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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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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5569027
  • 上传时间: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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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分类:[成都律师部分成功案件] 来源: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阅读:315 次 时间:2010-12-9 背景颜色: 【案例索引】仲裁:成都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仲字[2009]第××号【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申请人:王先生委托代理人:胡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仲裁诉辩主张】申请人申请称:我于 2007年 4月 1日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其承包的某某建设工地从事工作期间,申请人曾问及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事,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直至 2009年 3月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 2008年 2月至 2008年 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9600.00元被申请人因庭前和解,未提交答辩意见调解结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于 2009年 9月 24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7日内,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人民币 78300元;2、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评析】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在 2008年 12月 30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立即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之一:立即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责任之一:支付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无法定免责事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用工之日一年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已经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定免责事由,也就是说,没有例外情形由于被申请人在 2008年12月 31日之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视为 2008年 12月 31日已经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立即与申请人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 2008年 2月至 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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