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docx
8页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煤矿、各子公司及所有从业人员 3.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处罚种类及适用 1.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降职、撤职; 开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2.适用情形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造成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因违规行为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罚款、降职、撤职等处罚 对因违规行为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开除等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安全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情形: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基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情形: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情形:未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情形: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或者演练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教育方面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情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仍从事相关工作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形:新员工入职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老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情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不完整、不真实,未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设备设施方面 1.安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维护、保养、检测 情形:煤矿的通风设备、提升设备、排水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确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如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落后的电气设备等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安全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情形:未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或者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情形: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建立台账,未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情形: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采煤机司机未按规定割煤、爆破工违规装药放炮等 处罚:对违规操作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天以上15天以下的停工学习,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情形: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未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管理方面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情形:电工、焊工、瓦斯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情形: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如井下爆破工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处罚: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处罚程序 1.立案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立案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有效证件调查过程中,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书面记录等 3.告知 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对象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种类,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陈述、申辩和听证 被处罚对象自收到《安全生产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对象有权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5.决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 《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对象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7.执行 被处罚对象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罚决定履行处罚义务罚款应当足额缴纳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决定,被处罚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执行 8.复议和诉讼 被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监督与管理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各部门、各煤矿、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各部门、各煤矿、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处罚台账,如实记录处罚情况,并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3.对在安全生产处罚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的严格执行,旨在强化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公司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对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生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