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docx
7页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机关)查办 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纪 检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 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房产、金 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第三条纪检机关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以及移交、 保管、处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 置得当、手续完备第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各 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第七条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应当 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 责人审核并报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审核 批准,可以先予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八条执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二人执行时应当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共同对暂予 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分别由案件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或者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的,承办人应当注明原因第九条暂予扣留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 除当场摄影、摄像或者制作谈话笔录外,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应 当及时委托纪检机关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 具鉴定书,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以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 进行鉴定所需鉴定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支原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或者鉴定结果有异议, 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 重新进行鉴定第十条调查过程中认定不是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或者不能证明违 纪违法行为的款物的,经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应当及时解除暂予 扣留、封存措施由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填写解除暂予扣留、 封存款物清单,将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发还原款物持有人或者 保管人。
发还时应当按清单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面清点,并 办理签收手续第三章涉案款物的移交第十一条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对涉案款物采取暂予扣留、封 存措施后,应当及时与纪检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由案件 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暂时保管,但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十个工作日 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二条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与纪检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办 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统一保管涉案款物第十三条在异地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确有困 难的,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当地纪检机 关或者纪检部门保管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应当出具委托书,并 与受委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清单应当报双方案 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工作人员均不 得少于二人,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 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与保管工作人员办理移交 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对移交款物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 上签字第四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五条涉案款物应当由纪检机关的财务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未设财务部门的纪检机关,涉案款应当交由本级财政部门统一保 管涉案物品应当由纪检机关指定的部门集中统一保管第十六条派驻(出)机构涉案款交由派出它的纪检机关财务部门统 一保管;涉案物品由派驻(出)机构集中统一保管地方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集中统一保管涉案物品有困难的,可 以由派出它的纪检机关财务部门统一保管第十七条财务(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严格办 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续,指定专人对涉案款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涉案 款物的毁损和灭失第十八条财务(保管)部门对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移交的涉案 款,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专用收据交涉案款物移送承办人财务(保管)部门应当将涉案款设立明细账,及时存入银行专用账 户,严格收付手续第十九条财务(保管)部门对涉案物品应当建账设卡,注明案件名 称、物品名称、移交时间及经办人等,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小件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对大件物品, 应当集中保管或者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封存保管贵重小件物品应当 装入透明袋封存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需要定期保养和维护的 物品要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防止损坏大宗物品、特殊物品应当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
对危 险品、违禁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 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和扩散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与原物持有人协商或者按国家有关规 定,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委托有关机构变 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并将清单、照片、变 卖或者拍卖结果存入案卷归档,委托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费用以及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支第二十条具有数码特征或者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钱币、有价 证券、支付凭证等,应当作为物证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 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第二十一条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在移送案件或者因案件需要 调取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时,应当经纪检机关分管领导书面批 准加封的涉案款物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在 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双方在封条上签字第五章涉案款物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案件检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在调 查报告中写明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情况等,提出对涉案款物的 处理意见,并附涉案款物清单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调查报告所列涉案款物与所 附涉案款物清单是否相符、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审理 报告中写明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报经本级纪委会(未设的纪委会 议)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检查部 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商 机关财务(保管)部门于收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执行完毕第二十四条初核后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对初核对象主动上交,或者 应当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责成初核对象退出的涉案款物,由案件 检查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第二十五条纪检机关收缴涉案款物,应当在纪委会(未设的纪委会 议)作出收缴决定后,由案件检查部门填写收缴款物清单,财务(保管) 部门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凭证,由两名承办人员负责 及时送达涉案款物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送达时,应当由涉案款物原 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涉案款物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 应当注明原因第二十六条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退赔的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 款物,应当在纪委会(未设的纪委会议)作出责令退赔决定后,由案件 检查部门填写责令退赔款物清单,及时送达,并由退赔单位负责人或 者退赔人签名或者盖章退赔单位负责人或者退赔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 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应当上缴的违纪违法所得款项,由纪检机关财务(保管) 部门按照处理决定所确认的数额,及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由机关财务(保管)部门通过有关部门兑现后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委托有关机构以拍卖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变价处理的违纪违法物品, 由机关财务(保管)部门负责分案登记造册,并填写涉案款物移送、处 理登记表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第二十八条收缴、责令退赔中依法不应当退回(赔)或者由于客观 原因无法退回(赔)的款物,应当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暂予扣留、封存 款物,有孳息的应当一并上缴或者退还第三十条委托其他纪检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 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将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受委托保管单位, 按照处理意见通知要求,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进行相应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移 送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以及涉案款物清单、已处理凭证等,并 办理交接手续第六章涉案款物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 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管理 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的保管和处理等情况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纪检机关领导撰写专题情况报告第三十四条涉案款物鉴定、拍卖机构的确定,纪检机关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执行;纪检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后 指定第三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案件 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涉案款物的处理文书存入档案第三十六条涉案款物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表格统一由案件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第三十七条对移送司法机关并由司法机关认定与犯罪无关的涉案 款物,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司法机关予 以退回第七章纪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案件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不纠正的,纪检机 关要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纪律的,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的纪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涉案款物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贪 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 款物及其孳息的,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条保管不当造成涉案款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除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的纪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不按时移交涉案款物或者不及时执行涉案款物处理决 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军委纪委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要求填写的有关文书和单据,应当送案件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存入案卷归档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涉案款物管理 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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