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doc
4页基本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1]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可分为1.人身自由权2.住宅不受侵犯权3.人格尊严权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休息权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5.获得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权获得救济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1.申诉、控告2.取得国家赔偿权3.取得国家补偿权社会生活权利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3.妇女儿童权利等公民的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侵权表现形式《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怕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录”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
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2]3公民义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