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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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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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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月十九日第一条(章程的核准)核准附属本法令并成为本法令一部分之澳门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第二条(适用范围)章程适用于建筑的如下各方面:a. 所有工作;b. 所有地盘或地点;c. 施工机器、工具、器械及物料第三条(稽查)劳工暨就业司负责监督对本章程的遵守及落实第四条(其他机关的合作)劳工暨就业司在行使上条所指的职权时,得要求市政厅及其他政府机关,特 别是保安部队、土地工务运输司、卫生司及经济司的合作第五条(试行期)章程施行的首年为试行期第六条(补充法例)上条所指期限内将颁布有关罚则条例第七条(生效)本法令在颁布日对下一个月之首日生效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第一篇概则第一条(对象)一、 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是有关建筑活动的责任和建议的订定,其对象为工 作人员、承造商及经常或偶然在工地的所有人士二、 倘在工程中有一或多名承造商时,每一承造商对其承造的工程负责,总 承造商亦须负共同责任三、 承造商对进行建筑工程而存放在其工地内的机器、工具、机械及物料负 责第二条(定义)除上下文所限而须有不同注释外,用于本章程条文的下列名词解释如下:a. 承造商一一工程的决策人,技术和财政工作的协调人以及工程员工的领导 人。

      b. 具资格人员一一负责工程的技术人员,或由承造商指定负责某些工作,曾 接受适当的技术训练及具有经验履行该职责之人士c. 地盘——进行建筑工程及其毗连的地方d. 工作架——供工人进行工程、建筑或在拆卸时作搬运物料之用的所有临时 建筑物如:排栅、吊台、鹰架、桥板、斜桥板及梯等等e. 起重机械——吊升及移动的机械,尤其是:起重机、绞车、绞轮、□车、 挖掘机及吊重升降机第三条(承造商的义务)一、 建筑承造商的一般义务:a. 遵守本章程之规定和有关当局关于建筑安全与卫生的指示;b. 采取必须措施,以便维护工作地点的机械、器械、工具和其他工作用具以 及所有物料的良好安全条件;c. 采取必须的适当措施,以便有效预防影响工作人员生命、身体及健康各方 面的危险;d. 不仅向工作人员说明可能面临的危险及应如何克服,尤其对新雇员进行教 育为然;e. 向工作者免费提供个人保护装备,并确保其卫生、保养及使用;f. 卫生间应维持良好卫生及操作正常;g.应经常向全体员工提供有关建筑安 全与卫生的训练及知识;h.鼓励所有工作人员互相合作,以便避免工作上的危险,安心工作二、 为达到上款c及d项所指的目的,凡雇用每日为一百名或以上工人的建 筑地盘的负责承造商必须有一名具资格安全督导员为其服务。

      三、 承造商应在工作意外在工地或工作时间内发生后起计二十四小时内,通 知劳工暨就业司第四条(工程开始)承造商必须于工程开始前填写表格一,并须于开始施工后七日内填妥送交劳 工暨就业司第五条(工作人员的义务)建筑工作人员的义务:a. 为预防工作上的危险,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以及遵守由负责工程的上级 人员或本地区发照当局或稽查当局发出的命令与指示;b. 对所提供的安全用具,应保养良好,正确及适当使用;c. 认真学习由承造商或有关当局提供的安全与急救知识;d. 对可能引致人或物意外的任何缺漏,应立即报告承造商或其代表人;e. 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便保障个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及安全,不进行危 险活动,尤其是更改、拆除、破坏、毁坏安全装置、其他个人或集体的保护装置;f. 对工作人员应关怀和尊重,并告知安全方面所有的忠告、知识及可能的协 助第二篇预防的一般措施第一章抗力及稳定第六条(装置的抗力及稳定性,保护设施及使用机械)一、 棚架、平台、平桥板、斜桥板、梯、模板、支撑物、护墙、踢脚板或其 他任何保护装置与器械、链、缆及所有物料,以及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均应 适合工作所需及不会引致危险二、 采用的设备、装置、物料、工具或机械装置,应具有相应的抗力及稳定 性,以支撑负荷及所承受的压力,并应维持良好的安全及操作状况。

      第七条(抗力及稳定性的计算)一、 凡稽查当局藉书面要求时,承造商必须提交所使用的设备、装置或机械、 装置的抗力及稳定性的计算说明二、 上款所指不应用于竹棚的装设第二章车辆及机械设备的运作和保养第八条(车辆通道)车辆行使的平桥板,应有足够的阔度使车辆安全通过,两边并用坚固的围栏 保护第九条(讯号员)当车辆驾驶员需要在无足够视野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时,应指派一或多名讯号 员提供必需的指挥及提醒其他人员第十条(固定车辆及可移动的机械)当无驾驶员的车辆及可移动的机械停放在倾斜的地方时,应用楔子加强其固 定性第^一条(机械设备的检查及规定)一、 不论机械设备的类别、推动及移动方式,均应最低限度符合下列的规定:a. 适用于工作的目的;b. 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有关规定,说明或指示使用及维持良好的保养状况二、 倘机械设备在一段时间内未被使用,应由具资格人员经常检查,再次使 用之前须预先检查及解决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方可使用三、 机械运作时,应采取必需措施,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接近第三篇起重机械第一章概则第十二条(运作及建造条件)一、 任何起重机械的构造、机械装置、用以固定起重机械的部分及其附件, 均须构造优良及材料适当,坚固可靠,并无内在毛病及经常维持良好保养和操作 状况。

      二、 摆臂起重机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应用木材构造三、 起重机械的发动机、齿轮、传动装置、电线及其他危险部分,应设有效 的保护装置,当起重机械运作时,不可除下上述装置四、 倘上款所指之保护装置有需要拆除时,亦应尽快装回,在未装妥之前不 得使用该机械五、 起重机的带电部分,在工作安全方面,应处于良好状况第十三条(起重机的固定)一、 起重机应用足够及坚固地系牢的压载,或用其他有效方法将之固定二、 倘使用压载为固定时,应在起重机的控制室贴上图解说明压载的位置及 其重量第十四条(活动起重机的轨道及辅助路面)一、 活动起重机的轨道,应有足够的阔度,轨道表面应连续不断并保持水平 状态二、 应设有将起重机固定在轨道上的装置三、 铺设起重机轨道的辅助路面,应有足够抗力,轨道两端应安装楔子防止 滑出第十五条(起重机械的装置及维修)一、 任何起重机械的安装、固定、紧系、拆除、再安装、修改或试验以及保 养,均应符合必需的安全条件,并在具资格人员的指导下,由熟练工作员进行及 检查二、 关于起重机械的操作及安全说明所载的指示或制造商倘有的规定,应予 重视,但有关当局认为不适合或可豁免的部分则除外三、 进行该等机械的清洁、检验及润滑,采取一切必需措施,保障执行此等 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的检查及检验)一、 除上条所指检查外,每日应由起重机械操作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 且最低限度每周由具资格人员检验一次,将有关记录用表格二填报二、 倘在表格内未载明有关起重机械处于安全运作状态前,不应使用该等起 重机械三、 除每周定期检查外,应进行下列试验:a. 倘起重机安装好或调整起重机而影响原有之紧系时,应对起重机的紧系进 行试验(填写表格三);该试验使用制造商所定或与上次试验所得最高负重额多加百分之二十五的 负重,又或使用有相同效果的较轻负重,以不同的半径进行测试每一紧系的最大 拉力;b. 倘测试所得的最高安全负重额低于原来所定者,则应将测试所得负重额注 明表格内,使成最高安全负重额;c. 起重机、绞车、起重滑车、绞轳及其他摆臂起重机,其最近一次试验已经 超过四年或曾作重大修改或修理,而可能影响其吊力或稳定时,须进行试验(填 写表格四及表格五)第十七条(试验期)一、 除吊重机外,所有的起重机械,除上条所指试验外,最低限度须每十四 个月详细检查一次(填写表格六)二、 倘起重机械经已接受上款所指检验,作不包括上条三款c项所指修改或 修理,除非经过重新检验及将结果以表格六填报,否则,不应再次使用。

      第十八条(最高安全负重额)一、 应在每一摆臂起重机清楚标明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至于斜摆臂起重 机,亦应明显指出摆臂各不同斜度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二、 除作试验外,摆臂起重机的负重不得超出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第十九条(使用规则)一、 当为升降负重物而同时使用多部起重机或绞车时,应安排每部机不超过 本身安全使用的最高限额,并且使每部机在吊升或降下负重物时,均处于稳定状 况二、 摆臂起重机同时运作时,应由一名具资格人员指挥第二十条(摆臂起重机的掣动及其他安全装置)一、 摆臂起重机应具备掣动或同类的安全装置,避免吊升负重物时突然下坠二、 杠杆、手柄、开关或其他用于控制摆臂起重机各部分的运作装置应:a. 提供掣动装置,避免意外转动或移动;b. 关于其用途及运作方法,应有清楚标示第二十一条(人字起重机)一、 除非人字起重机之吊重及上下活动吊臂之鼓轮分别独立操纵,或上下活 动吊臂之鼓轮器械属自动上锁,否则该机在其离合器与控制绕缆鼓轮之掣爪,须 装有适当而有效之互相连锁之设备二、 人字起重机各牵索的距离大致相同,倘无法相同时,承造商应采取必需 措施确保该机安全三、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适用于人字起重机上下活动吊臂缆索之质量及长度。

      第二十二条(驾驶室)一、 起重机及同类机械应有覆盖的驾驶室,以确保操作员或负责人的安全及 有清晰的视野二、 倘属遥控摆臂起重机,得免除覆盖驾驶室,但有关操作员须在有良好视 野条件及不会受到任何下坠物或工具击中的地方工作第二十三条(负重物的升降)第一起重机,只限作垂直升降负重物之用,除非不会引致不正常的损耗、危 及该机的稳定及在有关监督该项工作的具资格人员在场时,才可以其他方式使 用第二十四条(□望员及讯号员)一、 当摆臂起重机运作有需要时,应有一或多名观察员,在可以观察升降全 程负重物各不同角度的位置,以便向操作员发出必需的讯号二、 在一般运作条件下,只应由一名人员负责向操作员发出所需的讯号,避 免混乱三、 所有负责传达讯号的人员,应在不会被下坠的任何物料或工具及摆臂起 重机的转动部分击中的地方第二十五条(讯号)应清楚订明每一类别的操作讯号,以便接收者按情况能听到或看到,以及易 于明白二、 用右手完全伸直所作出的主要手号如下:a. 升高 握拳,拇指向上;b. 下降——握拳,拇指向下;c. 停止一一张开手掌,掌心朝向操作者三、 倘以声音或灯光发出讯号时,应使用有效的装置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操作员的义务)一、 操作员有责任严格遵守讯号指示,当摆臂起重机运作时,不得擅离岗位。

      二、 当操作员离开岗位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其不在场时机械被 开动三、 吊起负重物后,操作员不得离开岗位,任由负重物悬空第二十七条(通讯)为方便通讯,可使用手提无线电通话器,但必须视乎情况是否适宜及使用时 遵守纪律,避免指挥混乱第二十八条(聘用)一、 承造商应确知所聘用的起重机或其他摆臂机械的操作员是否有经验及具 备有关知识二、 十八岁以下人士不能担任上款所指的机器或机械操作员,亦不得向操作 员发出操作时所需的讯号三、 十八岁以下人士,在有经验及有关负责人员的带领下得担任观察员或协 助指挥,其工作纯属学习性质,因此无权指挥操作员操作,亦不能直接操作或负 责发出指挥讯号第二十九条(在吊重时对人及物的保护)一、 在行人经常往来的地方升降负重物时,四周应加上围栏,方可进行升降 负重物二、 倘因负重物的体积或其他可接受的原因而无法执行上款规定时,承造商 及具资格人员应采取措施,以便行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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