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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pdf

10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7454714
  • 上传时间:2018-07-02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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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合同内容变更1.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投保范围2.2 保险金额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保险责任的免除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保险金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4.1 保险费的支付4.2 职业或工种变更5. 其他事项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3 投保信息变更5.4 失踪处理5.5 事故鉴定5.6 争议处理6. 释义6.1有效身份证件6.2现金价值6.3周岁6.4意外伤害6.5毒品6.6酒后驾驶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8无有效行驶证6.9探险活动6.10 非处方药6.11 未满期保险费6.12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2 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3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提前还清向金融机构所借的贷款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 ) ;(4)还清贷款的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见释义6.2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提供的保障2.1 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 周岁 (见释义6.3)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2.2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3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见释义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2.5 保险责任的免除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释义6.5 )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释义6.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7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8 )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活动 (见释义6.9 )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释义6.10 )不在此限;(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保险金受益人1、第一受益人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本息总额 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如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予由您指定的第二受益人2、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贷款合同以及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 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贷款合同以及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3) 申请人为第二受益人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4.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需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4.2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退还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6.11)差额部分;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增收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会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 其他事项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3 投保信息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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