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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者的损害与自我答责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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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684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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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 救 者 的 损 害 与 自 我 答 责 原 则 王 刚 内容提 要 :当营救者明知存在风 险 ,但 仍然对 由行为人所威 胁到的他人 法益进行救援 ,并 因此导致 自身法益遭受损 害时,并非一律 自负其责倘若营救者是基于法定救助义务,或 者是在没有更佳选择的情境中为了保护相比自身危险更为重大的利益,抑或是为了挽救 自 己近亲属的生命、身体或重大人身 自由法益而不得 已施行救援行为,就不应对 由此导致 的 自身法益损 害承担责任 在其他情形下则应当肯定营救者 自我决定地 负担 了风险,适 用 自我答责原则,因而不能就营救者 自身的法益损 害结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央视大火案 自我答责作为义务期待 可能性 紧急避险 一 、问题 的提 出 所谓营救者的损害,是指营救者虽然明知存在风险 ,但仍然对 由行为人所威胁到的他人法益进 行救援,并因此导致 自身法益遭受损害的情形此时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营救者的法益损害承担刑事 责任,需要从刑法理论上进行仔细分析我国目前举国注目的 “ 央视大火案”就涉及到这一问题: 2 0 0 9年 2 月 9日晚 ,由于行为人未经请示批准,擅 自违规燃放烟花 ,导致中央电视台新址北 配楼发生火灾 。

      火灾造成了高达 1 . 6 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并致使 2名施工人员和 6名消防队员 受伤在灭火行动中,消防员张建勇为了挽救被困人员的生命 ,在充斥着烈火和浓烟的恶劣环境 中摘下 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被困人员使用,从而致使 自己因吸入过量毒气壮烈牺牲 [ 1 ]2 0 1 0年 2月 2 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相关行为人 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 2 ]从 目前媒体所披露的案情来看 ,直接导致火灾 的行为人应当对相关 的经济损失 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 ,这些行为人是否同样应该对 6名消防队员的身体伤害结果,尤其是否应当 对消防队员张建勇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本文所欲探讨的问题 在本案 中,这一问题虽然 并不一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 ,却很可能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 因为根据我 国司法解释 的一贯做 法 ,伤亡人数历来是判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符合 “ 特别严重”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德国刑法学界对于营救者损害这一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而首次涉及该问题的司法判例,则 是联邦最高法院 1 9 9 3年 9 月 8 E l 的判决 ( B GHS t 3 9 ,3 2 2 ;以下简称 “ 纵火案” ) : “X -德 国马克思 ·普朗克外 国与 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生。

      [ 1] 参见李松 、黄洁:《“ 一定要把被 困人员带下去”——追记扑救央视新址大火时英勇牺牲 的消防员张建勇》 ,《 法制 日 报》2 0 0 9年 2 月 1 5日 [ 2] 参见 《 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央视大火案:2 1人待审》 ,《 人 民法 院报》2 0 1 0年 2月 2 4日 · 2 6 · 营救者的损害与 自我答责原则 1 9 9 2年 9月 2 0日晚,在主人 H家的庭院举行了一场庆祝活动 ,包括被告人在内共有 3 0 余名客 人参 加 大约凌晨 1 点 3 0 分左 右 , · 被告人 点燃 了楼 上卧室 的一件 衣服 ,企图纵火烧毁 整栋房屋 当 大火开始延烧,火焰和浓烟为众人所察觉时,已经在庆祝活动中大量饮酒因而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 态的被害人( 主人的儿子)却 冒着凶猛的火势冲进 了房屋 ,试图救出 自己仍然在屋 内睡觉的 1 2岁 的弟弟以及一些财物其在进入房屋不久即失去知觉 ,并死于由火灾所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毒[ 3 ] 德国斯图加特高等法院 2 0 0 8 年 2月 2 0日的判决也遇到类似的问题 ( 以下简称 “ 消防队员案” ) : 2 0 0 5年 1 2 月 1 5日,被告人误以为从壁炉 中掏出来的灰烬已经完全冷却 ,因而将其装在纸袋 中置放于壁炉旁边的纸箱内。

      随后 ,该 区域产生了暗火 ,于 1 7日夜间导致木质地板燃烧 ,并最 终致使整栋房屋着火在接下来的消防队的灭火行动中,两名消防队员虽然装备有氧气面罩 ,却 没有佩戴计时工具 ,也没有按照德国消防法第 7条的规定在氧气剩余三分之二时就开始撤退相 反,其虽然明知并没有其他人员被困在大火中等待救援 ,却仍然在没有对低层楼房火势进行检查 和控 制时 就进 入 阁楼 灭 火 而本 应负 责时 间控制 的指挥人 员 也 同样 没 能及 时找 到计 时 工具 ,无 法 根据消防法第 7条的规定提醒他们注意时间和剩余氧气含量由于在阁楼滞 留时间过长,缺乏氧 气 ,而且期间低层火势忽然意外蔓延 ,使得其他消防队员无法进入 阁楼救援 ,这两名消防队员最 终 因为一 氧化碳 中毒而 死亡 4 ] 与 “ 央视 大火案 ”类 似 ,这 两则德 国案例 的 问题 同样 是 :被告 人 是否 应 当对 营 救者 的死亡 结 果承担过失致人死亡 的刑事责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 纵火案”中肯定 了这一点 ,而斯图加特 高等 法 院在 “ 消 防队员 案” 中却 对此 给予 了否定 回答 尽管我 国经常出现消防队员在灭火行动中伤亡的事件 ,[ 5 ] 但 是迄今为止却鲜有学者仔细研 究营救者的损害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因此,本文试图在我 国法律体系中探寻对该问题的 解决方案与这一问题紧密相关的是刑法中的被害人 自我答责理论 虽然论述并不相同,但是今 天德国刑法学界 [ 6 ] 和司法判例 [ 7 ]已经几乎一致认为 ,如果在( 危害)结果中实现的只是被害 人 自己有 意所 承受 的风 险 ,那 么 ,行 为人原 则上 [ 8 ]就无 须为 被害人 这 种 自我答 责地 意欲 和实 现 的危险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所谓 的自我答责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 中也同样适用[ 9 ]鉴 于上述三个案件 中营救者通过 自己的行为 ( 共同)引起了自身法益损害的事实,就必须首先根据 自我答责原则考察 ,这些救援行为能否被认定为 自负其责的 自我危险行为 ff l O 3倘若得出肯定结 [3 ] Vg 1 .B GHS t 3 9 ,3 2 2( 3 2 4 ) .案情略有删 改 [4 ] Vg 1 .OL G S t u t t g a r t , NJ W 2 0 0 8 ,1 9 7 1 .案情有删节 [5 ] 有统计表明 ,1 9 8 0年到 2 0 0 8年之间,我国在扑救火灾 中牺牲 的消防官兵多达 1 2 1人 。

      参见 金京涛 、刘建 国:《 消 防 官兵灭火战斗情况分析及其对策探讨》 ,《 消防科 学与技术 》2 0 0 9年第 4期 [6] Vg 1 .We s s e l s /B e u l k e ,S t r a ffe c h t A1 l g e me i n e r T e i l ,3 9 .Au f 1 .,2 0 0 9,RI L 1 8 5 ,6 8 4;Re n z i k o WS k i ,J R 2 0 0 1,2 4 8 ( 2 4 9) ; Kr e y,De u t s c h e s S t r a f r e c h t Al l g e me i n e r T e i l ,B a n d 1 ,2 .Au f1 .,2 0 0 4,Rn .3 1 3;KU h l ,S t r a f r e c h t A1 l g e me i n e r Te i l ,6 .Au — f1 . ,2 0 0 8 , § 4 R n . 8 6 ;We s s e l s / He t t i n g e r ,S t r a f r e c h t B e s o n d e r e r T e il 1 ,3 3 .Au f1 . ,2 0 0 9 ,R / I .1 9 1 ;R o an ,Z u m S c h u t z z we c k d e r No r m b e i f a h r l /i s s ig e n I ~l ik t e n,i n:F e s t s c h r i f t f n r W i lh e l m Ga l l a s z u n l 7 0 .Ge b u r t s t a g,1 9 7 3,S 2 4 1 ( 2 4 5 ) . [7]Vg 1 . BGHSt 3 2,2 6 2( 2 6 3f . ) ;B G HS t 3 7,1 7 9 ( 1 81 );BGH S t 4 6,2 7 9 ( 2 8 8 );BGHSt 4 9,3 4;BGH ,NSt Z 1 9 8 5,2 5; BGH ,NSt Z 1 9 87 ,4 0 6;B G H ,NSt Z 1 9 9 2,48 9 ;B G H ,NSt Z 2 0 01 ,2 0 5;BGH ,NS t Z 2 0 0 9,1 4 8 ( 1 4 9 );AG Sa l l f e l d, NS t Z 2 0 0 6,1 0 0 ( 1 01 ) . [8 ] 德国司法判例认为 ,行为人将毒品交给被害人 ,从而过失致使被害人 因吸食毒品死亡的 ,即便被害人明了全部风险 , 也不能适用 自我答责原则 。

      行为人 此时仍 然成立麻醉剂法第 3 O条第 1款第 3项的犯罪 这是由麻 醉剂法 特殊的规范 目的和特殊保护的法益所决定的Vg 1 .B GHS t 3 7 ,1 7 9 ,1 8 1 f . [9 ] 参见冯军 :《 刑法中的 自我答责》 ,《 中国法学 》2 0 0 6年第 3期 [ 1 O 3 Vg 1 .R a d t k e , i n : Mt i n c h e n e r K o mme n t a r , S t GB, B a n d 4 , 2 0 0 6 ,§3 0 6 c R n .1 9 ;Ku d l i c h , J A 2 0 0 8 , 7 4 0( 7 4 1 ) .部分 德国学者则试图结合规范的保护 目的探 讨这 一问题( 例如前 引 [ 6 3 ,R o x i n文 ,第 2 4 6页以下 ;S o wa d a ,J Z 1 9 9 4 , 6 6 4 f f . ) ,但是 ,由于规 范的保 护 目的本身欠缺 明确 的判断标准( De r k s e n ,N J W 1 9 9 5 ,2 4 1 ) ,因而 这些学者 的论证 往往仍然和 自我答 责原则 紧密相关 。

      ‘ · 2 7 · 法学研究 2 0 1 0年第 3期 论 ,则不能就营救者 自身的法益损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需 要特别 注意 的是 , 自我答 责并非是 纯粹 对被 害人心 理的探 究 ,该 原 则 的本 质 是法 规 范在行 为人 和被害人 之间所 进行 的 ( 刑 事)责 任分配 因此 ,对 于该原则 的构 建 和运用 必 然要 求 考虑 法 规范所确立的价值标准此外,自我答责原则的适用毫无争议地以被害人充分认知 了危险的范围 和程度 ,并且在其意思决定能力范围内自主决定承担相应风险为前提 1 1 3虽然在个案 中,对于 这一前提的判断还需要考虑营救者具体的认知水平和责任能力,但是 ,本文所欲探讨的是对 “ 营 救者的损害”这类案件的一般化的解决方案,因此,这里的核心问题仅仅是:何时才能认定营救 者在明了全部危险的基础上 ,出于 自身的意愿 自主做出了承担风险的决定 法定作为义务的意义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 ,很多营救者都是基于法定作为义务实施救援行为在我 国法律体系中, 营救者的救助义务主要来 自于三个方面 :其一为出于职业要求 的职业性救助义务例如 ,国防法 第 5 8 条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保护人 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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