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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打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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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我国被人们作为“家务事”,而长期忽视从世界范围来看,自上世纪 60 年代起开始系统地研究这一问题,国内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则要推迟到最近几年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不断改善和妇女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现象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今年 6 月,我市针对家庭暴力、妇女权利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的关怀和对他们人格的尊重,更是体现了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一、当前我市家庭暴力现状一、当前我市家庭暴力现状新乡市妇联权益部近三年信访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2006 年市妇联及所辖县区(市)妇联共接待反映家庭暴力的信访件115 件,占信访件总量的 15%;2007 年接待反映家庭暴力的信访件 72 件,占信访件总量的 11.4%;2008 年共接待反映家庭暴力的信访件 89 件,占信访件总量的 13.7%。

      家庭暴力信访件数量上尽管没有出现大幅增长,但连续三年家庭暴力信访件比例超过 10%,反映当前家庭暴力日渐严重的社会现实同时,家庭暴力的恶劣程度有所加重的趋势,2006 年因家庭暴力致残人数为 1 人,2007 年和 2008 年分别是 12 人、14 人,伤残人数不断增加事实上,由于人们受传统思想和当前家庭暴力司法环境的影响,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家庭成员因种种原因,不愿向外界吐露实情,尤其是冷暴力更加难以为外人所知,家庭暴力实际发生率实际上远远高于这个比例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权益的严重侵犯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由于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施暴群体多为男性其中,从家庭暴力男性年龄结构上看,30 岁~40 岁和 40 岁~50 岁两个年龄组的男性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分别占总数的 47%和22%,其中年龄最大的为 75 岁;从家庭暴力男性文化结构看,小学文化占 52%,初中文化的占 24% ,高中文化的占 18%,大专以上文化占 6%;从家庭暴力男性职业情况来看,农民占 46%,工人占 33%,个体经营者占 1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 5%。

      显而易见,男性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及所处社会环境等因素与发生家庭暴力有较强的相关性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 “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的态度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暴力的对象不仅仅是妇女、还包括老人和孩子其中妇女受暴力的信访件占整个暴力信访件的 93%其中,城镇下岗女工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女工这个两个群体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程度较高近三年来市妇联接待的反应家庭暴力信访件中,城镇下岗女工占到 40%,小学文化程度妇女占 76%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和持久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同时,通过对己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反复地对受害者施暴根据调查发现,农村居民以“热暴力”最为严重,城市居民则以“冷暴力”居多,具体手段出现多样性和恶劣性,轻者故意冷落,恶语伤人,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铁器等残害妇女、使受害妇女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的侵害。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一)传统传统文化因素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要求妇女“三从”、 “四德”,妇女从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统治之下建国以后,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在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甘心接受丈夫的支配,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纵容二)人格心理及不良生活(二)人格心理及不良生活习惯习惯因素因素心理不健康、不良生活习惯的家庭成员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当二者长时间发生冲突且不能及时调和时,很容易爆发家庭暴力事件从心理学角度看,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性一般具有感情冲动、性格阴鸷、自卑多疑及不良生活习惯等特征赌博酗酒型和自私多疑型家庭暴力信访件所占比重分别为 12%、18%三)社会(三)社会压压力因素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也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导致的经济窘迫,此外还有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长期疾病等方面压力其中,家庭成员下岗失业导致家庭成员精神压力过大,殴妻(夫)发泄不满情绪,此类信访件占家庭暴力信访总量的21%四)法律保障因素(四)法律保障因素尽管 2001 年 4 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 2005 年 8 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更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这种执法不力的现象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最重要的还是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其不足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实践中,检察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不提起公诉而受害妇女本身由于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再加之考虑到孩子、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是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从而使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3、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五)(五)经济经济地位因素地位因素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暴力还存在社会就业性别歧视方面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从妇联的调查资料中发现,有外遇的丈夫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妻子离婚这类信访件占家庭暴力信访总量的 36%,是 5 个分组中比例最高的六)道德(六)道德伦伦理因素理因素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而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变迁又使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当这种压力无法排解时,也极易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家庭暴力的发生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对策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对策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加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和自然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产物,是一种综合症,防止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从转变观念入手,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共同承担起责任,逐步将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状态。

      一一)建立健全法律建立健全法律规规范,制定范,制定专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势在在必行在我国,目前已有 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4)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5)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6)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7)明确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 (8)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9)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二)建全社会支持体系二)建全社会支持体系《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自治为主,国家公权适当干预为辅”理念何况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家庭成员私人的自治空间,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

      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包含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保护网络、以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网络;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信访为轴心的行政协调维权网络;依托民间社团组织建立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三)加(三)加强强心理疏心理疏导导和和压压力力调节调节家庭暴力问题,有时候不能简单地以道德品质的好坏、夫妻感情的好坏来分析衡量必须用心理学来分析,有的可能本身是双重人格,有的可能是心理变态、有的可能是酒精中毒,有的可能是精神有问题,对于这些属于心理学范畴的问题,家人或者身边的其他人发现这类情况应该及时找心理医生进行心理疏导,严重的应该去“精神卫生研究中心”,配合一定的药物治疗此外,相当一部分人之所以施暴,在于他们不会处理夫妻之间的人际冲突,只有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干预和情绪疏导,引导他们正确看待婚姻和两性之间的问题,用成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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