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部分制度.doc
18页社区部分制度(范本)社区“两委”联系群众“三项制度”一、接待群众制度社区“两委”成员每天有专人集中接待群众,做好来访登记,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明确具体处理方法二、入户走访制度社区“两委”成员走访本社区居民户,一年每户走访次数不少于两次重点走访困难户、上访户、致富能手、老党员和老干部入户走访时要做好“五件事”三、定期反馈制度社区“两委”每月召开民情分析会,研究处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明确办理的责任人,限期办理,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给本人重庆市城市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建设,保障广大居民依法行驶民主权利,促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7]62号)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享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民主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分社区常住居民和驻社区社会单位两种情况提名推选一)社区常住居民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提名推选参加提名推选的人数应超过选民人数的二分之一,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推选有效推选的方式可以召开小组选民大会,也可以按住户状况召开楼、院选民会议进行推选,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二)驻社区社会单位推选社区成员代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会社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推选,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必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派员协助搞好提名推选第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人数应根据社区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以40至80名为宜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第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议政能力,能代表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的意愿与利益,热心为社区成员服务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所在的社区的自然代表第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受社区居民的监督社区居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或不履行职责的代表撤换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原选区单位或住户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改造或罢免(一)迁出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社区居住的人员二)社区单位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人员改造或罢免人员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或社会单位或20%的住户代表向原选区代表小组提出,至提出之日起,原选区代表小组应在30日内组织选民民主表决免除或新选可采取一次会议完成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社会成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主要行驶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区发展规划级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等社区公共事务、公共事业项目的立项和运作,并监督其执行三)讨论决定社区环境、社区治安整治共组四)讨论制定社区成员共同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五)民主评议社区工作专职干部六)讨论决定涉及社区自治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三次,每次会议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问题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方能执行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支部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召开会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会议的任务提前通知代表,以便代表向本选区征求意见、建议,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决定的事项,要公告广大社区成员,并认真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经下次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第十二条 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档案,做好归档工作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权利:(一)参加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社区工作有关事项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三)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提出社区干部的罢免、撤换或奖励建议第十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一)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收集反映社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宣传代表会议的精神和决议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施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自治职责1、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2、制定本社区公告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有关制度3、设置人民调节、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4、落实居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财务、事务(服务)公开5、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恪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6、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告事务,管理和维护社区集体资产7、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指导、管理社区服务站、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8、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文明素质9、依法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10、组织开展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共驻共建活动。
11、加强社区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12、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13、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14、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属居民自治范围的其他事务二)协管职责1、协助党委和政府在社区开展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就业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形势教育、青少年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环境保护、市政管理、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事务2、协助政府部门对以下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初审:(1)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2)居民申请临时生活救助金(3)困难家庭申请子女学杂费减免;(4)居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5)应征入伍青年及直系亲属在社区的政治表现;(6)居民再生育申请、婴儿户口申报;(7)失业(无业)居民申办失业证;(8)居民申办老年证;(9)占用社区公共绿地手续办理;(10)社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11)社区服务业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12)驻社区单位创建文明单位;(13)社区幼教办园设置申请;(14)社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1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
3、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了解知情以下事项:(1)社区物业服务单位设置、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情况;(2)与本社区相关的市政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情况;(3)房屋出租情况;(4)社区居民户口迁移情况;(5)社区出生、死亡人口情况;(6)社区流动人口情况;(7)其他需社区居民委员会知情的事项三)监督职责1、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2、对政府智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3、对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4、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并通过社区党组织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5、对政府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先评优,作出民主评议意见社区“两委”联席会制度 (一)社区“两委”(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社区“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二)联席会议主要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及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服务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发包,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社区重大活动的开展,社区帮贫、济困,“一事一议”事项,社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其他与多数居民利益有关的各种事项的审议等。
(三)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社区“两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居民意见建议提出所议事项,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四)对社区内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方可提交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五)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按照自身职责组织实施六)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应有规范的会议记录簿,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建设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权利机构,履行对社区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责,是社区全体居民依法行驶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 带点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依法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3、听取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变更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社区居委会或有1/3以上居民代表提议,也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2、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居民会议决议、决定相抵触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1、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居民代表;2、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3、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4、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及事项执行情况在社区公开栏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社区居民会议制度(一) 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任1、讨论决定本社区重大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及实施方案;2、负责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撤换、罢免和补选;3、讨论制定居规民约 4、撤换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5、讨论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涉及全体居民或部分居民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可以按居民小组或楼院为单位组织召开四)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18周岁以上的人或60%以上户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决定应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范围大户数多的社区可分片、分时召开,根据统一汇总作出决定),居民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全体居民必须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共驻共建制度一、共驻共建内容 建立社会单位与社区交流协商互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社区公益事业建设,改善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活动;优化、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资源,共谋社区发展,形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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