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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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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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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防雷委员会”)第二条第二条 防雷委员会是由从事雷电防护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从事雷电防护工作的单位和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第三条 防雷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我国防雷减灾工作实际,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雷电防护行业单位和专业科技工作者,以服务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为中心,推进我国防雷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以促进雷电防护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雷电防护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雷电防护科学技术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维护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四条第四条 防雷委员会受中国气象学会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第五条 防雷委员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第六条第六条 防雷委员会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46 号,邮政编码 100081。

      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第七条第七条 接受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工作主管单位的委托,承担防雷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对雷电防护工作中的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政策建议第八条第八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间雷电防护学术交流,加强同相关学会(协会)的联系活跃学术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交叉学科之间的合作,推进雷电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九条第九条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承担或参与雷电防护科技项目的评估论证,编制和审定标准、规范和成果鉴定,防雷产品及防雷工程的评定,优秀产品及工程推荐,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等第十条第十条 编辑出版雷电防护专业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学术情报交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雷电防护知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讨、讲学和业务培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反映雷电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雷电防护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雷电防护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外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防雷委员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机构机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会领导机构是防雷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和委员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业学科委员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气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产生,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协商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会中聘任,并报中国气象学会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防雷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防雷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防雷委员会章程;四、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六、决定防雷委员会下设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七、决定其他需要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一般情况下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防雷委员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是: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经相关单位推荐同意)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主任委员会议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防雷委员会的其它日常事务第四章第四章 会会 员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防雷委员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防雷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意并执行防雷委员会章程;二、从事雷电防护及相关领域的工作;三、自愿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凡依法登记并与防雷委员会专业有关,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防雷委员会举办的活动,支持防雷委员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可申请为团体会员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一、从事雷电防护工作,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者;二、对雷电防护学术研究和普及活动有一定贡献者;三、热心支持雷电防护事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正式申请,由防雷委员会秘书处依据“章程”规定,审查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定期向主任委员会报告二、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由防雷委员会秘书处依据“章程”规定,审查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定期向主任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防雷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防雷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三、优先参加防雷委员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四、优先取得防雷委员会编印的出版物;五、优先获得防雷委员会的授权和服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防雷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义务:一、遵守防雷委员会章程;二、执行防雷委员会决议,完成防雷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维护防雷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三、协助防雷委员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并资助防雷委员会的活动五、未经授权批准,不得以防雷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防雷委员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防雷委员会,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五章第五章 经费经费及及资产资产管理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防雷委员会经费来源为:一、会费收入;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三、政府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防雷委员会经费使用按照《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审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防雷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防雷委员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防雷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防雷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防雷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防雷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报中国气象学会备案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防雷委员会终止活动动议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防雷委员会终止活动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防雷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防雷委员会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和颁发会员证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防雷委员会章程经 2007 年 3 月 19 日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防雷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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