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西安思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
10页西安思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了维护西安思源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面向生产、建 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等技 术本、专科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思源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过审查符合我院新生录取标准,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进入我院学习第二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交纳 学费及有关费用,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截止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 须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 经请假或 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院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 明理由,由招生 办公室核 实后学院再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 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 节恶劣者, 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第四条 新生健康复查若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一年内通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公防科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并立即回家治 疗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任何待遇,并且在下学年开学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公防科审查合格,学院批准,方可随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期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及交费票据(在有交费要求的情况下)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注册由二级学院办公室注明到校日期,并加盖注册章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截止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家长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二级学院院长审查批准。
否 则,以 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有补考课程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参加补考在未作出学籍处理前暂随原班注册、上课留(降)级与复学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新入籍班级 注册第二章 课程修读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 选修课两类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和实践课,选 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科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必修课分为文化基础课与基本技能课、职业 技术基础课、 职业技能 课、 实践环节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院面向全体本科生开设的 课程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选修人文素质类课程,修满 48 学时,3 学分 第八条 学生要求免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某门课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免修考 试成 绩即为本门课程成绩学生学有余力,课程安排亦不冲突时, 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选修高年级的部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升入高一年级后给予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不实行免修。
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如与学院同层次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名称、内容相同,且学时大于或等于专业培养计 划中该门课程的学时数, 则凭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证可以申请免修免试该课程,该课程成绩用自学考试成绩替代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免修学生名单及课程由各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九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 门课程(包括必修课、 选修课)及所有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实验课、 实习实训 、设计、论文等)的学习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 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归 入学籍档案;其中一份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教 务处归送学院档案馆长期保存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实训、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记载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 分(含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 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每学期考试课程本科生不超过 5 门,专科生不超过 4 门。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 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上机、考勤其中测验、作业、 实验、上机占总成绩的比例本科生为 20%,专科生为 30%,考勤占总成绩的比例本科生为5%,专 科生为 10%课程实验不及格者,取消考试资格, 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考核的形式有闭卷、开卷考试、口 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式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学生毕业前获得外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者,可替代不及格外语课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的考查成绩综合评定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以早操考勤、 课内成绩与课外活动锻炼情况等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残疾或慢性病)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公防科证明,体育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随班参加体育部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 予相应成绩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持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缓考,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由二级学院办公室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 以零分计,取消正常 补考 资格学生在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安排缓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考试,不得缺考其成绩按实际考试 成绩记载届 时仍不能参加考试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再安排正常补考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补考日程由教务处制定,在补考前两周公布并印 发有关二级学院(部)补考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的,按“及格”记载,59 分及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缺考者,该门课以零分 计 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 补考, 毕业前补考不参加者不再安排补考最后一学期的毕业实习、实训、 实习报告及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按 结业处理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1.一学期内,不论何种原因,缺 课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作业、 实习、 实验报告完成不足本学期总数三分之二者(考核前 补齐者除外);3.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迟到、早退三次 为一学时);4.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5.未按时缴清学费者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考生 须 持有关证件,按 规定进入考场就座,否则不得参加考 试,并以 旷考论第十六条 严禁考试作弊在考核中,凡有代考、偷看、夹带、交卷后滞留考场等行为者,均按考试作弊 处理,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并由学院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1、补考不及格、缺考、 旷考者;2、取消考试资格后,未构成留级、降级处理者;3、考试作弊处理后,确有悔改行为者第十八条 各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在考核结束三日内,送交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将成绩载入《西安思源学院学生登记表》,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复印留底后,原件交教务处班主任 应将成 绩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教务处应及时将不及格成绩登记造册,并做好补考和学籍处理工作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二级学院将《西安思源学院学生登记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的《西安思源学院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学生毕业后,存入学院档案馆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确因工作失 误需要更改时,责任人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予以更改未经批准,私自更改的成绩无效评阅后的试卷,由各二级学院封存,学生不得随意查阅试卷,有特殊原因需要查阅试卷的,由本人写出 书面申请, 报教务处领导 批准后,到各二 级学院查阅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专业培养计划中本学年规 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本科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 须提前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院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八门(含八门)(补考及格的课程不累计)第二十三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 进行考核时, 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2、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生产实习、 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及格时,则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3、学生留级后,已经重复学习的课程不再累计原不及格门次;4、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 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二十四条 留级处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第二十五条 留级学生必须按通知期限到指定班级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五章 转学或转专业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 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校学生,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院指定的医 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 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2.文史类转理工类;3.艺术、体育类学生转文史类、理工类;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5.应予退学的学生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学生本人申 请,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 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附相关证 明,可以申 请转学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