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问题.doc
10页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问题一、过失相抵的基本概念及在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基本概念过失相抵,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 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 制度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互相抵销学者 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 抵销同一道理过失和抵,“不过为形容Z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和较 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因此,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被害人 自己之过失”过失和抵是债法的概念,是侵权Z债,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与有过失,是大陆法 系的概念,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或推定有过错, 而且加害人也有过错我国学者过去叫混合过错,这是从前苏联学来的,英美法系称为共 同过失,这三个概念都是说的一个问题混合过错有他的不足,它不概括在无过错责任原 则的场合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情况,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加 害人的过错,一方不讲究过错,另一方有过错,就不能叫混合过错。
共同过失与共同侵权 行为中的共同过错的概念相混淆,也不好用,还是与有过失的概念较准确过失相抵原则的法理依据,通常认为是依据衡平观念及诚实信用原则凡及于自己之 故意或过失所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于他人,此为自明之理盖人只应对自己之行为负责对于他过失行为所生Z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否则为衡平原则所不许且依诚信原则,为使债务完全履行,债权人亦有协助之义务,若债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使损害扩大,亦为诚 信原则所不许故过失相抵原则,为衡平观念与诚信原则法文化Z具体表现构成与有过 失,就要过失和抵,就要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最终确定双方各口承担的侵权责任2、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过失相抵规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己广为各国所采用,但在以无 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规则,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1984年8月30 口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相 应地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及至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 于损害的发生也冇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过失相抵原则的雏形, 相当长吋间内,我国理论上曾有学者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有关过失相抵 的抗辩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其责任减免的依据是过错理论,因此 它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对于高度危险致人损害 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否适用过失相抵曾发生过重大争论曲于对于受害人有明显过 错,但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部门仍应赔偿受害人几十万、上百万的损害,全国几起 大标的电力赔偿纠的判决结果,显现排除过失相抵在无过错侵权领域内的适用会造成明显 的利益不公,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而电力部门对高压电致人伤残的事件防不胜防,在这 种背景下,2000年11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这一争论才算告一段落,该解释对于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 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从而将受害非故意而是重大过 失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 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 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 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责 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该解释虽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 但其关于过失和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这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的作法和一 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和实 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2004年5月1 H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rfl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 证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 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无过错侵权适用过失和抵 的内容下面就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法理及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限制、 效力与标准及该原则的价值结合实践进行论述二、过失和抵的构成要件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应从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如完 全符合该要件,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反之则不能减轻侵 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可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进行考察1、客观要件客观耍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民法理论认为:“得 发生过失相抵者,常为赔偿义务人Z过失所引发Z损害,与赔偿权利人Z过失所酿成Z损 害为同一,而且该二过失和互助成以致”(2)必须是被害人与侵权人Z行为,均为损害Z 原因换言之,对于同一之损害,不仅侵害人的行为是其发生原I大I,被害人的行为与该损 害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对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损害原因互不相关 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上述两个方面,即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竞合,是适用过失相抵 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双方互殴乃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既非同一,也不存在原 因力的竞合关系,与双方行为为损害Z共同原因的情形有别,而无过失和抵适用要止确 理解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应注意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的区别过失相抵与因果 关系中断既相类似而乂不相同区别之标准就在于过失相抵客观方面应具备两个基本条 件,即损害结果同一与原因力竞合这两个条件有一个不具备或者两个条件都缺乏时,就 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鉴于过失相抵应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尤其是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所具有的实质性作 用,有学者认为:“过失相抵制度虽然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有联系,但主耍是从因果 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后果分担的因此,它展于外来原因的抗辩更有学者基于对过 失和抵客观构成要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的强调,断言:所谓“过失和抵仅为双方当事人过 失行为对发生损害的原因力之期酌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意义,于此可见一 斑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即被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如 果被害人没有过失,仍不能仅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其原因正如学者所说:“法律在广义的私的自治所承认之范围内,放任对于自己加害行为, 而任何人对自己采不忠实这态度,可影响及于他人Z利害时,则当别论被害人与 有过失,非可仅解为被害人与以原因Z意,而尚须包含在社会观念上应受非难一要 素没有可非难之过失行为,也就不存在可以转嫁之损害,加害人也就无从主张过失相 抵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在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因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因 此,凡论及过失相抵,理论上均认为“所谓过失乃广义之过失,包括故意在内”据此,《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固然属于过失相抵Z规定,第132条后段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时高度危险作业人免责Z规定同样属于“过失和抵” Z规定。
诚如学者所言“过失和抵规 则有时叮成为加害人免责的事由免除责任是减轻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以是过失相抵发 挥到极致的体现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通常称为加害人免责的理由,甚至在加害人应 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当受害人故意寻求伤害时,其过错已达到足可与任何过失相 抵,并且在加害人对其不具特定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该损害责任是显失公平而有违诚信 的关于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这 属于受害人主观方而的内容从过失相抵的概念出发,若受害人无行为能力,则其主观上 不可能出现过错,理论上认为无行为能力人不适用过失相抵过失,但过失和抵的木质是谋 求加害人与被害人负担损失之公平,有时加害人己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若不适用过失相 抵,却要承担不相等的民事责任,如一7岁小学生自己放学回家途中,因好奇竟攀登一加 了防护装置的并设置危险标志的变压器,结果触电致残,此案中7岁小学生对电的危险可 能尚未能识别,但其家长未尽教育、监护职责是明显的,此案因孩子系无行为能力而排除 过失和抵,但若判决电力产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不公平,因为造成小孩了触电的原因 除了加害人系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外,小孩监护未尽监护责任也是非常大原因,在审判实践中,是考虑监护人之过错,从面减轻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其结果与适用过 失相抵并无不同。
三、过失相抵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范围问题过失相抵即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告的一般侵权领域,也适用于以无过错为归责 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威,这在理论上已基本形成共识,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过失相 抵,为基于赔偿制度之公平分担及支配债权债务关系之诚信原则之一具体体现,即不得以 因口己过失Z损害,转嫁于他人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而并及于 其他依法律之规定所生之损害赔偿义务人纵应负无过失之赔偿责任,亦非例外关于过 火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过去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随着最高法院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这一争论才得以休止,所以《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 释》在我国法理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但鉴于无过错责任之设立,系立法上以保 护受害人利益为A的而进行的止义Z分配,所以该司法解释将适用过失相抵的条件限制在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以避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冲突实践中,如不考虑过失相抵规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都 有过错时,则会出现责任分配明显不公的现象以动物侵权为例,根据《民法通则》第 127条“市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受害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只是呆板 的适用法条,则会得出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
这显然违反公平止义原则,也未能 正确的适用法律因为,即便是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在双方都 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仍有获得部分赔偿的权利,而在旨在特别保护受害人的无过错责 任情况下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不仅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特别保护,也与督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管理义务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因此,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如不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盲口搞一•刀切,会出现非此即彼的错误结论,不能正确、科学的划分 侵权者与受害者的责任四、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制在肯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下,考虑到无过错责任 之设系立法上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口的而进行的正义之分配,所以适用过失相抵时应有所 限制,以避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冲突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 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儿个方面:1、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基于 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这一限制的基本理由,亦如曾隆兴先生所说“法律上课 以加害人无过失责任或者中间责任吋,斟酌被害人与有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 过失责任Z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Z本意。
尤其加害人有过失时,似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