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法律论文范文.docx
5页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法律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范文劳务差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追偿权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劳务差遣制度的使用为社会带来很多好处,一方面可以拓宽就业渠道,另一方面降低了劳动本钱和以往的劳动雇佣关系不同,劳务差遣波及到差遣方、用工方和劳动者三个方面的主体,由于现阶段我国在劳务差遣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因此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第 1 章 引言1.1 问题的提出劳务差遣是当前劳动力市场开展中形成的一种重要的补充用工方式,其通过“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别离的方式,将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与人力资源管理辨别开来,以进一步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程度,满足生产经营的效率的需求依据我国 2022 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第 92 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 条的规定: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给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双方都具有连带责任2022 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连带责任适用的具体要件和责任承当方式进行了修改依据这一规定的适用情形来看,差遣单位在差遣期限内给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拒绝承当相关责任或者无力承当责任时,劳动者那么不能主张按照规定来向用工单位索要赔偿责任。
而关于?劳动合同法》第 92条内容的修正在学术界和法学界也有很多争议,甚至有学者认为该法条的修改实际上导致了“出现了倒退,令人费解〞的问题第 92 条修正完成过后,劳务差遣中的连带责任规定实际上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难题首先,如何辨别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其次,?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类型是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第三,尽管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差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双方主体在劳务差遣中的责任落实上,有明确的“违反协议的责任〞约定内容,可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的约定事项也只是对违约事项进行责任约定,而无视了连带责任追偿的约定;最后,修改后的第 92 条也没有对“损害〞做出更为确切的定义和延伸,由此造成了差遣连带责任的具体范围含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别1.2 选题的意义选题的理论意义在于拓展劳务差遣制度的理论根底,深化连带责任制度在特殊领域内适用的理论认识,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在劳务差遣中的地位和作用选题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劳务差遣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为劳务差遣各方当事人的关系构建提供有益的实践意义,以期可以更加合理的划分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承当范围和承当方式,实现三方利益的权衡。
我国在对劳务差遣连带责任制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主要波及的方面是该制度的现行规定、体现的现实意义、追偿权确实定及对应的法理理论、适用范围在如何确定用工单位和差遣单位的劳动责任分配问题研究上,王林清〔2022〕提出,当前我国的劳务差遣形式主要有登录型差遣和雇佣型差遣两种其中具有法定资格的用人单位作为差遣单位的,其差遣的劳动者的全部相关责任和义务都由该单位承当;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指挥并安顿劳动者发展相关工作,所以也承当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钱叶芳〔2022〕提出,当前劳务公司的差遣资格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许可,以此保证该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履约担责能力,并对劳务差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合理细化;②沈同仙〔2022〕提出,签订的差遣协议是划分用工范围和差遣单位责任的主要依据,要是双方没有就劳动者的责任作出约定或者是约定不分明的,那么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那么来判定负责人的一方;③董保华〔2022〕提出,有关雇佣劳动力过程中出现工伤等问题应该由差遣劳工公司来承当,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等责任归属于用工单位这样就可以由一个单位在不同的阶段和情境中承当对劳动者的全部法定义务,合理分割双方责任。
第 2 章 劳务差遣连带责任概述2.1 劳务差遣连带责任的含义在我国,劳务差遣是指差遣单位与差遣工者彼此之间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并由前者依法向后者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差遣工那么被派到用工单位处,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并向其给付具体的劳动;于此同时差遣单位又与用工单位一致达成合意、签订劳务差遣协议,约定应当由后者向前者给付相关的效劳费等有关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①此种用工模式区别于传统劳动法中的典型劳动关系,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②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附属性较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连带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其设置的宗旨在于充沛地救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换句话讲,连带责任加重了责任人的负担,因此承当连带责任必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④对于劳务差遣所波及到的连带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进行了具体阐释劳务差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务差遣这一比拟特殊的用工形式中,针对用工单位或差遣单位这两个法律主体给劳动者所造成的某些特定的损害,劳动者拥有充沛的选择权,其可选择向用工单位或差遣单位中的一方请求赔偿,或者要求二者一起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与差遣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对以上行为承当连带责任;当一方对被劳动者进行赔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2.2 劳务差遣连带责任的理论根底2.2.1 单一雇主理论单一雇主理论,通俗来讲,即在劳务差遣关系中,因为被差遣劳动者和差遣单位签署了劳动协议,差遣单位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用人方而且在差遣环节中,被差遣劳动者不论是薪资、工作,还是社保、劳务协议都仅此一份,因此其劳务关系也仅有一种,雇主也只有一个此理论被全球各个国家〔地区〕中广泛使用,比方日本、德国等等地方在劳务差遣用工法律制定中皆引用了此理论的观点⑤在此种理论下,依照用工单位对员工的支配和使用取得来源的差异,不同学者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比拟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劳动给付请求权转让说〞;二是“真正利他契约说〞;三是双层运行说;四是代理说不同学说拥有着不同的观点,①重点如下:劳动给付请求权转让说,又被叫做权力转让说②这一学说认为:因为差遣单位和被差遣劳动者两方签署了相关的劳务协议,因此差遣单位也就具备此位劳动者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此劳动者也必须根据雇佣者的要求和指令负责有关工作内容,践行协议中的规定因为两方签订了差遣合同,同时在合同中规定把此劳动者指派至用工单位地方任职,那么先前所供给的劳动给付就应当划分到此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这也因此使得雇佣和使用的独立分割。
根据此观点可以得出,从实际性质上来看,用工单位并未为被差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故而不能支配此劳动者发展独自的工作,其获得的权利都是来自于差遣方的权利转让故而此学说的中心观点为:差遣方依靠差遣合同把自身所掌握的被差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以及支配使用权转让至赋予给用工方,由其来行使第 3 章 劳务差遣连带责任的立法缺乏.......................123.1“损害〞界定规范不明确......................123.2 连带责任性质不明确.......................123.3 连带责任范围不明确..........................13第 4 章 劳务差遣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164.1 明确“损害〞界定规范..........................164.2 明确连带责任性质...........................174.3 明确两个单位所需承当的义务..........................18第 4 章 劳务差遣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4.1 明确“损害〞界定规范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并非对所有的损害都承当连带责任,而应当就其共同控制的过程、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承当连带责任,此处的“损害〞具体应当包括劳动报酬损失、工伤赔偿、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金。
关于劳动报酬损失,根据劳务差遣连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即便用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本应由其负担的各项劳动报酬,差遣单位也不得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差遣单位违反协议要求,无故克扣减少劳动报酬、甚至卷款逃跑,或者差遣单位破产、关停、倒闭,用工单位作为差遣过程的共同控制者与受益者,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地获得劳动给付如果用工单位己经按照劳务差遣协议中的要求,履行了其应当承当的金钱给付义务,其可以向差遣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行使追偿权,但用工单位不能以自己已经履行协议来反抗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仅应当就工伤赔偿承当连带责任因为工伤赔偿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作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人身平安负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的责任,差遣单位也有义务催促用工单位履行上述义务因此,如果差遣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构成工伤并需要赔偿相关损失,此时应当由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结语劳务差遣制度的使用为社会带来很多好处,一方面可以拓宽就业渠道,另一方面降低了劳动本钱和以往的劳动雇佣关系不同,劳务差遣波及到差遣方、用工方和劳动者三个方面的主体,由于现阶段我国在劳务差遣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因此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
基于充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劳务差遣过程中两个单位的连带责任问题在现阶段的劳务差遣过程中,首先需要转变固有的劳动关系思想观念,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地位,即劳动 12 法律论文范文劳务差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追偿权 者直接的效劳对象,用人单位也应作为雇佣方和差遣方共同来承当相关责任其次,要对差遣方和用工方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划分,具体指出哪些责任和义务需要双方共同履行,并且在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平衡二者间的利益关系再次,不能简单笼统地划分二者的连带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同时按照二者的责任和义务范围来进一步确定连带责任的承当形式除此之外,二者还可以根据补充连带责任行使对另一方的追偿权综上所述,只有明确划分差遣方和用工方应该承当的连带责任,才会有效地解决劳务差遣中的各种纠纷,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平衡两个单位间的利益关系,使三方主体和谐共处,从而使我国的劳务差遣向着健康的方向良性开展。
参考文献〔略〕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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