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比版).doc
14页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旧对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原: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新增内容)规定,制定(原: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原: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新增内容)、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增内容)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原:有“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原: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原:此句为第四条)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原: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原: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新增内容)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新增内容)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新增内容)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新增内容)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原: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新增内容)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原: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新增内容)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原: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历史(新增内容)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新增内容),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此处删除“指导思想”)、宗旨(此处删除“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原: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此处删除“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此处删除“要”)对(此处删除“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新增内容)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原: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原: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原:申请入党的人)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此处删除“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原: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原: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原: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原:思想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原: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原: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原:被介绍人)的情况;(五)发展对象(原: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原: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中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原: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新增内容)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此处删除“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新增内容);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此处删除“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新增内容)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此处删除“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新增内容)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新增内容)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新增内容),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新增内容)应当(原: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原: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材料此处删除“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原: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原:《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新增内容)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原: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新增内容)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原: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一)发展对象(原: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新增内容),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新增内容)(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原:审议)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原: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此处删除“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新增内容)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原: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原: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原: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一并(新增)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新增内容)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新增内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原: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此处删除“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除另有规定外(新增),临时党组织不能(原: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原: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原: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原:考察),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新增内容)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原: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原:《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原: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原: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原: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原: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原:《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原: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原: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原:人)入党时,应当(原:应)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原: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新增)。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处删除“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新增内容)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新增内容)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