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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正义、最弱意义国家及乌托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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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正义、最弱意义国家及乌托邦摘要:诺齐克在他的成名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 书的前言里开宗明义:'‘个人拥有权利,有一些事情是任何 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 利”这明确地表明他将权利视为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道 德标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本文通过详细地论述诺齐克 个人权利理论的三大组成部分:个人权利理论的内涵-持有 正义理论、个人权利的实现保障-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和个 人权利理论的最终发展-乌托邦理论,以此清晰地得出诺齐 克个人权利理论的核心和实质关键词:诺齐克权利正义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开始就指出:“个 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 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 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个人 权利为国家留下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 及其证明,就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1]这表明,权利是 诺齐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其国家理论的形成和证明也是 以“个人拥有权利”作为起点和归宿诺齐克的“权利”是 指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 ) 中的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这种权利具有正义性,"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minimal 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 家(extensive state)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 某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 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

      由此引出两个值得注意的推 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 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 动”[2]本文将从持有正义、最弱意义的国家和乌托邦三 个方面来详细论述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以此来展示诺齐 克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对于个人权利不懈的追求、维护和重 视第一部分 个人权利理论的内涵一持有正义诺齐克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激发下提出自己的持 有正义(权利正义)理论,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一书中系统的阐述了他的正义理论诺齐克认为正义的基础 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一个社会真正的正义应该是持有 的正义所谓“持有”,在诺齐克看来是指“所有权”或是 “财产权”,一个社会总的持有状况是否正义就完全取决于 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就如其自己所说的那样,“一个人按 其获取或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按修正不正义原则(这种不正 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 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 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3]他的持有正义是一个具有内在 连续性的整体,获取、转让,矫正每一个环节都是相互联接 的,只要某一持有环节是不正义的,那么这后面的所有环节 就不能说是正义的。

      因此,要考察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就必须 按照持有正义三个环节间的连续性去判断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包含着三个判断原则:其一,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否正义,即获取正义原则这 项原则主要是说明一个人如何能够正当或是有权利拥有一 件无主物的所有权(过去不属于任何人或是无所有权的东 西)根据洛克的财产理论,一个人对无主物的占有在于他 对无主物的劳动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 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 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 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4]从这 里我们可以看出,洛克通过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 概念对私有财产的最初形成的合法性做出了说明:即一个人 对自己的劳动拥有所有权,对处于无主物进行劳动使其与他 结为一体,这样,只要这个人为“别人留下足够和同样好的 东西”,那么,他也就对一个原先无主的,但现在渗透了他 的劳动的某物拥有了所有权诺齐克基本上继承了洛克的所有权理论,但对其中一些细节方面提出了质疑比如说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劳动创造这种所有权呢?对此,诺齐克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说明: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一罐番茄汁倒入大海(这片海域之前是无人占有的),以使其分子均匀地溶入大海,那么,这个人是因此而占有大海,还是他只是愚蠢地浪费了罐番茄汁?对于此类所有权的问题,诺齐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对某物 拥有权利应是劳动对物的改善,而不是外在的联接,外在的 联接只是对物的某种偶然使用,不能成为个人权利的应得, 只有使其更有价值才是应得的,“对某物的劳动改善了它, 使它更有价值,任何人都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 西 [5]为什么一个人的权利不仅仅是他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而扩展到整个物品呢?诺齐克所理解的持有就是劳动 增加的那部分价值才是个人权利的应得,是持有的合法获 取另外,诺齐克对于洛克的财产正当占有的条件“为他人 留下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这一观点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已经没有太多的无主物留给其他人,可 以改善的无主物也是相当有限的当一个物品归某个人所 有,这势必会影响所有其他人的状况因此,诺齐克认为, 洛克所提的正当占有条件难以适用于当今社会,为此他提 出:“我认为任何恰当的有关获取的正义理论,都将包含一 个条件,即一个类似于我们刚才归之于洛克的那种较弱条 件如果不再能够自由使用某物的他人的状况因此而变坏, 一个通常要产生一种对一原先无主物的永久和可继承的所 有权的过程就不被允许 [6]即,将洛克条件弱化为“不 使他人状况恶化”总体而言,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主要是沿袭了洛克的 劳动所有权理论,两者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占有一个物 品是否合乎占有的正义原则要看它在占有之前和被占有之 后对其他人状况是否是一样好的,具体说就是,如果一个人 对某物占有,那么这种占有就是排他性的独占,如果这种独 占没使他人受到损失甚至还使他们获得利益,那么这种占取 就是合乎正义原则的。

      与洛克不同的是,诺齐克为这种权利 的占有所设定的条件是占有的行为不可以恶化别人的境况, 而洛克则认为给别人留下足够的利益是这种占有的条件获 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充分条件,只有符合这一原 则的持有,才能保证持有一定是正义的 其二,持有的转让是否正义,即转让正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涉及个 人如何把自己对某物品的持有或是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及 个人如何从另一持有者手中获得一件物品的持有诺齐克认 为,在现代社会中,通过对无主物的获取而得到的持有是比 较罕见的,人们大部分的持有都是通过转让的形式得来的 转让的正义原则就是指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都 是自由、公正的、不存在欺诈和强权现象凡是通过盗窃、 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不符合转让正义原则 的持有一定不是正义的,他强调了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交 换或赠与,都必须基于彼此自愿的同意,而仅有这一原则也 不能保证持有具有合法性,它还必须依赖于获取的正义原 则对于自愿的观点,诺奇克认为,自愿的前提条件是某人 必须对所转让的物品拥有正当的权利,“一种状态本来能够 从一个公正状态中通过保持正义的手段产生出来,这一点却 不足以表明该状态的正义性。

      被盗者本来能够把持有作为礼 物送给窃贼的事实,并不授予窃贼对他非法所得的权利” [7]诺齐克认为,自愿往往并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 那样因为摆在自己面前所能选择的对象很少,所以两害相 权取其轻他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或者选择是不是自愿, 主要看限制他选择的对象是什么,如果限制的条件是自然事 实,那么这一行为或选择就是自愿的根据诺齐克的观点, 一个人如果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不自愿的,要满足两个必要 条件:第一,一个人的选择必须由他人的行为所限制;第二, 这些束缚人的行为本身必须是侵犯权利的[8]因此,在诺 齐克看来,盗窃、抢夺、欺诈就是属于被迫,而且其行为也 侵犯了权利,是不自愿的转让的正义原则构成诺齐克权利 正义论的必要条件其三,矫正正义原则诺齐克认为,并非所有的持有都 是符合上述两个原则,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未依据 上述二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此 二原则为了纠正对前两个原则的违反,他提出了矫正的正 义原则矫正原则虽是补充条件,但也非常重要按照依照 诺齐克的观点,如果持有的最初获取是不正义的,或者其转 让是不正义的,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不正义给予矫正这样的 话,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哪些获取是正义的,哪些是不 正义的,矫正的对象是什么。

      实际上如今我们几乎所有的持 有都是一种遗产,很难说我们的祖先遗留给我们的在哪一代 上是符合正义的最先持有或通过符合正义的转让而持有而 如果我们追溯历史,今天那些巨大财富的所有者可能是其源 远流长的前辈们不正义行为的受益者诺齐克就是这样给出 了他的大致假设,“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者最有可能是最严 重的不正义的受害者(或其后代) [9]即认为社会中那 些境遇较糟的群体很可能是以往非正义受害者的后代,而那 些境遇较好的群体则很可能是那些从非正义中得利的人的 后代由于我们无法弄清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持有到底在哪个 环节上出了问题,无法回到最初,或一切从开始,矫正原则 也就由于受时间、住处的限制而难以实行了,此外,即使知 道哪些是不正义的存在,确定了非正义受害者,又该如何矫 正呢?诺齐克未作明确论述,只是给出了一些零星的思考基于以上三条原则的持有正义,诺齐克认为自己的持有 正义原则要比其他的分配理论都具有优越性因为这种正义 原则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是一种历史性的原则,它不 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或固定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它允许 人们采取任何他们愿意采取的合法的转让和交换方式,如既 可以按照道德价值,也可以按照贡献或需求。

      只有这样,才 能保证个人的持有权利不受侵犯诺齐克指出,以往人们提 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几乎都是模式化原则,在他看来,任何 固定和统一的模式化分配原则,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 犯诺齐克的持有的正义理论,体现的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哲 学的立场,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理论的自由主义,个人之所以 能够绝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一切财产,正是因为他对财产拥 有绝对的权利只要某种财产是我的,是我合法地正当地获 取的,那么我就有自由的支配、转让的权利,这完全属于我 个人的自由权利自由之所以有价值,个人之所以能够自由 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只因为这是个人的绝对权利,这种权利 自身是正当的按照诺齐克的观点,只要富人的财产是符合 “持有的正义”,我们就没有理由强迫富人用自己的合法财 产权利去帮助穷人,怎么样处理财产完全属于个人权利当 然这并非主张富人完全无视穷人的困境在诺齐克看来,捐 助穷人、进行慈善事业只能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国家不能 通过某种手段强迫将富人的财产分配给穷人,国家没有权利 这么做,国家的功能只能限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而 不能以任何道德的、功利的名义,牺牲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利 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功利要求诺齐克认为一个人只要按照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 则所取得的所有物是正义的,并对不正义的所有能加以矫 正,那么他的所得就是正义的。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这 种个人权利加以侵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为个人拥有绝 对的私有财产权提供了依据,也为最弱意义国家的存在提供 了道德上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个人权利的实现保障一最弱意义的国家在诺齐克看来,判断国家类型的好坏,应该以是否能够 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尺度的所以,诺齐克认 为,个人主义的无政府状态并不能维护个人的权利,相反, 无序无保障的无政府状态只能是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不 过,“强政府”的国家,也容易侵犯个人的权利只有一种 “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是最适合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的国 家类型什么是“最弱意义的国家” ?对此,诺齐克的定义 是,所谓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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