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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起医疗机构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案看公共场所控烟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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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油条
  • 文档编号:46309374
  • 上传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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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一起医疗机构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案看公共场所控烟执法前言《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于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本次课程我们将以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一例单位控烟处罚案件为例对控烟执法、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目 录CONTENTS案例评析思考与建议2016年控烟监管工作的要求 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现场情况2016年8月19日,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疗机构的内科诊室诊桌上放有盛放着烟灰的铁盒,住院部病房18床的床头柜放置有香烟和打火机,35床的床头柜放置有两个盛放烟灰的铁盒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予以拍照,固定证据经询问,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表示,内科诊室盛放烟灰的铁盒是内科大夫放置的,病房里的香烟、打火机、盛放烟灰的铁盒都是病人放置的,该单位曾进行管理,但效果不明显一、案情介绍文书制作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及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询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在此之前,我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8日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烟缸烟具的行为,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一、案情介绍法律适用此次检查中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该医疗机构对我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完全履行,至此本案结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目 录CONTENTS思考与建议2016年控烟监管工作的要求案情介绍案例评析二、案例评析烟具认定首先,本案中对于烟具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本案中盛放烟灰的铁盒、打火机应如何认定?我们说起到烟缸作用的器具就可以认定为烟缸,如盛放烟头烟灰的茶叶盒,包装盒,甚至是一次性纸杯,都可认定为烟缸而显然打火机就是与吸烟相关的器具二、案例评析主体认定其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通过询问,本案中涉及的烟具并非该单位主动放置,而是由工作人员或患者放置,是否能由此确认该单位的违法事实,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说,该医疗机构作为控制吸烟场所,负有管理室内控烟工作的职责,在其单位室内出现的与吸烟相关的器具不论是否为该单位设置,该单位都负有责任,都应认定为违法事实二、案例评析逾期不改再次,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有“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早在2016年7月28日就对该单位的同一违法事实下达过《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为本案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基础二、案例评析最后,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本案中在给予该单位处罚的同时,也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了行政处罚,是此案值得肯定的地方。

      目 录CONTENTS案例评析案情介绍思考与建议三、思考与建议本案是《条例》实施四年以来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开出的第一张罚单长时间以来,《条例》未能真正落实,公共场所控烟未能取得实际效果其中固然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但单从《条例》规定本身来说也存在诸多不利于贯彻落实的地方仅以《条例》第二十二条为例,其囊括了单位违法的四种情形,而罚款金额均是5000元在这四种违法情形中,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应较另外三种情形更为严重,同样的处罚标准是否适当另外对于规模、面积较小的场所,5000元的罚款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但对于规模、面积较大的中大型场所,5000元的罚款又远远起不到震慑作用可以说,这种不视情节轻重、场所大小等因素而一刀切的规定,既不利于执法人员的实际适用,也不利于法律威慑力的形成《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在相似条款的规定中,罚款金额就有从2000到5000,5000到1万的幅度《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在相似条款的规定中,罚款金额也有从2000到1万,1万到3万的幅度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也存在修订的必要三、思考与建议另外,《条例》涉及到的执法主体众多也是落实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多部门执法从理论上讲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执法力量的供给,有助于解决单一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但是,多部门执法同样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一是执法权限分散我国现行执法体制的弊端之一是执法权力过于分散和执法主体众多因此,我国近年来在执法体制方面进行了“相对集中处罚权”以及“行政综合执法”的有益探索而多部门执法无疑与这种趋势背道而驰二是执法协调成本巨大多部门执法的副产品之一就是协调成本巨大,由于执法主体众多,因分工不明而造成执法主体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容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重复处理等情况出于协调执法的需要,在采用多部门执法的控烟立法中几乎都设立了协调组织如广州市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而上海市则由健康促进委员会进行协调等;三是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多部门执法的显著弊端之一就是执法责任的不明确,不仅众多执法主体之间的责任难以详尽划分,而且协调组织的责任也很难明确,从而造成协调组织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推进众多的执法主体去执法这些都是完善控烟立法方面应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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