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学之四.ppt
31页第四章 专门机关 与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v(一)公安机关v(1)性质:v a.国家政治保卫机关;v b.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v c.政府的组成部分v(2)任务: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v(3)职权:v a.立案权;v b.侦查权:一、专门机关vi.采取侦查行为;v讯问犯嫌,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冻结存、汇款,鉴定和通缉;vii.采取强制措施权;v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申请批捕;viii.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一、专门机关vc.执行权 v执行内容:强制措施和刑罚;形式:执行、交付执 行和协助执行v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v刑罚: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v负责监督:有期徒刑的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 一、专门机关v(4)组织体系:公安部、公安厅(局)、公 安处(局)和公安局v缉私警察:海关总署与公安部共同组建走私 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序列,设在海关总 署,实行双重领导v(5)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领导 ;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一、专门机关v2.国安v(1)设立时间:1983年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决定设立国安。
v(2)性质与职权: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危 害国家安全的案件v3.军队保卫部门v(1)设立时间:1993年12月19日v(2)性质与职权: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军 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一、专门机关v(4)组织体系:最高、省检、市检(地区: 省检或市检分院)和县检;v专门检察院:军事和铁路检察院;v(5)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受同级人大监督 ;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v(6)内设检察委员会一、专门机关v5.人民法院v(1)性质:国家审判机关;v(2)任务:行使国家审判权;v(3)职权:va.审判权:审理公诉、自诉、二审、再审案 件,主持和指挥庭审等vb.强制措施权:拘传、取保、监视居住、逮 捕;一、专门机关vc.查封或扣押权;vd.维护法庭秩序权;ve.执行权:vi.交付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 拘役的判决;vii.直接执行:死刑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无罪、免除刑罚vF.再审或提审权一、专门机关v(4)组织体系: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 法院和基层法院v专门法院:军事和铁路法院v(5)关系: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受同级人大 监督;v(6)审委会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v一、 检警一体化模式v检警一体化模式实质就是解决检察机关与刑事警察之间 在刑事诉讼的追诉阶段对国家追诉权的配置关系,即主 体与辅助体之间的主导与受支配的关系。
v检警一体化并非组织体系一体化,而是诉讼职能的一体 化检警一体化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已融入了我国的刑事 司法体系,例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 权通知立案,决定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要求 公安机关提供公诉所需的证据材料等,立法的规定已表 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拥有主导权检警一体化模式有 利于统一行使国家追诉权,有利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 与司法职能的区分,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有利于诉讼 效率和公诉质量的提高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v二、主诉检察官制度v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 的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 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内部办案制度 这种业务上相对独立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对 于摒弃现行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制度的弊端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启动检察体制改 革,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实现依法治国, 具有重要意义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v三、主审法官责任制v主审法官责任制是近几年来各基层人民法院 推行审判方式改革采取的新措施之一,主审 法官责任制是带有综合性全局性的改革, 是以往人民法院“办案目标责任制”,“审判队 伍管理”,“庭审改革”等单项改革的基础上发 展而形成的。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v四、审判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与改革v(一)审判委员会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审判委员会 是审判组织,是我国的三种审判组织之一,另一种观点 认为,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 的组织机构,而非审判组织v(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以 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主要 表现为,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决定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和制定司法解释v(三)审判委员会的改革:目前审判委员会还不宜取消 ,但却有改革的必要审判委员会的行政性质以及立法 上的制度安排有违现代司法体制的独立性原则,审判中 的公开,直接言词原则二、诉讼参与人v(一)含义:v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 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的需要而参加刑事诉 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 自然人和单位刑事诉讼参与人,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v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 关系,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进展和终结发挥着 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v1.1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嫌、被告人,附带 民诉原告、被告。
二、诉讼参与人v(1)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 害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v1)诉讼权利:v a.直接起诉权;v b.申请回避权;v c.提起附带民诉;v d.委托代理人;v e.出庭权;二、诉讼参与人vf.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 诉;vg.抗诉请求权(刑诉法第182条)v2)诉讼义务二、诉讼参与人v(2)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 诉讼的人通常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 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v《法院解释》第187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 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 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 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v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 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 原因的证明二、诉讼参与人v地位:诉讼主体;v诉讼权利v(3)犯嫌、被告人v1)地位:诉讼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须 亲自参加诉讼(排除了缺席审判的可能)。
二、诉讼参与人v2)权利:可以分为三类:v一为防御性权利:va.知悉权(知悉被指控的罪名、理由,获知享 有的诉讼权利);vb.辩护权v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上诉、控告,代为取保候审,获得指定辩 护,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等;vc.沉默权(拒答权);二、诉讼参与人vd.收到起诉书副本权(开庭前10天);ve.回避申请权(侦、诉、审阶段都可以提出);vf.出庭权(就指控发表陈述,对证人发问,辨认、 鉴别物证等);vg.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 鉴定或勘验;vh.辩论权;vi.最后陈述权(注意:简易程序也不能省略);vj.反诉权(仅限于自诉案件被告人,且公诉转自诉 案件的被告人例外(不得反诉)二、诉讼参与人v二为救济性权利:v a.申请复议权;vb.控告权;v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vd.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ve.上诉权;vf.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v三为推定性权利:va.无罪推定权;vb.公开审判权;二、诉讼参与人vc.获公正审判权;vd.不受强迫讯问权;ve.上诉不加刑权等v(4)附带民诉原告、被告v1)原告: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 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包 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诉讼参与人v注意:被害人死亡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 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等可以成为附带民诉 的原告v刑诉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v2)被告:一般是被告人,有时被告人的监护 人或其他法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 权人二、诉讼参与人v2.其他诉讼参与人v2.1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见证人等v1)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 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v范围: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及 负有监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二、诉讼参与人v2)诉讼代理人:委托或指定v3)辩护人: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其单位 推荐的人、近亲属、监护人v4)证人:必须为自然人v5)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v6)翻译人员: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v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v将受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称为“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从法律上排除了“罪犯”的身 份,赋予受追诉者诉讼主体的身份和地位, 这是彻底废除有罪推定,防止主观臆断,诉 讼民主、文明公正的重要体现。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v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诉讼地位问 题v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作 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作 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都是具有民 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具备当事人的资格理所 当然地应当把他们列为当事人,处于原告人的诉 讼地位而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参加 诉讼活动,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且他们 不直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不能把法定代理人 或监护人列为原告人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v三、被害人应否有上诉权问题v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不应该有上诉权;v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法律上没有赋予是立法上的不足;v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赋予被害人有限制条件 的上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