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挂账事项管理办法.doc
6页—1— XX银行挂账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挂账事项管理,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挂账是指基于业务活动或财务事项形成的、核算在应收暂付或应付暂收类科目中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条款需及时清理的各类账务,一般核算在“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项”科目中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条款需及时清理的各类账务, 但不包括以下符合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的、属于银行业务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待清算或待结算账务事项: (一)应收款类:如应收即付款项、信用卡垫款、国债兑付利息、交易在途资金、应收理财产品收入、应收托管费收入、待清算款项、交纳员工统筹及个税形成的应收暂付款项等二)应付款类:如应付外币汇票款、应付旅行支票款、代办信用卡备用金、交易在途资金、待处理代收财政汇缴款项、待查地方财政汇缴款项、其他待结算款项、交纳员工统筹及个税形成的应付款项等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挂账事项分为四类:(一)柜台业务类:如待处理出纳长短款、待处理收益(损失)款项、待查错账、睡眠户等;(二)借款类:如个人借款、部门借款、支行借款等;—2— (三)依据协议约定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比如行政财务费用及资本性支出预付款、质保金、押金等;(四)其他类。
第四条第四条 挂账事项管理应遵循“背景真实、责任明确、定期督办”的原则背景真实”是指挂账事项要以真实、合法的业务活动或财务事项为背景,相应账务核算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责任明确”是指要明确挂账事项对应的责任人,并按照管理责任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定期督办”是指对挂账事项要区分款项性质建立督办机制,确保及时清理,防止形成不合理的长期挂账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制定挂账事项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挂账事项的督导机制,督促核算部门及时清理挂账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按照会计核算及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挂账清理的规定提供相关账务信息,并督促挂账事项申请部门及时清理挂账事项第七条第七条 挂账事项的申请部门(即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审核挂账事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按照会计核算部门的规定满足会计核算及管理要求,并督促责任人及时清理挂账事项第八条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人事手续过程中,将离职—3— 人员的相关信息通知其所在部门第九条第九条 合规审计部负责挂账事项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挂帐审批第十条第十条 挂账的基本前提为挂账事项必须满足未来“可清理”,若判定其未来无法清理,则严禁挂账,要按事项背景和会计核算要求直接消化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挂账应由挂账事项的申请部门提出申请,认真审核挂账事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合理估计挂帐的清理时间,明确清理责任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鉴于应付款项的特殊性,各核算单位在款项已到的情况下,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先行入帐,业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责任部门应于 10 日内补充提供审批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挂帐实行分类审批制,挂帐前须经有权人审批:(一)柜台业务类:按照总、分行相关会计制度审批入帐二)借款类:按照分行借款管理办法审批入帐三)依据协议约定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不须另行审批四)其他类:须由挂帐事项的申请部门填写挂帐审批单,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权人审批后入帐,并在入帐当月向—4— 计划财务部报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挂帐审批权限(一)预计挂帐时间预计在 1 年之内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二)挂账时间预计超过 1 年的:金额不超过 1 万元的经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主管财务行领导批准、超过 1 万元的还须报财务委员会(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
第四章 挂帐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部门要详细记录每笔挂账事项的记账日期、金额、责任部门、责任人、评估到期日、背景材料及审批情况、阶段性清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挂账事项的责任人要对挂账事项进行密切跟踪,确保在评估的挂账期间办结挂账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部门要加强对挂账事项的账务管理,于每月 20 日前将待清理的账务信息提交管理责任部门、于每季初10 日内填写上季度末挂帐明细表提交财务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管理责任部门要根据会计核算部门提供的账务信息,督促责任人及时清理,并于每季初 10 日内向财务部报送未清理挂账事项的专题分析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分析报告至少要包括挂账事项的背景、评估到期日、剩余到期日、超过评估到期日而未能清理的原因、对应计提的—5— 坏账准备、后续清理计划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管理责任部门提供的分析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并定期向财务委员会报告挂账的清理情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对超过评估到期日仍未清理的挂账事项,要加大督导的力度;必要时,提交合规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第四章 内控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挂账事项的具体管理情况,对其督导机制进行评估和优化。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合规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挂账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挂账事项责任人完成挂账清理或办理责任转移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年终决算结束后,对挂账事项超过评估到期日3 个月仍未清理、造成被上级行处罚(挂帐金额 1-3 倍的罚款)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