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答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docx
7页简答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 经济法的概述 “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著作《自然法典》一书很多西方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阐述,可以说,自其产生之日起,经济法就成为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焦点之一,他们通过制定和颁布该类法律来实现国家的有效干预,从而达到管理、指导和保障的目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经济法产生时期晚,而且先天不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完善,经济法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以及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不行低估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加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是指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以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经济法成为法律体系中最大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调整对象详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微观经济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两部分内容[1] (2)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导下,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由于协同劳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在经营管理或者生产协作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即存在肯定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存在经济协作关系,对组织内部的经济实现微观调整 (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并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如详细的经济生活中的买卖关系、赠与等关系都不是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应当与民法进行区分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经济运行中,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享有经济权利和担当经济义务的人 如其他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样,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需具备法定的资格,具备经济法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所以并不是每一个现实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经济法主体而在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两个主体是国家和企业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
因为国家机关和政府行政管理机关负有组织和管理国家经济的职能,所以就确定了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以独立的名义经营并能够独立的担当责任的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按其生产资料全部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但依照公司法,我国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担当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为或者不为肯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经济职权、财产全部权、经济管理权、恳求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在法定范围内为或者不为某种经济行为例如完成指令性安排的义务、纳税义务、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等[2]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担当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肯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在不断的改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 世界上的物各种各样,数不胜数,但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需满意肯定的条件: ①必需是经济法主体能够限制、支配的物;②必需是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物;③必需是能体现肯定的物质利益的物[3]所以不是全部的物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肯定的经济利益或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它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供应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依靠脑力进行创建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劳动成果主要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该成果一旦为法律所认可并给与爱护,创建者便可在肯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享有独占权,实现该成果的价值性 二、经济法的体系 (一)市场主体法 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为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我国经济法主要是依照责任形式为划分依据来区分企业的法律形态根据责任形式,我国的企业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已经以这三种企业形态为规范对象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二)市场秩序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活跃,经济领域也随之产生了许多具有消极影响的恶劣现象,扰乱了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
国家为了有效地阻挡该种现象的扩散,使经济根据国家所预想的、主动的方向发展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主要有反不正值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三)市场调控法 国家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同于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它有广泛性、自动性、滞后性等特点,因此国家在一般状况下并不干脆干预市场经济,但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去规范某些关乎民生的领域,以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主要有税法、银行法、会计和审计法 [1]法律基础 都沙编著 西南师范高校出版社 2004年2月第1版 第123页[2]法律基础 都沙编著 西南师范高校出版社 2004年2月第1版 第125页[3] 经济法概论/周庭芳,李厚刚主编.—武汉:武汉理工高校出版社,2006.12 第12页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