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办法.docx
13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罚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项账户第三章惩处和惩戒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奖励的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环保规 章制度的落实,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环保工作的积极 性,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 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环境 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举报奖 励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特殊贡献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表彰、 奖励和惩处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了奖惩分明、以责论处”,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环 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环保、管项目建设必须管安全环 保”,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并重、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 经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安全 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或者符合所属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规定的隐患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是 指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的事故或事件第二章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项账户第五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项账户,对 未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发生生产死亡事故,火灾、爆炸、 重大未遂涉险等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较大及以上环境 污染事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进行惩处, 惩处金额纳入专项账户作为奖励资金,对安全环保业绩优异 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六条 安全环保奖罚资金来源于对各单位考核扣除及 对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等的经济惩处,主要包括但不局限 于以下事项:(一) 根据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从下达的 年度安全奖励专项费用预算中扣除的费用;(二)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和责 任人,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公司相 关规定进行的经济惩处;(三) 履行安全环保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予整改;(四) 各种安全环保制度建设、教育、基础资料、台账、 隐患排查、事故事件处理等管理中存在不合规范的行为;(五)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九条所规定的 情形;(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年初规划等级的单位,除按 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标准除 处罚领导班子外,并扣除期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或处罚 单位20-50万元);(七) 公司研究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惩处和惩戒第七条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认定 为“未完成控制目标和工作任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单位,全额没收单位领导班子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第八条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 亡1人,惩处责任单位10-30万元,惩处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分管领导1-5万元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进行惩处第九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从重惩处第十条发生火灾、爆炸、重大未遂涉险等事故(未造 成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责任单位惩处5-20万元/起, 惩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0.5-5万元/起第十一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对责任单位惩处10万元/起,惩处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0.5-3万元/起;若因以上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惩处翻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第十二条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中, 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被勒令停产整顿、通报批评或 约谈的,对所在单位惩处5-20万元/次,惩处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分管领导0.5-5万元/次。
第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 的,对单位惩处5-10万元/次,惩处主要负责人0.5-2万 元/次;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按主要负责人惩处金额的 60%-100%进行经济惩处;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按 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倍惩处一)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 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 隐患和突出风险;(三) 国家、省、市、县出具《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 《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要求整改的事项;(四) 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五)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第十四条 在公司组织的大检查中,存在较多隐患、被 下达书面预警通报或责令停产整顿的,对责任单位惩处 5-10万元/次;检查现场发现严重“三违”现象的,对违章人员 惩处0.3-1万元/次;对公司提出隐患项目反复出现的,对 责任单位惩处0.5-5万元/次第十五条经济惩处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开具通知书, 一式四份,分别送责任单位、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 一份由安委会办公室存档处罚单位的由人力资源部在责任 单位当月的工资总额中直接扣除,资金纳入公司安全环保专 项账户;对责任人员的处罚,所在单应在收到公司开具的《惩 处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主动将罚金上交公司安全环保专项 账户,安全环保质监部监督执行,财务资产部建立核算台账, 作为安全环保奖励资金。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表彰和奖励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 下事项,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并制定奖励方案及标准, 分类分级实施奖励兑现:(一) 成功处置紧急安全环保突发事件,为公司安全环 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二) 参加国家或省市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环保竞赛活 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市级以上相关单位书面表彰的;(三) 立足岗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或举报重 大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四) 发现事故、事件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五) 大胆抵制和制止“三违”现象,避免安全事故或环 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六) 积极抢险救灾,为公司降低损失、恢复生产做出 突出贡献的;(七) 对安全环保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被公 司采纳的;(八) 公司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检查、诊断等适当给 予的劳务报酬;(九) 公司认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符合公司《特殊贡献奖励办法(试行)》中规 定的“质量安全类奖励”,按照相关程序申报特殊贡献奖励,同 一事项不再重复申报安全环保奖励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举报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被隐瞒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 事件,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一)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被隐 瞒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属于所在单位安全管理 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 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1.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 为的,视情形和性质认定分别予以1000元.2000元.3000 元、5000元的奖励2. 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的,奖励3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 环境污染事件的,奖励5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以 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的,奖励1万元二)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 人三)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 方式向司安全环保质监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 法违法行为四)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首次举报的实名 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 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 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五)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 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举报:电子邮箱:第五章奖励的审批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奖励按照金额分级审批,单笔奖励 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专 题会议研究确定;单笔奖励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安委 会研究确定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奖励申报审核及发放流程:公司所 属单位、机关部门或员工个人申报,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受理,并组织初审后提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按奖 励金额审批权限,研究确定后执行;奖励申请和举报要有详 实的文字材料,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便于及时核实和查处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由公司安 委会办公室完成《审批表》签批,财务资产部收到公司安委 会办公室的《审批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兑现;对举报 人员的奖励,按照保密原则,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完成一式 两份《审批表》签批,其中一份内容齐全、完备,存档备查; 一份不体现举报人信息,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收到《审 批表》后,将奖励资金提现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由公司安 委会办公室直接发放给举报人第二十二条 员工个人安全环保奖励为税前收入,应依 法纳税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 本单位安全环保奖罚实施细则,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参照中省、公司有 关规定、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委办 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