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外文翻译美国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制度的介绍 2.docx
20页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TheCustodySystemOfUSATom.MarkTheGlobalReview,2021,23 ( 116): 131~137美国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制度的介绍汤姆.马克环球评论, 2021,23 卷( 116 期): 131~137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前言美国是世界上离婚率较高的国家 ,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人离婚 ,每年有超过 100 万的 18 岁以下的儿童的父母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有一半要涉及到儿童问题; 因此,美国法律中有很具体的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的规定;总的来讲 ,美国法院打算离婚后子女监护人时 ,以“子女正确利益”为根本原就;但是 ,如何判定在何种情形下才符合“子女正确利益”颇为复杂;本文通过对美国有关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立法及判例的讨论分析 ,探讨其可资借鉴之处;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种类关于父母离婚后监护的种类 ,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一 ,总体而言 ,父母离婚后的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四种 :〔1〕由父或母其中的一方单独行使的 “单独监护” ;〔2〕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 ,但在时间上加以安排的 “安排监护” ;〔3〕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 ,但在法律与身体监护上加以安排的 “共同监护” ;〔4〕父母双方各自对不同的子女取得单独监护的“分别监护” ;目前关于监护最常见的情形是母亲享有身体上的监护权和与父亲的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权;单独监护 ,是指父母一方同时获得子女身体上的监护与法律上的监护 ,另一方就有与子女交往的探视权;这里的身体上的监护权 ,是指对于儿童的事实上拥有和掌握;法律上的监护权 ,是指对于与子女长期训练、医疗、训练或其他对子女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事务的打算权;在通常情形下 ,假如离婚时父母双方不能共同协商处理 好子女利益 ,就父母一方获得监护权 ,另一方享有连续与子女保持联系的探视权;安排监护 ,是指父母双方同时获得子女法律上与身体上的监护权 ,但子女在一年中的某些月份或一星期中的几天分别与父或母居住;共同监护 ,是指赐予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照料爱护和轮番陪伴、交往的法律义务 ,包括父母共同的身体上的监护和法律上的监护;虽然名为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子女 的监护权 ,但实际上同时仅能与父母一方居住 ,所以多数法院均仅赐予同住的父或母对子女有身体上的监护权 ,而不同住的父或母共同享有法律上的监护权和自由探视权;美国的多数州均将共同监护推定为一种较佳的监护制度 ,即假如不存在不适合共同监护的情形 ,法院认为共同监护符合子女的正确利益 ,可判决共同监护; 但是,共同监护需要父母双方为了子女的利益相互合作 ,假如父母之间仍旧怀有敌意 ,在有关子女的无论大小事宜上连续冲突 ,就不适合共同监护 ,否就会给子女身心进展 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 ,美国有学者特殊指出 ,共同监护必需由父母双方自己打算并自愿达成协议 ,法庭不得作出共同监护的裁判;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分别监护 ,是指多个子女分别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监护 ,即离婚时子女不止一个 , 在数个子女的情形下 ,分别将子女的监护权交由父亲或母亲行使 ,由父母分别行使对于不同子女的身体上和法律上的监护权;此外 ,监护仍可以细分为单独身体上的监护、共同身体上的监护、单独法律上的监护和共同法律上的监护;依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的说明 ,单独身体上的监护是指儿童与父母一方居住并处于父母一方的治理之下 ;共同身体上的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有特定时期的身体上的监护 ,从而保证儿童可以常常连续地与父母任何一方接触 ;单独法律上的监护是指父母一方享有打算儿童的健康、训练福利的权益和义务 ;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享有打算儿童的健康、训练福利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和共同的身体上的监护占相对较少的比例 ,即使是处于共同监护运动前沿的华盛顿、科罗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亚州 ,也只有 15%— 17% 的儿童在双重住宅中生活 ; 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 10%的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生活 ; 这些统计数字说明 ,共同监护虽然为法律所提倡 ,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二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就———子女正确利益1871 年之前 ,法院在英国一般法的 “父权优先” 的原就之下 ,自动地将监护权赐予父亲 ,父亲有权向子女的母亲或者其他人要求交仍子女 ,假如子女的母亲或其他人拒绝交仍的 ,该父亲有权依据人身爱护令强制其交仍;直到 1929 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仍旧认为 ,父亲与母亲相比对子女有优先监护权; 但随着“母爱长期论”的显现 ,美国各州立法几乎一样规定 ,除非母亲不能供应适当的监护条件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母亲;从 20 世纪 30 岁月起 ,美国多数法院或州均采“幼年原就” 将年幼子女的监护权判给母亲 , 认为父亲并无才能供应幼儿必要的养护 ,而母亲就在天性上适合哺育子女;各州关于幼年的规定有所不同 ,纽约州规定 3 岁以下 ,路易斯安那州规定 11 岁以下,西弗吉尼亚州就规定 13 岁以下;在“幼年原就”之下也 显现了一些极端的判例;比如在 Funkhouse 一案中 ,面对曾经因车祸陷入昏迷达 6 个月的母亲 ,法院仍认为应适用“当父母双方将公平照料子女时 ,母亲仍较父亲适合监护子女 ,特殊当子女在年幼时” ;后来随着宪法公平爱护条款、 妇女运动的挑战及心理学家强调父亲对于年幼子女的重要性“幼年原就” ,最终被“子女正确利益”原就所取代; 1969 年的《家庭法案》中规定了确定父母监护权要依据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正确利益的原就;现在美国联邦法及各州法律中均规定“子女正确利益” 是确定离婚后监护权归属、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的标准;在确定何 为子女正确利益时 ,有的州规定由法官自由考量 ,也有的州明确规定了法官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依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规定 ,子女的正确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方或双方父母对于子女监护的意愿 ;〔2〕 子女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的意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3 页,共 16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愿;〔3〕子女与一方或双方父母、 兄弟姐妹 ,及其他重要影响子女正确利益者之间的互动与相互关系 ;〔4〕子女对于家庭、学校及社会的适应性 ;〔5〕前述有关人员的心理与身体健康等;《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 4600 条规定 ,法庭在打算子女监护权时 ,要从儿童健康、安全幸福、父母有无虐待儿童的历史、父母子女的关系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儿童的正确利益” ;为增强子女正确利益原就的可操作性 ,理论上又存在着对于幼年子女由母亲监护、自然父母享有监护权以及主要照料者享有监护权的不同;〔 一〕 幼年子女由母亲监护依精神分析专家之体会 ,一般而言 ,幼儿清晰熟悉特定之人 〔母亲〕而确立对人关系的时期 ,是在 5 个月到 6 个月时 ,而在 8 个月时是怕生开头之时期 ,此时幼儿会挑选1 人或 2 人〔主要是母亲 〕为情感对象 ;而一旦与其最初情感对象分别 ,可能会产生心情的纷乱 ,进而损及人格之形成;为了满意幼儿之“不断的连续性的需要”年幼的子女应由母亲行使监护权 ,多数法院曾认为 ,母亲的爱在子女年幼时是不行替代的 , 孩子对于母爱的需要超过父亲;因此 ,只要不能证明母亲对孩子的福祉有危害 ,就应当由母亲行使监护权; 这一原就被法庭长期应用于裁判中; 直到 1970 年,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仍规定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形下 ,幼年子女由母亲行使监护权 ,当子女需要上学接受训练或预备外出工作、 经商时 ,就应当由父亲行使监护权; 1973 年,宾夕法尼亚州高级法院仍旧认为幼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就是由母亲赐予照料看管;现在法院多认为 ,幼年子女由母亲监护为性别鄙视 ,是违宪的 ,由于在子女监护权的诉讼中,仅以性别为划分标准 ,而不是考虑子女的正确利益 ,没有任何一方基于性别的不 同应当被推定较之对方更符合子女的正确利益;故多数法院拒绝使用这一理论 ,相反地,认为在打算子女随何方生活时 ,依据男女公平的理论 ,无论子女的年龄大小 ,父亲与母亲在监护权的问题上均无性别优势;〔 二〕 自然父母享有监护权监护纠纷有时发生在孩子的自然父母与心理父母之间 ,除非发生抛弃、虐待等不适于监护的情形 ,绝大多数法院仍倾向于将监护权判给自然父母;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件中 ,父母离婚后由父亲行使对于子女的监护权 ,父亲在离婚数年后死亡 , 在生母与继母争夺监护权的诉讼中 ,法院就适用自然父母优先的理论将孩子的监护 权判给了生母;但也有例外;当子女与其心理父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假如解除这一关系可能不利于子女的正确利益时 ,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子女正确利益的判决;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 三〕 主要照料者享有监护权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时 ,通常确定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的 父母一方行使监护权符合子女正确利益 ,因而将监护权赐予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的父 母一方;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在 Sefkowv.Sefkow 一案中 ,确定了主要照料者的认定的标准 ,即考虑父母一方谁主要承担了以下责任 :〔1〕做饭;〔2〕洗澡、、干净穿衣 ;〔3〕购物、清洁、整理衣服 ;〔4〕医疗照料 ,包括看护和去医院看医生 ;〔5〕放学后支配孩子的 社交活动 ;〔6〕支配可替代的照看 ,如去幼儿园、雇佣保姆 ;〔7〕晚上哄孩子睡觉 ,早上叫醒孩子 ;〔8〕训练孩子基本的行为规章 ,如日常行为、上洗手间的训练 ;〔9〕训练〔宗教、文化等 〕;1992 年,美国法律协会在 “离婚法原就” 中确立了有关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就:1、父母不能达成子女监护协议的 ,法院应当确定由在家庭中承担主要照料和管 教子女责任的一方行使监护权 ,除非他方更适合作为照管人; 2、所谓在家庭生活承担主要照料和管教子女责任的父母一方是指 :〔1〕呆在家里全职照料子女的一方 ;〔2〕 兼职工作但有时间照料子女的一方 ;〔3〕父母双方均全职工作的 ,负责为子女支配日 常生活、上学、看病等各种琐事 ,并为子女供应询问和感情支持的一方; 3、在以下情形下 ,法院也可判决由非主要照管人行使监护权 :〔1〕 主要照管人不适合或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