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pdf
2页1 附件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会协[2008]75 号) 第一条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中注协” )个人会员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会 10 年以上(含 10 年) ;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一定影响; (三)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四)遵纪守法,从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三条 中注协个人会员可以自愿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 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附 1) 省级协会应当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填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 (附 2) ,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中注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的实际2 情况,提出资深会员建议名单。
第五条 资深会员建议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的情况,审定资深会员审定结果在财政部和中注协网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相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布 中注协对评定的资深会员颁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资深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核实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收回资深会员证书的,不得再参加资深会员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