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docx
11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业内被称为黄金三十九条据业内人士称,在这一条里,法律给予了企业许多的权力,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 即时解除又可称为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在解除的条件上有限制的规定,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或有严峻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该条文应留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是否在试用期间,原则上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的最长时间,应以法庭的最长时间为准,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间。
二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学问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三是对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需提出有效的证明此种状况发生纠纷劳动者提起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后,原则上来说劳动者应当知道且负有遵守的义务,无正值理由不得违反 这里应当留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需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状况下,劳动者承受遵守的义务才具有正值性关于是否构成严峻违反的程度,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详细界限为准严峻失职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忠于职守的义务,有未尽其职责的严峻过失行为假公济私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采纳欺瞒等手段以谋取个人私利的有意行为在行为和后果两者兼备,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
劳动者以欺诈、协迫或者承人之危,运用人单位在违反其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严峻违反法律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的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惩罚,不是刑事惩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本条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原文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所在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同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本合同为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样,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依据甲方生产(工作)须要,乙方同意在行政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担当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支配乙方的工作地点: 依据工作须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须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别缘由,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看法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酬劳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3000元,工资形式为()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 依据甲方的工资安排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1.银行代发2.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供应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别状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刚好为乙方办理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爱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爱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爱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爱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平安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照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实行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刚好照实告知乙方检查状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刚好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约定事项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 (二)其它事项的约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托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合同履行起始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