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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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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教学目的1. 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2. 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3. 掌握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4. 掌握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5.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6. 了解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的关系教学重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教学难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本章教学时数:4 课时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民事诉讼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条件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凡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是涉外民事诉讼:(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当然,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包含一个涉外因素,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2、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还存在着我国与外国的关系。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国家主权成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在我国可能没有住所,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如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作出了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3)涉外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内法4)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民法院只能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外国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司法协助也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适用的诉讼程序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规范,它只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在适用特别规定时,仍应遵循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在我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自应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二)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信守国际条约,是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准则我国政府历来信守国际条约,重视并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关系,我国已先后与一些国家缔结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参加了一些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承认其在我国领域内有效,在我国领域内均具有适用效力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时候,应当适用。

      3、根据国家主权的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者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不予适用,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人民法院不受其约束三)司法豁免权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主体主要有:1、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4、其他依照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民事司法豁免权不同于刑事司法豁免权,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际通用的原则,也是主权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具体要求: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文书;2、外国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必须付有中文译本;3、如果外国当事人不通晓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提供翻译,费用由需要翻译的当事人承担。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正是体现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立场民事诉讼法第 242 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管辖,其区别在于:非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首先要解决的是我国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有无管辖权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2、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原则3、方便及时原则二、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一)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4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是专门针对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上述地点与诉讼都有一定的联系,便于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我国当事人起诉,以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由某个国家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包括了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1、涉外民事诉讼的明示协议管辖,即由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协议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它包含如下内容:(1)争议性质的限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适用于所有的涉外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这一点反映了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与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差异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协议形式的限制即当事人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协议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

      3)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限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等4)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协议管辖,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未订立书面管辖协议,而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该项规定包含以下内容:(1)本条所指的“人民法院” ,可以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所谓的“不提出异议” ,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就受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反对意见 (3)只有在被告既“不提出异议” ,又“应诉答辩”时,才能发生默示协议管辖的效力 “应诉答辩”是指被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答辩如果被告仅对程序问题答辩,不构成默示协议管辖 (4)默示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246 条规定,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规定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国的企业法人,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实质上是我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涉及我国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并且上述三种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在我国,纠纷事实存在于我国,诉讼标的物也在我国,因此,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四)诉讼竞合及解决方法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极有可能出现由于当事人向两个国家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形成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它包括两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2、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30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5 条还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三、涉及国外华侨案件的管辖和涉及港、澳、台同胞案件的管辖(一)涉及国外华侨案件的管辖包括三种情况:1、双方定居国外;2、一方定居国外而另一方居住国内;3、双方或一方在国外,但未定居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及港、澳、台同胞案件的管辖1、案件具体范围包括(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港、澳、台同胞以及在港、澳、台登记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我国内地当事人争议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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