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增加税务风险【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doc
4页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企业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增加税务风险【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务中,不少人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性等原则,这些都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讲的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共存着其他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其实就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举例来说,某一企业向另一企业拆借资金,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付利息1000万元,后企业未实际支出,企业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财务费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予以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以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依据在哪里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利息支出所谓支出,是要有实际支出动作的,也就是这笔利息要实实在在付出后才能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相关性等其他问题所以,利息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拓展到税前其他扣除项目,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在很多条款中都规定了相关税前扣除要支出、支付、缴纳和拨缴等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少数正列举的项目可以预提扣除外,其他扣除一律要真实发生的所以,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也得到了验证,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换言之,如果在汇缴结束时,尚未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应在汇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了维修费用500万元假设该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因该房屋尚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保修期内,且该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就维修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正在打官司也就是说,该笔500万元的维修费用是否最终由开发企业承担未完全确定;税务机关以该费用为未决费用为由,对该笔支出纳税调增这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要求这种确定,最主要是金额的确定如果通过审判发现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保修范围,法院判决开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确定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也有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明确了四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企业要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的情况下,才确认为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这一条恰恰是对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挑战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以往和买方的交易经验、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作出职业判断,以此确认经济利益是否有较大可能流入企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所得税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摒弃了这一条确定性原则还体现在对企业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都不得扣除当然,坏账准备以及各类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在与会计博弈后妥协,允许在一定年度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提扣除,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回归结语: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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