额1:1予以奖励。
学校奖励给各学院的资金,30%计入学院绩效工资,可 用于人员经费及筹资奖励等,70%计入事业费,主要用于教 学、科研等硬件条件改善捐赠人对捐赠项目有配比要求的, 学院应从奖励资金中给予适当配比二) 对非教学单位引进捐赠的奖励校属各单位、各部门直接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 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30%予以奖励;直接引进的限定性捐 赠资金,由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15%予以奖励协助学校 引进的,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和单位部门所起作用,给予捐资 总额10%-15%的奖励各单位、部门获得的奖励,按奖励总额的70%补充单位 和部门事业费,30%计入留成费,用于单位和部门业务活动 开支及奖励三) 对教职工个人引进捐赠的奖励教职工个人直接为学校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 资总额10%予以奖励;直接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赠 总额5%予以奖励由个人介绍引荐、学校(学院)出面达 成捐赠的,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和个人所起作用,给予捐资总 额4%-6%的奖励对教职工个人引进的捐资,若捐资纳入学院、单位或部 门计算奖励,则由获得奖励的对应学院、单位或部门负责奖 励;捐资由学校使用的,由学校予以奖励对教职工个人的 奖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给教职工本人。
四) 对社会捐赠项目的奖励对社会捐赠项目,若捐赠人有意愿要求,可对原项目给 予15%-50%的配比,配比资金若用于人员奖励或资助,配比 比例不得超过15%五) 其它特殊情况,由合作发展处和募集捐赠单位报 校长办公会研究奖励方案三、奖励资金审批每年12月底,由基金会汇总当年度符合配比和奖励条 件的捐赠项目,会同财务处提出奖励及配比方案,报学校审 定执行奖励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下达到各学 院、各单位、个人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 定使用五、附则(一)校内单位或教职工个人引进5万元及以上的教学 科研仪器设备捐赠,学校视具体项目及其价值(由校内相关 单位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单位 或教职工个人奖励,分别按评估值的3%和2%计算对实 物捐赠的奖励与货币捐赠奖励同期进行,奖励资金计入单位 绩效或直接发放给教职工个人二) 对同一资金(实物)不重复计算奖励校领导不 能申请获得募集捐赠奖励,对合作发展处及其个人的奖励由 学校根据每年总体捐赠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与奖励的范围三) 对未获得省财政配比的货币捐赠项目,给予捐赠 资金总额5%的奖励,奖励资金计入单位绩效或直接发放给教 职工个人。
四) 对募集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属各单位、机关各 部门和教职员工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为学校募集捐赠做 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校友,除颁发证书外,根据当事人 意愿,还可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捐赠资金或设备 5万元以上的捐赠人,在校史馆荣誉墙上列名纪念五)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XX大学引资 (捐赠)奖励办法(试行)》(XX号)同时废止六)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