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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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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 的保安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 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且被保险人有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 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一)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 围提供保安服务;围提供保安服务; (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 安服务工作;安服务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一)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骚乱、暴动;罢工、骚乱、暴动; ( (二二) )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三三) )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四四)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 行为。

      行为 ( (五五) ) 被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过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过 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一) ) 被保险人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论双方是否被保险人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论双方是否 签订前述协议都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受此限;签订前述协议都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受此限; ( (二二)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保安服务对象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保安服务对象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有 形财产损失;形财产损失; ( (三三) ) 停放停放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的损失;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 (四四) )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 (五五) )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因保险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 (六六) )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 (七七) ) 罚款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 (八八) )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赔偿 限额)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 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 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费为本保险合同生效 条件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 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 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 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提供保安服务对象清单等相关资料 投保人故意或者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 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 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 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安 服务对象发生变动或其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 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 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 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 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 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 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 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 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付款凭证,必要 时要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或责任认定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被保险人未履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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