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docx
3页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资料: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劳动爱护的概念 劳动爱护,是指国家为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安康而实行的各项爱护措施,是保证职工肌体不受损害,保持和提高劳动者长久的劳动力量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2)劳动爱护的主要内容 1)安全及劳动卫生规程 ·用人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安全卫生训练,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需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展安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报告和处理 2)女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 ·依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制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展安康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