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原因及对策.docx
3页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原因及对策 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原因及对策 摘要: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从而节约本钱然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其蕴含的优越性发挥不尽如人意本文就取保候审实际操作中所暴露出的具体问题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管措施;取保期限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阻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单纯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取保候审制度无疑是一条“善法〞,然而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尚不完善,加上数千年封建专制所产生的官本位思想残留,取保候审制度在切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不少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并非案件需要,而是对一些犯罪嫌疑缺乏证据而又无其它侦查工作可做的对象借取保候审“下台阶〞取保候审后不积极开展侦查工作,保而不“审〞,消极执法,借取保候审拖延、延缓、消除嫌疑人的激愤情绪,美其名曰为嫌疑人“拴个笼头〞,防止其上访滋事,这种情况是目前取保候审执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2、有些执法部门只要犯罪嫌疑人交足保证金就予以取保候审,甚至将抢劫、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且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嫌疑人、被告人也取保候审,甚至对外来人员作案的流窜犯也允许取保候审 3、对同一对象重复取保候审许多办案机关不愿意接受保证人担保,只接受保证金担保,或者有的既要保证人又要保证金担保〔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而且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很高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院和法院又分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收取保证金,但前一阶段已办理的取保候审手续却往往不解除,保证金也不退还结果导致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被取保候审三次,或者同时被三个机关取保候审,同时交纳了三次保证金 4、自侦案件适用的困惑性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多变性等特征,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掌握其更多的罪行或发现其有串供、消灭罪证、自杀、逃跑等突发情况时,需立即采取逮捕措施,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自侦案件逮捕权上移,上级检察机关由于不熟悉案情,审查案卷需要更多的时间,加上报送案件的往返路途时间等客观条件限制,从基层院提请逮捕到上级院审查决定时止,这段时间内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串供、消灭罪证和自杀、逃跑等突发情况,是基层办案人员的难题。
5、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严格财产保已成为取保候审的主要保证方式有关保证金的问题主要有:①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在一些地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为数额与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统一有的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保证金帐户,仍存在执行机关、决定机关自行收取、自行保管的现象③没收保证金操作不标准有的办案人员成心制造事端使嫌疑人无法按规定到案,借此将其保证金收缴,没收程序也缺乏必要的公开度,失去监督 6、执法机关对取保候审的监管措施不力有的地方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使其流于形式,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消灭证据甚至重新犯罪,严重地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危害社会 二、主要原因 1、办案质量不高其原因很多,其一局部干警自身素质有待提高,还没有从旧的执法观念中转变过来,思想观念跟不上新的形势要求;其二是不注意对证据的搜集,办案方法单一、陈旧因办案质量不高,而对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估计缺乏,轻率地适用这一后果不太严重的强制措施 2、规章制度建立还不完善针对取保候审审查程序、保证金收取、管理、没收,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随意性较大,使利用取保候审到达某种目的情况有机可乘。
3、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模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这里并没有明确十二个月是三部门单独采取的期限,还是三部门重复采用的总期限,导致三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那么,都规定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果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有36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而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过一个半月,3个阶段之和也才4个半月,确定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明显过长取保候审期限过长,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容易产生候而不审的现象,而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 三、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1、强化办案人员的素质,提高办案质量一是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坚决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二是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抛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证据〞的观念,在办案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把案件都办成铁案,从而减少犯罪分子假借取保候审到达某种目的的可乘之机 2、建立制度,制定措施,从根本上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制度要防止违反取保候审制度的现象发生:一是办案干警要坚持和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等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并做到责任到人,对在取保候审适用中出现问题,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降低取保候审适用的随意性二是积极推行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地改良三机关各自工作中在取保候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取保金专门帐户制度,并把保证金标准公布于众,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3、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监管期间,有责任查明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一旦发现有违反取保候审制度现象的发生,就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4页 [2]卢平权:?我国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455页 [3]周伟:?保释解读与我国取保候审改革?,?法学?2004年第12期第40页 [4]徐静村、潘金贵:?论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