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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科学关系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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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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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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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与科学关系的探讨 法学与科学关系的探讨 【摘要】科学具有客观性、可认知性、合理性三个特征,而法学虽然包含了价值判断因素,但在对社会关系规律认知这一方面仍然符合科学的定义,从这个内容来讲法学属于科学的范畴之内法学的另一个内容,即对法律的研究那么起到了标准和调整科学的作用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关键词】法学;科学;客观规律;价值判断 一、对科学的内涵理解 〔1〕科学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客观性,即科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被人们感知和认识的实际,意识当中能够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实际属于客观存在的现象二是可认知性,即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是能被人们所感知和认识的存在,信仰、精神虚拟的结果并不属于科学,因为他们不可认知,并且不能通过客观的载体保存、展现,是精神追求的对象三是合理性,即科学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准确的说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反映和应用所以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也包含了一定程度的价值判断过程──相信已经存在的科学,决定新科学的正确性等〔2〕科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客观规律的发现,也可以理解为认知、探索的过程这也是科学产生的原因,正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不理解,才导致了进一步研究和学习的过程。

      二是对客观规律的积累,或者记录、保存的过程对于客观规律发现的结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进行保存、记录,通过不同的客观载体能够复原和展现,并方便人们进行学习和研究三是对科学的运用,即从客观规律中诞生出来的科学反作用于客观环境运用科学实际上也是科学的价值表达过──用科学结论探索科学 二、法学涵义的界定 一般理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有关的问题的专门学问这种对法学的定义偏向于实证,严格的说应该称为“法律学〞法律学〞与法学并不完全等同法律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认为但凡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要遵守,“恶法亦法〞,是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解法学的外延也超过“法律学〞,研究的不仅包括实然法律的存在形式,也包括了应然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个人理解的法学,包含两方面涵义:一方面是对社会中既存和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对这些社会关系的标准进而形成法律前者是法学的研究根底,是一种价值判断;后者是法学研究所要到达的目标和法学认知结果的具体表达之一 三、法学与科学之间的关系 首先,法学对社会关系的认知过程属于科学范畴对于这一点实际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各家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法学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

      而正如上面所述,科学必然包含了对价值的判断,我们对科学结论的肯定与否认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并且作出判断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经过价值判断而认可的,只不过科学的结论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实际情况罢了因此不能因为法学存在对价值的判断就认为法学不是科学当然,法学的价值判断更多的是依照大多数人的主观标准来进行的从对死刑认识观念的变迁可以看出,法学对死刑的认识实际上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这个价值判断的主角是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必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这个意志如何变化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差异的,甚至有天壤之别,因此对于这种社会广泛意志的客观规律如何去认识和引导,就成为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之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对社会关系的认知实际上就是发现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客观规律的过程,属于科学范畴其次,法学研究形成的法律对科学的标准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法学称不上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技术性学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是停留在对法律工具性认识的根底上法学的目标是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法律,用以标准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学并不仅限于法律的研究,还包含了法的价值的选择,法律可以说是一种技术性手段,但是法学的确实确是一门科学。

      作为法学的产物──法律,其能够标准和调整社会关系,科学也自然包含在内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看来,客观的物质根底决定了法律的开展状况,同时法律也能够影响科学的研究方式、研究内容、成果表现、应用过程等等 法学是建立在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规律进行认知探索的根底上,进而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标准和调整的知识体系法学对社会关系认识的这一过程属于科学的范畴,而法学对其他科学的标准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著.赵阳译.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J].比拟法研究,2005〔3〕:147 【2】[美]H.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拟法律文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3】[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M].法律出版社,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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