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案例刑法第8周.ppt
40页案例刑法第8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案例1 1-1 蓝极速网吧事件 刘某(17岁)、宋某(16岁)、张某(女、15岁)、王某(13岁)经常结伴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蓝极速网吧”上网,有一次上完网后由于没带钱便跟老板商量下次再给,网吧老板不但不同意,反而当众羞辱他们事后,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感到很失体面,心里憋气刘某、宋某坚决主张要给网吧老板点颜色看,于是刘某安排宋某、张某、王某去买汽油,自己去勘察、踩点宋某、张某、王某 在网吧附近的一个加油站买了10公升汽油,准备妥当后在刘某的带领下一同于2002年6月10日晚11点左右来到网吧门口,见大门紧锁,里面却有许多人上网 他们把汽油从门洞倒进屋内随后点燃, 网吧顿时变成一片火海,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天刘某、宋某、张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问题] 1.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构成何罪? 2.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是否为共同犯罪?,案例11-2 王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1999年10月21日,王某在帮村民赵某盖完房回家时,见弟弟(与王某同住)正与田某交谈由于王某与弟弟感情不好,便怀疑弟弟在说自己的坏话,遂大骂其弟,并手持菜刀、铁链追打。
当其弟躲到田某家后,王某返回家里,点燃自己住房内的蚊帐,手持菜刀不准他人救火此时火势越来越大,村民们只好掀掉周围邻居 家住房的瓦檐以阻止火势蔓延王某见家中一间厅房基本烧毁,还烧毁粮食、木料、自行车和家具,慌忙逃离现场案中问题,王某放火烧自家的房屋,从实际结果来看,只是烧毁了自家的厅房、粮食、家具等 王某点燃自家的蚊帐,欲烧毁自家房屋,手持菜刀不让别人救火邻居及时采取措施而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 此时,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认定?,案例11-3、11-4,11-3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某日晚为发泄对其所在公司的不满,将一点燃的棉纱团扔进公司仓库,企图引燃库房内存放的商品由于仓库内安有自动报警消防装置,燃着的纱团点燃一些废纸箱, 自动消防阀门喷出的水便将火扑灭 赵某的行为是否既遂?,11-4,王某与张某是邻居,经常由于一些琐事争吵,两家关系素来不睦某日,王某为报复张某,趁张某不在家,偷偷潜入其厨房,拧开液化气罐阀门,点燃喷出罐口的液化气就溜走但由于张某家液化气罐中并无多少气体,火苗只喷射了不足一分钟即灭了,没有酿成火灾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基本观点,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放火罪既遂的标准,刑法学界主要有“财物毁损说”、“点燃说”、“独立燃烧说”等不同观点 放火罪是放火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是因放火行为而危及公共安全而非放火行为因此不能简单以放火行为终了与否,放火行为之目的实现与否,以及放火之目的物烧毁与否来作为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应以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作为判断的依据案例11-3中,赵某将点燃的棉纱团扔向公司仓库,企图引燃仓库内的商品,火被自动报警消防装置扑灭赵某的放火虽然没有烧毁仓库中的商品,但从当时仓库内存在的商品来看,有引起燃烧的可能性,因此其放火行为已经给公司财产造成了被烧毁的危险,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应当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案例11-4中,王某潜入张某的厨房,将液化气点燃,王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液化气已被点燃,只是由于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液化气不足)才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从客观情况看,王某的放火行为不可能具有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这些都是出于王某的意志之外,因此王某的放火行为应届于放火罪的未遂案例11-5烟蒂致火案,1999年9月23日,某市铁路货物装卸工蔡某在铁路货车上卸棉花包,货未卸完,因吊车发生故障而停止作业,蔡某等四人便坐在棉花包上打扑克。
蔡某一边打扑克一边吸烟,因蔡某越打越激动,烟头未掐灭就随手扔在一个棉花包上此后,吊车修复,装卸工又开始工作,蔡某等人便离开了打扑克的地方烟头引燃了棉花包,最后酿成火灾,造成约5万元经济损失[问题]对蔡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蔡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也有认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11-6,1998年3月2日晚,某纺纱厂职工陈某、张某二人携包去偷车间的棉纱陈翻窗进A车间内,张在外接应, 陈向外递出14筒棉纱(约价值3 000余元)后告诉张说棉纱没有了,张让陈再找找,并递给陈一盒火柴陈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着了地上的棉絮, 陈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些火星,正准备继续踩,这时张某不知陈某是否踩灭火星便在窗外催促说有人来了,快点走陈慌忙爬窗逃走没有被陈某踩灭的火星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失达60多万元 [问题]陈、张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陈点火是为了寻纱,应以疏忽大意的失火论,而张没有进入车间,火柴也不是他划的,不构成犯罪(盗窃行为除外);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张身为纱厂职工,明知车间严禁烟火,为了盗窃棉纱而放任引发火灾的后果,应以放火罪论,张虽未进入车间,但他要求陈“再找一找”并递给陈火柴,应为共犯。
参考结论,陈某作为纺纱厂职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陈某找棉纱时,不小心燃着了地上的棉絮,此时陈某便负有扑灭火苗的义务,但陈某踏灭火苗后明知尚有火星且在纺纱车间有极大可能酿成大火的情况下,由于急于逃跑,没有把火星完全踩灭结果酿成火灾,应认定其对于火灾持放任态度陈某先前的过失引起火苗的行为已经转化为不作为的放火行为,也就是说,陈某有义务、有能力踩灭火苗,而没有将火苗踩灭,以致引起大火可见,陈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与盗窃罪并罚至于张某,如果他确实不知陈某划火柴照明时引燃了棉絮,或者确实不知陈某虽踏灭了火苗但未把火星踩灭的话,不构成放火罪;但张某作为纺纱厂职工,明知车间严禁烟火,仍指使陈某“再找一找”,并递给陈某火柴,张某对火灾的发生显然应负过失责任,构成失火罪,与盗窃罪并罚;如果张某知道陈引燃了棉絮并且没有踩灭火星,则陈、张二人共同构成放火罪,与盗窃罪并罚案例11-7 在公共场所引爆自杀,王某于2000年11月用1 300克硫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12月8日,王某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来到某市火车站。
9日晚,王某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又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次日零时9分,王某在火车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王某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王某在火车站引爆自杀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王某的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只将王某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他人的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三个行为,即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爆炸物、电雷管进入公共场所,在火车站引爆自杀案例11-8 投毒行为的认定,1999年下半年,李某种在地里的红薯藤常被他人的牛偷吃李某多次将此事反映到村委会,村委会也未做出处理,为此李某非常恼火,伺机报复1999年11月15日,李某从集镇买回两瓶白色粉末状的老鼠药,17日上午,李某将鼠药撒在自家地里的红薯藤上当天下午,陈某等4户人家的6头耕牛跑到李某的地里吃了撒有鼠药的红薯藤后均被毒死,造成经济损失5 000余元[问题]李某投毒以恶防恶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投毒毒死耕牛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像竞合,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按照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讨论以上观点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中,包括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罪数问题 2、劫持航空器罪:(1)对象正在使用中2)航空器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3)劫持: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4)劫持汽车船只的,定劫持汽车、船只罪;劫持火车、电车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四、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例]某甲原为公安机关一民警,因严重违反纪律规范被依法清除出警察队伍,领导找其谈话要求其将此前依法配备的枪支、子弹上缴,但某甲欺骗说不小心丢失,就是不依法上缴则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11-9交通工具案,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 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
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法律问题】,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明知苟某第二天要出车,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是蓄意加害,但被苟某及时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破坏使用中的汽车,已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哪一意见正确?,案例11-10 盗窃下水井盖行为认定,1998年11月25日,待业在家的张某在路上溜达,恰逢刘某骑自行车经过刘某问张某有何发财的门路,张某说没有,刘某便告诉张某,现在公路上的下水井盖很值钱,晚上又没人看管,是发财的好门路,问张某干不干,张某一口答应,二人遂约定第二天晚上就动手11月26日晚,张某、刘某二人骑一辆三轮车自郊区来到市里,先后在某街公路上撬起正在使用的下水井盖12个,价值人民币1 500余元。
当天晚上,许多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的本市工人在路上摔倒、摔伤[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张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刘某盗窃公路上的下水井盖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又触犯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罪过形式,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像竞合犯双城市周家镇的特大交通事故,(2006)11月2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报11月22日曾作报道),造成8名小学生死亡、39名小学生受伤11月25日,双城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关景全批准逮捕 今年11月21日晨6时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村村民关景全驾驶自家华丰牌大客车满载1名成年人、50名小学生到该镇中心小学上学 因超员、车速过快、客车制动系统不良等原因,当车行驶至东跃村间公路一座小桥附近时,翻入桥下河沟内,致8名小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39名小学生程度不同受伤,其中重伤7人案例11-11连续撞人案,1999年7月13日晚7时许,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汽车送女友谭某回家,此时汽车自北向南行驶,路面平直无障碍,视线良好,车速较快。
当汽车行至十字路口拐弯处时,将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行人赵某、王某、吴某相继撞倒,赵某当场死亡,其余人重伤谭某见状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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