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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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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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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论文摘要 本文从挪用资金罪的基本主体入手,结合刑法、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文本, 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各种主体进行区分挪用资金罪的基本主体是本单 位对资金有权主管、管理、支配、经手的人员,该人员应当是与本单 位有实际隶属或者雇用关系的人私营企业主是否能构成本罪主体则 是要根据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进行判断,其中关键要点是 私营企业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论文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主体 私营企业一、挪用资金罪主体基本判断构成的主体应当是具备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第272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工作人员对于主体的身份,有学者认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职务的人员单纯的劳务人员, 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有学者认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在非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员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 经管或者经手资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挪用资金的行为人既可以因为主管、 经管资金而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有时也可以只需在工作中经手资金即可,如普通采购人员,出纳员。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从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案件可以看出,只有本单位对资金有权主管、管理、支配、 经手的人员才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其他人员与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没有关系,他们不具备管理、支配、经手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没有 机会接触单位资金,因而不可能实施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也就不可 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二、非本单位成员能否很为本罪主体在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问题中,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 主体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成为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这里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是指能够利用职务之 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认为:对 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 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批复实际上是将隶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 员纳入到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中这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不能对其实施开除等行为,但也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本单位人员均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 主体只有与本单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 才能称作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与单位之间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或 者雇用关系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先,是否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存在雇佣合同且存在合同关系,登记为本 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第二种是广义的理解,只要存 在事实上的隶属、雇佣关系,即该人员事实上需要为本单位的经营和管理克尽勤勉忠实义务的,可以认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例如,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 工作人员认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成为本罪主体”是基于对坏单 位人员”的狭义理解,实质上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的可能认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则是基于广义 的理解,强调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质上的隶属、雇 佣关系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广义上的理解包含了存在职 务之便的可能性,含义更广三、私营企业主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问题中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私营企业是否能成 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从我国刑法文件来看,私营企业是作为个人在 法律中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 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私营企业属于个人,则 不存在私营企业主挪用的问题而从理论和实践中的观点则更为多样,对于私营企业主是 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有三理由:第一,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私营企业已经工商 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其便成为合法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任 何人包括私营企业主本人不得非法处置私营企业财产第二,私营企 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的行为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二百七十二条 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主体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并未规定所有制, 其犯罪主体并未排除私营企业主第三,私营企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 金具有刑罚处罚性市场经济主体部分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 等,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即私营 企业的财产应同国有、集体企业财产一样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私营 企业主的挪用处罚应予以刑罚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挪用资金 罪原因是,私营企业属于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私营企业主对私营 企业财产具有完整的所有权由于市场经济中企业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上观点难免以偏概全还有一种观点倾向于以私营企业的主体地位 和组织形式作为判断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观点强调了私营企业在 市场经济改革中日趋多样化的特点,较为灵活,也不违背挪用资金罪 立法本意—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财产的完整所有权私营企业的主体地位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私营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财产独立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企业资金的支 配必须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包 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我国的挪用资金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类的 罪行,具体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财产的占有 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对其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营企业主是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如 果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则侵犯了私营企业作为法人的独立的财产所有 权,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但一人公司除外,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由 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但如果个人挪用公司财产,会有两种 情况存在第一种是挪用公司财产以致于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六十四条不能证明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的财产相互独 立的情况,此时一人公司本质上和个人独资企业并无区别,可以参照 下文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处理。

      第二种是没有产生第六十四条的情 况,此时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私营企业主可 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要分情况讨论个人独资企业主不应该纳入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中个 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对其财产不享 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 有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主不存在挪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情况,而 是个人独资企业主对自身财产行使所有权合伙企业则是看情况而定有学者认为,合伙人擅自挪用 合伙企业资金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 同管理和使用,即合伙企业有独立的财产权,合伙人不得擅自处置 也有学者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因为挪用资金罪 的侵害客体包括单位和员工间的信任委托关系而合伙人以合伙协议 为依据建立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及对执行合伙事务都享有平等的权 利,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不存在单位与员工的信任委托关系合伙 人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为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违约责 任,不能上升到刑法范畴。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与上述第 二种观点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刑法典中属于侵犯财产类罪行,所 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单位与个人的信义义务只能作为辅助参 考,不能作为认定本罪主体的关键从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来讲, 无论合伙人是以何种方式出资,对合伙企业的财产都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挪用企业资金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基本主体是本单位对资金有权主管、管理、支配、 经手的人员,该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有实际隶属或者雇用关系的人 私营企业主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主要看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 法律地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私营企业主可以构成挪用罪主体, 但不能证明私营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一人公司除外至于 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私营企业一一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能构 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因为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组 织的财产所有权,而这些非法人私营企业的财产权属于私营企业主所 有,不具有侵犯挪用资金罪保护法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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