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畜牧业免税方面的总结.doc
7页有关农业减免的税收优惠散布于不同的文献中,我归类整顿了一下资料,如果时间紧的话可以只看我批注的重点部分一、免征增值税的免税范畴限于自产农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明确了自产农产品才干享有增值税优惠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涉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定 初级农产品享有税收优惠,范畴在下面文献中3、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畴注释》(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获得和捕获的多种畜禽本货品的征税范畴涉及: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涉及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多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品的征税范畴。
三)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多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品的征税范畴二、农村合伙社社员内部销售视同自产,而从合伙社采购的可以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民专业合伙社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伙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伙社销售本社员的农产品,合伙社视同自产免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伙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采购方是可以13%抵扣的 三、对农民专业合伙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伙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告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伙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伙社 本告知自7月1日起执行三、畜牧、家禽的饲养项目才干享有免征所得税优惠,而外购是不能享有优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公司所得税,强调的是项目所得。
是指:(一)公司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哺育和种植;5.牲口、家禽的饲养这儿强调的是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享有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试行)()》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涉及各类牲口、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她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这儿明确了禽畜类初加工产品的范畴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多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多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畴这儿明确了熟肉不在免税范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朴加工解决,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有关实行农 林 牧 渔业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如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如下简称实行条例)的规定,现对公司(含公司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伙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行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示如下:一、公司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有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规定原则执行。
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裁减类的项目,不得享有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二、公司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公司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获得的所得三、公司从事林木的哺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公司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获得的所得,涉及公司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获得林木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哺育获得的所得 四、公司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解决(一)猪、兔的饲养,按“牲口、家禽的饲养”项目解决;(二)饲养牲口、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口、家禽的饲养”项目解决;这儿补充了分泌物、排泄物 (三)欣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她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解决;(四)“牲口、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解决五、农产品初加工有关事项的税务解决(一)公司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布享有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试行)的告知》(财税[]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享有公司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畴的补充告知》(财税[]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解决。
这儿明确了受托饲养的加工费是可以享有所得税免税的但流转税始终不明确二)财税[]149号文献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涉及“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涉及“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合用时间按照财税[]26号文献规定执行三)公司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合用公司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畴的,公司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合用的政策享有税收优惠四)公司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有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六、对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公司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业务获得的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解决公司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通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长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与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拟定的,可规定公司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公司同步从事合用不同公司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根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她合理措施进行核定免税的和不免税的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定因此一定要分清晰,否则很麻烦 九、公司委托其她公司或个人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获得的所得,可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受托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获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儿就明确了基地+农户模式是可以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但何时增值税方面能出台如此明确的规定啊? 十、公司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儿明确了外购的是不能享有优惠的 十一、除本公示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示自1月1日起执行 四、“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有关“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2号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公示如下: 目前,某些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口、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当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公司,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有减免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方面的基地+农户模式享有优惠已毋庸置疑 本公示自1月1日起施行如下是摘自中国税务报,对基地+农户模式和基地+个体工商户税收规定的局限,导致了基地+个体工商户模式是存在税收风险的不用的税后优惠的困惑,尚有对流转税方面基地+农户模式规定模糊针对基地+农户模式,流转税方面,始终没有全国性的明确规定发文时间:-9-20 21:34:20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编辑:税言 案例 近日,纳税人李某向笔者征询代开发票事宜按照常规,只要双方有真实交易,提供合同等有关证据,填制《代开发票申请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相应发票,不会有什么难度但是,笔者仔细理解状况后,才明白事情不是那么简朴 李某是成都市某区村民,近两年运用空置的住房改建鸡舍,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为甲公司饲养肉鸡。
合伙方式是:甲公司提供鸡苗、饲料、兽药,李某负责饲养,肉鸡长成后,由甲公司收回,甲公司按照3元/只的价格支付代养费用今年,甲公司规定李某扩大养殖规模,于是李某在村里租了一块地,修建了养鸡场,聘任村民20人帮工上月出笼肉鸡10万只,李某可以收30万元代养费,但甲公司规定李某出具发票后,方能支付代养费用李某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领购发票,只得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按照服务业征收5.5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此外按收入额的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裔开了发票李某缴税后一算账,饲养这批肉鸡,支付了工人工资20万元,水电费3万元,支付场地租金及养鸡场折旧摊销合计5万元,缴纳税款30×(5.55 %+3%)=2.565万元成果辛苦几种月,反倒亏损0.565万元,还不如前两年的收入(前两年由于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未缴税) 为鼓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推广,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发布了《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