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民商法汇总第二章.doc

14页
  • 卖家[上传人]:woxinch****an2018
  • 文档编号:39287572
  • 上传时间:2018-05-14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109KB
  • / 1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法物权法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一、物权【【了解了解】】(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特征(与债权相比较)(1)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此处的“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首先,它一般为有体物,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从而能够特定,但能为人所支配的空间、声、光、电、热、气味现在也被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其次,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宇宙、日月星辰非人力所能支配,就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第三,物须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2)物权是对物权(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 (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2)可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之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设立的担保物权一般为质权、留置权。

      3)在纠纷的管辖上不同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动产一般管辖2.财产权利(物权客体的扩张)如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作为质押权的客体三)物权的效力(这部分内容相对较难)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1)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如我国《物权法》第 120 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为权源,但其一经设立,所有权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权能即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因而约束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时间标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重复担保: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一般情况:一个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优于债权一个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优于债权特殊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1)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例如,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清算费用优先于原来的债权2)根据“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依据该法第 22 条的规定,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特别注意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将其与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结合在一起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四)我国物权法的体系1.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作为所有权特殊形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包括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4.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5.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了物的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必须对物的占有进行保护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略) 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众基本财产权利二、物权法基本制度二、物权法基本制度【【熟悉熟悉】】(一)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归属和利用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包括静态财产关系(确立物上支配秩序)、动态经济关系(物权变动制度)和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保护制度)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对该原则应当从下述两个方面来掌握:(1)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物权类型比如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将租赁权作为物权2)物权类型固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

      如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人不得享有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这实际上改变了抵押权的本质内容,相当于创设了一种新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有: ①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 ②无物权效力 ③无效物权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2.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1)物权意思的对世性,即法律必须承认并保护物权人独立地形成支配物的意思,并按照这一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物权意思的对世性,即法律必须承认并保护物权人独立地形成支配物的意思,并按照这一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果2)一物一权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同时存在同种类型同种效力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一物一权并不排斥多个不同法定类型物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如同一块土地上有一个所有权、一个地上权、一个抵押权注意:““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是说,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原则是说,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3)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3.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

      物权特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物必须已经存在; (2)物必须特定(与其他物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联)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 4.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如《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2)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即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3)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物权法》第 6 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的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的生效(公示生效主义)但要注意,《物权法》同时还规定了公示对抗主义(当事人之间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物权法》第 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和善意保护的作用,即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善意信赖该推定的第三人,即使是从无处分权人那里取得的物权,仍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不受真正权利人的追夺三)物权变动制度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区分原则和公示原则,并且要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有紧密的联系物权变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2.不动产物权登记(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①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③另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①统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原则设想 ②管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采取当事人申请为主的方式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3)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的方式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3)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特殊的登记程序①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我国《物权法》第 19 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条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作用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阻断登记公信力除斥期间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不当的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事实上权利人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容易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的不稳定状态不再长期延续,尽早恢复正常的不动产物权秩序,法律必须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除斥期间。

      ②预告登记我国《物权法》第 20 条新设了预告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使。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