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ppt
46页1030----2007 煤矿用运输绞车 安全检验规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运输绞车(以下间称 绞车)的产品分类、检验要求、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在倾角小于30度 的巷道牵引矿车运输物料的绞车,不适用 于提升或运输人员的绞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 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安全标志(GB 2894-1996,neq ISO 3864:1984) • GB/T 3768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 射面上方采用包洛测量表ICI的简易法(GB/T 3768 -1996,eqv ISO 3746: 1995) • GB 3836.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 分:通用要求(GB 3836. 1-2000, eqv IEC 60079- 0:1998) • GB 3836. 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 分:隔爆型“d ” (GB 3836. 2-2000, eqv IEC 60079-1:1990) • GB/T 7679.3-2005矿山机械术语第3部分:提升 设备 • • GB 9969. 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 GB/T 13306标牌 • GB/T 15706. 2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 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GB/T 15706. 2-1995, eqv ISO/TR 12100- 2:1992) • JB 8515-1997矿用绞车 安全要求 • MT/T 154.8-1996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型号 编制方法 •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2006年版• 3术语和定义 • GB/T 7679.3-20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方便重复列 出了GB/T 7679. 3-2005中的一些术语 • 3. 1 卷筒直径 • 卷筒缠绳表面至卷筒中心距离的两倍 • 3. 2 卷筒宽度 • 卷筒两个挡绳板内侧的距离[ KGB/T 7679.3-2005,定义2. 2. 5 ]• 3. 3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 • 容绳量长度之半的点所在的层的钢丝绳所 允许承受的最大静张力 • 3. 4 基准层上钢丝绳速度 • 容绳量长度之半的点所在的层的钢丝绳速 度 • 3. 5 容绳量 • 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长度[KGB/T 7679.3-2005,定义2. 2. 23 ]• 4产品分类 • 4. 1型式 • 4.1.1结构型式 • 绞车的工作机构应制成卷筒纵绕式,采用 行星齿轮传动的形式 • 4.1.2绞车按电气设备类型分为: • a)隔爆型; • b)非隔爆型• 5检验要求 • 5.1工作条件 • 5.1.1隔爆型绞车工作时,周围空气中的瓦斯、煤尘等不应 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浓度 • 5.1.2非隔爆型绞车不应用于有瓦斯、煤尘等易燃、易爆气 体的场所 • 5.1.3绞车应安装在空气温度0℃--40 ℃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环境温度为20 ℃士50 ℃时),海拔高度不超过 1000m的机房内,应能防止液体浸入电器内部,无剧烈震 动、颠簸,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工作。
• 5. 1. 4当海拔高度超过 1000m时,需要考虑到空气冷却作 用和介电强度的下降,选用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制造厂和用 户的协议进行设计或使用• 5. 2基本要求 • 5. 2. 1绞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 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 5.2.2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JB 8515-1997的有关规定 • 5.2.3绞车所有的原材料、标准件、外购件 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 2. 4隔爆型绞车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 1和GB 3836. 2的规定,且应经国家授权的 防爆检验机构进行防爆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证书 • 5.2.5绞车的通用件、易损件、备用件应保证质量 与互换性 • 5.2.6凡本标准未规定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如原材料 、标准件、铸锻件、外购件、配套件、及电气元 件、电气设备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之要求 • 5. 2. 7用户应根据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调试和运转• 5.3标志 • 5. 3. 1标志部位:产品应按图样规定的明显 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牌 • 5. 3. 2绞车标志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的规定 。
• 5. 3. 3标志的内容应符合GB/T 13306的规 定内容如下: • a)制造厂名称、商标; • b)产品型号和名称; • c)主要技术参数; • d)制造编号及出厂日期; • e) “MA”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编号• 5. 3. 4在绞车安装场所有潜在危险存在时,应设 置安全警告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应符合GB 2894 的规定 • 5. 3. 5每台绞车应随机提供下列技术文件,装入 指定箱内: • a)产品合格证; • b)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 c)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绞车总图、基础 图、卞要零部件安装图、易损件图样、电气原理 图、接线图和电气原部件明细表等); • d)成套发货表及装箱清单以及备件目录等• 5. 4使用说明书 • 5. 4. 1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机械和电气两方面 内容,其编写应符合GB 9969. 1的有关规 定• 5. 4. 2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 a)产品名称、规格和主要技术参数; • b)主要用途和适用范围; • c)适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 d)结构示意图;• e)系统说明(机械传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 和其他系统); • f)安装与调试方法; • g)使用与操作方法; • h)维护与保养方法; • i)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 j)外形尺寸及重量。
• 5. 4. 3绞车操纵和控制部分的说明应清楚、 明确 • 5.4.4 使用说明书的用语应适合操作人员阅 读 • 5. 4. 5使用说明书还应以醒目的方式给出使 用与维护中预防危险的特别说明 • 绞车安装运行中特别的安全说明: • a)应清楚地告诉操作者一哪里有危险,应采取 什么措施,从而在工作中安全地解决; • b)设备正常启动条件、启动顺序; • c)设备正常停机条件、停机顺序; • d)有关防护装置的安装与功能说明; • e)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绞车的特别的警告说 明; • f)操作者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防护 措施应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 5. 4. 6维护和保养作业中的特别的安全说明 : • 如果操作人员需要在危险范围内进行维 护工作,那么应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进行: • a)应有两名对安全条例完全熟悉的人, 一个对进行维护工作的另一个人的安全进 行监控; • b)监控人员能方便地触及到急停装置; • c)进行维护的区域应有相应的照明;• d)监控者一与维护宫之间要有一种可靠的方 式进行对话; • e)只有当绞车处于停机状态,启动开关无人 能够触及,并悬挂警示标志时,才允许一 个人独自对设备进行维护。
• 6检验内容 • 6. 1制造与装配 • 6.1.1所用材料均应附有质量保证书,必要 时应进行化验或鉴别,确认合格后方可使 用 • 6.1.2外购件、外协件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 书,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须有在有 效期内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必 要时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 可装配• 6.1.3铸件不应有疏松、气孔、砂眼、裂纹等影响 强度的缺陷 • 6. 1. 4锻件不应有裂纹、夹层、氧化层、折叠、 结疤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 6.1.5焊接件焊缝不应有裂纹、夹渣、间断、烧穿 等缺陷 • 6.1.6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的设计应符合GB/T 15706.2的要求 • 6.1.7卷筒不应有降低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 6.1.8机座应有足够的刚度,能承受频繁的起动和 制动• 6. 2外观质量 • 外露弹簧和可调螺栓等连接件应具有防锈层 • 6. 3安全防护 • 6. 3. 1绞车所有外露旋转零部件(除卷筒、制动器 外)应有防护罩 • 6.3.2卷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 为钢丝绳直径的2. 5信 • 6.3.3钢丝绳头固定在卷筒上,应有特备的容绳或 片绳装置,不能系在卷筒轴上;绳孔不能有锐利的 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能形成锐角。
• 6. 3. 4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的绳径比应大于25 • 6.3.5卷筒上的螺钉不应高出卷筒圆周表面 • 6.3.6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可视性,保证对 人员不构成危险 • 6. 3. 7绞车应设置总停开关,防止突发事件 引发的危险• 6. 4使用性能 • 6. 4. 1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 • 6. 4. 2工作时应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 • 6. 4. 3绞车所有密封处不应有漏油现象 • 6. 4. 4整机噪声不应大于90dB (A)• 6. 4. 5绞车工作时各部分温升不应超过35℃,最 高油温不应超过70℃ • 6. 4. 6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日绞车在额定负载下电动机的实测功率不应大于 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6. 4. 8超负荷试验后,各部位不应有异常现 象发生 • 6. 4. 9超负荷试验后,连接部位不应有松动 现象• 6.5制动系统 • 6. 5. 1绞车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 动器安全制动器制动的同时应自动切断 运输装置的电源 • 6.5.2安全制动器应采用重锤力或弹簧力进 行制动 • 6.5.3安全制动时闸瓦空行程时间不应超过 0.5s。
• 6. 5. 4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在制 动时,其制动力矩不应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 倍制动力矩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 Tj—试验制动力,单位为千牛(kN); • R—卷筒缠绳后的半径,单位为米(m); • Mz—额定静力矩,单位为千牛米(kNm)• 6.5.5采用手动时,其最大操作力不大于 200N • 6.5.6制动闸比(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不 小于70 % • 6. 5. 7闸瓦(带)与制动轮松闸后的间隙: •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2mm,且上 下相等; • —角移式块式制动器在闸比中心不应大 于2. 5mm; • —带式制动器不应大于3mm• 6.5.8闸瓦(带)与制动轮无缺损,无断裂,表 面无油迹 • 6.5.9闸瓦(带)不允许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龟裂 、起泡、分层等缺陷 • 6. 5. 10闸瓦(带)不准拉毛或刮伤试验盘• 6. 6隔爆型绞车用制动闸瓦摩擦性能 • 6. 6. 1在摩擦试验时,不应发生有焰燃烧和 无焰燃烧现象,在密闭的隔爆箱内不应引 起爆炸 • 6. 6. 2在摩擦试验时,试件和试验盘表面温 度不应大于150 ℃ • 6. 7深度指示器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