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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程》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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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则1第一章管理2第二章供电与用电4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电力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7一、内燃机7二、发电机8三、变压器9四、配电装置10五、电容器的运行12六、电力架空线路12七、电缆线路13八、远动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15九、绝缘油15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15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17一、内燃机鉴定标准17二、发电机(电动机)鉴定标准17三、变压器鉴定标准18四、架空电力线路鉴定标准18五、变压器台鉴定标准19六、电缆线路鉴定标准20七、投光灯塔(包括灯桥)鉴定标准20八、配电装置鉴定标准21九、交流电焊机鉴定标准23十、一般厂用电器鉴定标准23十一、室内配线鉴定标准24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24总则〇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施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休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地需要《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过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地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原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第一章 管理第1条 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抢修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独立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正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第2条 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第3条 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才能正式运行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第4条 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变更理由,经过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第5条 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单位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电器设备,由用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分管范围如下:1. 对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1) 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

      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导线),由用电单位或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2) 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的电源端子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用电单位管理2. 对区间用电设备的供电:(1) 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2) 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上的引线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由用电单位负责管理两路电源转换由有点单位负责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它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4.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端子分界,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产权单位管理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7. 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第6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驼峰电气集中联锁,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的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及以上的电源室,中心医院外科和妇科的手术室,特等站和国境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的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他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一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可靠电源供电,确保在故障情况下业能够不间断供电,对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一级负荷的认定原则:首先确定用电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所有用电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的条件;经上级有关领导确定后审批。

      2. 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属于此类负荷有:机车、车辆检修和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的小站电气集中联锁和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二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外的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的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3. 三级负荷:其余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未列出的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第7条 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第8条 电力架空线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设备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有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第9条 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服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第10条 《水电履历薄》每年填报一次第11条 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电与用电第12条 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第13条 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当附件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第14条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第15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1. 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车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报警设备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他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2. 其他负荷须经铁路局批准第16条 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第17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须经铁路局批准第18条 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的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的)等营业手续,由水电段负责。

      第19条 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增容时,由设计单位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20条 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并提前通知重要用户对停电通知有要求的其他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第21条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熔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需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第22条 电压等级和质量1. 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KV或380/220V2. 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规定:(1) 35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2) 10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3) 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4) 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供电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第23条 节约用电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变配电所的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减低自损率较大用电量的设备,用户应装设补偿装置,使力率保持在0.85以上节电量的计算:按照各铁路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1. 力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0.1%折算节电量;2. 负荷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0.05%折算节电量;3. 利用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0.1%折算节电量;4. 损失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1%折算节电量;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24条 用电计量各用电单位及居民住宅等均应装设电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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