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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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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摘 要: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 中的确立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民事诉讼中 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规制,并发挥行为规 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由于程序法的形式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 中诚信原则适用的补充性关键词:民事诉讼, 诚信原则,确立,限制一、诚信原则的涵义及本质 诚信原则原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为适应社会的变 化,将道德原则法律化而形成的解释法学上的概念在英美法中,该 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 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日本,诚信原则课以 民事主体依据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的义务 按照我国民法学者的解说,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 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 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依据诚信契约的要求,当 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上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 义务当事人如果对诚信契约发生纠纷,在诉讼中,承审员有权不受 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根据正义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解释。

      由此 诚信原则获得了债权法上的指导原则的地位,在债权法中发挥着重要 的机能其后,随着法律思想的发展,诚信原则支配的范围逐渐扩大 至全部民事实体法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以契约自由为前提,在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之时,作为确保当事人实质衡平的手段而被认 可〔2〕如今,诚信原则已不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全 部的法领域作为高层次的法理念而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并与正义衡 平一道,被看作法律与伦理的综合原则,成为规制人们当为行为的实 践性规范〔3〕在民事实体法中发挥重要机能的诚信原则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 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诉讼行 为的合法有效进行判断的标准,它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遵 守信义、诚实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所实施的诉讼行为, 法院当予以驳回,或否定其本来的效力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以规 范的形式严格性为特征,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评价标准,无疑应 以严格的法律为要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就能产生所期待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违反信义,不诚实进行诉讼, 法官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而予以认可,则又有侵蚀实质 公正之虞。

      面对法的安定性与个别正义之冲突,诚信原则授权法官对 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实质正义由此,诚信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行为准则的功能-通过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制当事 人诉讼权能的滥用;漏洞补充的功能-诚信原则成为排除、修正既存 法律规范适用的根据;创造法律的功能-通过判例的累积,将一般条 款的诚信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范,进而弥补程序法的不足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及根据(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尽管确保诚实诉讼的努力与诉讼本身同样古老①,但真正将诚信 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予以确立却经历了很长的时间19 世纪以个人自 由为中心的诉讼观,几乎没有诚信原则适用的余地以德国为例,1877 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采极度尊重当事人自由权的立场,在诉讼中,当 事人实施不正当诉讼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就不能受到制约〔4〕当时法院的一个判例恰是对这一立法思想的最好注解〔5〕该 案中,原告明显采取不正当手段制造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藉,外 国藉的被告以原告恶意诉讼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 诉法院认为诉讼上的权能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应予以认定,因而拒 绝了被告的抗辩。

      立法与司法对诚信原则的排拒,亦有理论上的支撑 在德国,对于民事诉讼中可否适用诚信原则长期以来存在肯定与否定 的交锋肯定说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强调国家绝不能给那些心术 不正或无良知的人以作弊的工具,诚信原则应扩大至包括公法在内的 一切法领域持否定说的学者则主张当事人诚实参加诉讼是道德义务 而非法律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强调诚信原则会阻碍法的安定性当时 否定说占据主导地位〔4〕随着 20 世纪初期社会化运动的发展,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诉讼 观逐渐为人们所摈弃诉讼观的变化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 提供了契机在德国,最先昭示这一变化的是法院适用民法典一般条 款的诚信原则对撤回诉讼的契约效力加以认定的判例〔4〕不过,真 正使诚信原则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当归于1933年 10月 27 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此次修改中新增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的真实义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② 真实义务的规定对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首 先,使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具体化就诚信原则应否适用于民事 诉讼,学界还在争论不休之际,真实义务的规定使之在民事诉讼中的 适用不仅成为可能更成为必然。

      其次,真实义务的设臵为诚信原则在 民事诉讼法中的广泛适用提供了契机在现今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中, 体现诚信原则的条款随处可见如滥用起诉权时拒绝诉讼费用救助的 规定;口头辩论诉的变更与撤诉的限制的规定,驳回迟延提出的攻击 防御方法的规定等等③再次,对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性质予以重 新定位:诚实信义进行诉讼乃是当事人的义务在此之前,诚信原则 往往被视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基准〔3〕而真实义 务及诚实慎重进行诉讼义务的规定,使诚信原则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 规范的双重功能违反诚信原则,将受到程序法的制裁受立法的影 响,学说中肯定民事诉讼应适用诚信原则的观点亦取得通说的地位 适用诚信原则的判例在二战后也显著增加,并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种全 新的法理念:对于诉讼而言,与法的安定性相比,在具体的案件中应 努力使正义得到优先实现因为正确裁判的形成才是诉讼的最高目标,而在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4〕除德国外,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增设了体现诚信原则的条款如 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1911年的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美国民事诉讼有禁反言原则;日本更是在 1996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诚信原则以一般条款的方式直接规定 在总则中④。

      总之,通过立法,诚信原则已经渗透到诉讼的各个程序 之中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亦不断扩大,法官意图积极适 用诚信原则以解决现实社会所产生的复杂纠纷及法律问题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根据作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诚信原则在历来重视法律规范的形式严 格性与程序安定的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首先,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源于传统诉讼观的转变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强调个人意志与选择自由的个人本位思想造就 了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诉讼观: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由,民事诉 讼被视为完全放任双方当事人随意使用各种诉讼手段竞技的角斗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刻变化,个人本位思想逐渐让位于强调社会公 平的社会本位思想,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观念的 转变也给民事诉讼带来影响,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仅要符 合程序法的规定,也需要道德原则的约束诉讼绝不仅仅是“为权利 而斗争”,更需要“为权利而沟通”〔6〕,民事诉讼传统意义上的对抗 关系也逐渐加入协助的因素当事人有义务本着诚信态度从事诉讼行 为,通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协作,使法官尽早发现真实,作出 合乎正义的裁判其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适应现实诉讼关系多样 化与复杂化的需要。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带来民事纠纷数量的 增加,也使民事纠纷的类型日趋复杂化而立法的滞后常常导致在某 些纠纷中仅依靠适用明确的诉讼法律规范有时并不能产生实质的公 正为求得各种利益的平衡,客观上需要一般条款予以补充如在所 谓“现代型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存在明显差距,这就要 在证据的收集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领域,以诚信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确保当事人实质的平等同时,现实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活动 亦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要对这些活动进行适当的处臵,仅靠明文规定 存在局限,需要诚信原则的调整以实现程序的公正再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也是该原则在全部法领域 中不断得到重视的结果如前所述,诚信原则首先是作为民事实体法 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出现的,但后来,其适用范围日渐拓宽,在包括 公法与私法的全部法领域,诚信原则均有适用的空间现在的问题 不是诚信原则适用的领域应否扩张,而是在各个法领域中诚信原则可 否排除,可否具体适用〔3〕无疑诚信原则适用范围的拓展也对横 跨公法、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法产生了影响诚实信义从道德规范而 入法律并成为最高指导原则,根本上在于其道德内涵所代表的人类生 活的最基本的公正观念。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也是对公正价 值的体认三、诚信原则适用的主体、形态及其限制如今,作为高度抽象的法理念,诚信原则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民事 诉讼立法中均有体现,学者们也就诚信原则适用的形态及其理论构成 展开了积极的讨论一)诚信原则适用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适用诚信原 则,学说上存在争议核心问题在于法院是否应受诚信原则的约束在日本,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应只适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法院原则上不受诚信原则的约束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 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当取得当事人的信赖〔7〕 不过,多数学者主张法院也应受诚信原则的约束原因在于,诉讼是 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的三角形的关系,与法院期待当事人遵守 信义一样,当事人也能够期待法院遵守信义,这是一种相互的关系 〔8〕如果因法院的程序错误而使信赖它的当事人实施了相应诉讼行 为,就应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德国,学理上普遍认可禁止程序欺诈也适用于法院和当事人之 间的关系对于法院而言,诉讼程序的实施不得造成对当事人接受审 判权的限制,在诉讼中法院不得以自相矛盾的方式行事,尤其不得因 其自身的误解和错误导致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不利益〔9〕。

      这些规 定实质上体现了对法院诚实行使审判权的要求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核心机能在于禁止滥用诉讼权能在民事 诉讼中,凡是享有诉讼权能的主体均应成为诚信原则适用的对象,包 括当事人、法院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过,诚信原 则应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制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相 比,法院滥用审判权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它侵犯的是当事人的程序 主体权乃至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对法院滥用审判权的规制当属程序保 障的课题,应诉求于明确的法律规制乃至最高层次的宪法规范期冀 以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来制约法院滥用审判权似乎过于乏力在德 国,“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受制于宪法的保障”〔9〕,法院的行为 一般来说不必根据对滥用程序的普遍禁止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亦将诚 信原则定位为当事人的义务〔10〕二)诚信原则的适用形态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不仅存于理念中,更为重要的是探 讨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形态这不单单是立法者与法官们的 工作,也有赖于学理的支撑关于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表现,由于学者们观察的视角不同,得 出的结论亦不尽相同在德国,有关诚信原则的具体化,通说分为四 种类型:一是禁止恶意制造诉讼权能及法律状态;二是禁止矛盾行为; 三是禁止滥用诉讼权能;四是诉讼上权能的失权〔4〕。

      在日本,有学 者以诚信原则适用主体为依据,把诚信原则区分为在法院与当事人之 间发挥作用与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发挥作用两种情形在法院与当事人 之间,诚信原则具有确保两者实质性协作的机能;而在当事人相互之 间的关系中,诚信原则侧重于维持两当事人实质的衡平〔3〕也有学 者从解释论的角度将诚信原则的适用形态分为说明性概念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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