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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03年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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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03304737
  • 上传时间: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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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删去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的活动作为第一款;“在主、次干道、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衣冠整齐,不得有打赤膊等有碍观瞻的行为作为第二款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原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雕塑”后面增加“、书报亭、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散装物料应当密闭、覆盖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中处置,不得自行焚烧、填埋或者倾倒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在“纸屑”后面增加“、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二款中“养犬”修改为“饲养宠物”十、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三)项十一、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活动的,处以每人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原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三)、(四)、(五)项在第(三)项“雕塑”后面增加“、书报亭、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在“有碍市容的,”后面增加“对业主或经营者”;第(五)项在“运输”和“渣土”之间,增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三)项“处以每处20元罚款”修改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第(四)项“临街工地”前面增加“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将该项处罚金额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第(五)项修改为:“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十三、删去第四十六条十四、删去第四十九条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本修正案中主、次干道是指:一、主干道中山路 中山西路 胜利路 叠山路滨江路 南京东路 南京西路 民德路福州路 孺子路 北京西路 北京东路永叔路 解放东路 解放西路 迎宾北大道抚河南路 抚河中路 抚河北路 洪都南大道洪都中大道 洪都北大道 象山南路 象山北路站前路 站前西路 八一大道 阳明路青山南路 青山北路 井冈山大道 洪城路二、次干道苏圃路 一经路 二经路 三经路一纬路 二纬路 三纬路 四纬路五纬路 豫章路 榕门路 爱国路船山路 广场南路 广场东路 二七路南浦路 通惠桥 何坊西路 何坊东路三店西路 建设路 京山北路 江大南路抚生路 上海路 青山湖大道 桃花路渊明南路 渊明北路 后墙路 公园南路文教路 百花洲路 电政路 邮政路王家庄路 章江路 子固路 上沙窝路贤士一路 贤士二路 贤士三路 贤士横街马家池路 右营街 建德观街 小金台路朝阳路 系马桩街 前进路 丁公路师大南路 天佑路 新溪桥路 岱山东路火电路 学院路 上坊路附: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让公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需要户外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确需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破残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清理或者拆除第十五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的活动在主、次干道、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衣冠整齐,不得有打赤膊等有碍观瞻的行为第十六条 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因维修道路、疏通排水设施、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七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内和外型整洁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市容景观灯饰市容景观灯饰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书报亭、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应当安全、整洁、美观,不得有碍市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使批准权或者审查权,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日内作出批准、同意或者不批准、不同意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审查权,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或者同意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 清扫保洁必须达到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公共广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清扫,并全天保洁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四)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市(商)场、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市区内铁路、公路沿线和公共水域由责任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做到日产日清,并实行集中处置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民办保洁员上门收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定时上门收集居民和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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