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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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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72
  • 文档编号:31497236
  • 上传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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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天 津 产 权 交 易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维 护 产 权 交 易 中 交 易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创 造 良 好 的交 易 环 境 , 规 范 产 权 交 易 行 为 , 培 育 和 发 展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 根 据市 人 民 政 府 津 政 发 [1995]71 号 《 天 津 市 产 权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规定 》 、 津 政 发 [1996]6 号 《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转 让 管 理 的通 知 》 、 津 政 发 [2002]16 号 《 关 于 发 布 的 通 知 》 及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市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局 、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 市 监 察 局 、 天 津 产 权 交 易中 心 六 部 门 联 合 下 发 的 津 财 企 一 [2002]22 号 《 关 于 加 强 产 权交 易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和 《 天 津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章 程 》 , 特制 定 本 交 易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在 天 津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所 进 行 的 一 切 交 易活 动 。

      各 产 权 交 易 分 市 场 、 事 务 所 及 从 事 产 权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纪 机构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则 第 二 章 交 易 地 点 和 时 间第 三 条 交 易 地 点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绍 兴 道 161 号 天 津 产 权交 易 市 场 内 第 四 条 交 易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9: 00-12: 00, 下 午2: 00-5: 00, 如 有 变 化 见 市 场 公 告 第 三 章 交 易 主 体第 五 条 产 权 交 易 主 体 是 指 依 法 参 加 产 权 交 易 的 出 让 方 、 受 让2方 第 六 条 产 权 交 易 出 让 方 须 是 产 权 或 与 产 权 有 关 的 权 能 拥 有 或享 有 者 企 业 产 权 出 让 方 指 企 业 资 产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或 政 府 授 权 部门 和 对 该 企 业 的 直 接 拥 有 出 资 权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第 七 条 产 权 交 易 受 让 方 是 境 内 外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 自 然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第 八 条 产 权 交 易 主 体 不 受 住 所 、 注 册 地 、 企 业 类 别 或 性 质 的限 制 第 四 章 交 易 范 围第 九 条 交 易 范 围 为 :一 、 国 有 、 集 体 企 业 的 产 (股 )权 整 体 或 部 分 的 有 偿 转 让 ;二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产 (股 )权 的有 偿 转 让 ;三 、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企 业 或 其 他 企 业 国 有 产 (股 )权 的 有 偿转 让 ;四 、 企 (事 )业 单 位 产 (股 )权 有 偿 转 让 ;五 、 国 有 企 业 由 于 破 产 、 兼 并 等 改 制 而 发 生 的 产 (股 )权 有偿 转 让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六 、 国 家 或 本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产 (股 )权 的 交 易 活 动 七 、 其 它 各 类 经 济 实 体 的 产 (股 )权 交 易 活 动 也 可 进 场 交 易 3第 五 章 交 易 方 式第 十 条 交 易 方 式 :一 、 协 商 议 价 交 易 。

      指 转 让 产 权 由 交 易 双 方 通 过 洽 谈 挂 牌 公示 后 以 协 议 成 交 的 交 易 方 式 二 、 招 标 竞 价 交 易 是 指 转 让 产 权 有 多 名 受 让 意 向 者 , 以 公开 竞 价 的 形 式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出 最 优 标 者 成 交 的 交 易 方 式 三 、 拍 卖 竞 价 交 易 是 指 转 让 产 权 有 多 名 受 让 意 向 者 , 以 公开 竞 价 的 形 式 , 由 出 价 最 高 者 成 交 的 交 易 方 式 四 、 其 他 方 式 是 指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六 章 交 易 程 序第 十 一 条 申 请 登 记 出 、 受 让 方 应 委 托 具 有 代 理 资 质 的 会员 单 位 填 写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并 对 被 代 理 方 的 要 件 进 行 初 审 据 实 填 写 产 权 出 让 或 受 让 登 记 表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对 出 让 方 或 受 让 方 的 产 权 享 有 资 格 、 法 律 证 明 文件 以 及 相 关 的 要 件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规 范 性 的 再 审 核 的 监 管 。

      出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应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集 体 )产 (股 )权 交 易 要 件一 、 出 让 方 需 提 供 :1、 出 示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登记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股 东 会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4复 印 件 ;4、 国 有 企 事 业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5、 企 事 业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6、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关 于 同 意 出 让 的 决 议 ;7、 出 让 单 位 报 投 资 主 体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请 示 及 批 准 文 件 ;8、 具 有 评 估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报 告 书 ;9、 国 有 企 业 提 供 :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表 、 财 政 局 批 复 ;集 体 企 业 提 供 : 产 权 界 定 报 告 书 ;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10、 双 方 签 订 的 产 权 转 让 合 同 或 转 让 协 议 ;11、 出 让 标 的 中 涉 及 土 地 、 房 屋 的 需 提 供 : 土 地 使 用 权 和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复 印 件 。

      12、 出 让 标 的 物 是 否 设 定 抵 押 、 担 保 的 合 法 证 明 ;13、 企 业 整 体 转 让 需 提 供 职 工 安 置 方 案 及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方案 二 、 受 让 方 需 提 供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受 让 方 为 自 然 人 的 要 出 具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股 东 会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复 印 件 ;54、 企 (事 )业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5、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关 于 同 意 受 让 的 决 议 ;6、 受 让 单 位 给 投 资 主 体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请 示 及 批 准 文 件 ;7、 受 让 单 位 出 具 其 银 行 提 供 的 资 金 证 明 三 、 市 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核 查 合 格 者 准 予 交 易 第 十 二 条 挂 牌 上 市 。

      产 权 交 易 项 目 挂 牌 时 间 为 7 个 工 作 日 , 7 天 内 任 何 一 家 收购 方 只 能 申 请 收 购 不 能 摘 牌 签 约 第 十 三 条 洽 谈 客 户 经 过 会 员 、 市 场 及 经 纪 机 构 中 介 , 就 交 易 的 实 质 性 条 件进 行 洽 谈 第 十 四 条 交 易 成 交 以 具 有 评 估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评 估 价 为 底 价 , 国 有产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在 评 估 值 90%以 下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主 管 财政 部 门 审 批 , 产 权 交 易 方 式 可 采 用 协 商 议 价 、 招 标 竞 价 、 拍 卖竞 价 不 同 方 式 确 认 成 交 价 格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签 订 公 证 产 权 交 易 双 方 就 交 易 的 各 项 实 质 性 条 件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 每周 二 、 四 下 午 在 市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主 持 下 交 易 双 方 订 立 交 易 合 同(一 式 五 份 ), 进 行 公 证 6合 同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一 、 出 让 人 、 受 让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三 、 交 易 标 的 四 、 交 易 成 交 价 格 及 附 加 条 件 五 、 价 款 的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六 、 被 出 让 企 业 的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七 、 交 接 事 宜 八 、 被 出 让 企 业 的 职 工 安 排 九 、 交 易 税 费 的 负 担 十 、 保 证 金 条 款 十 一 、 合 同 生 效 、 变 更 、 解 除 的 条 件 十 二 、 违 约 责 任 十 三 、 合 同 有 关 争 议 的 解 决 、 仲 裁 十 四 、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及 其 他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订 立 的 条 款 第 十 六 条 结 算 交 割 与 鉴 证 按 市 政 府 津 政 发 [2002]年 16 号 文 件 及 津 财 企 —[2002]22 号 文 件 规 定 , 交 易 双 方 必 须 在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内 进 行 统 一 结 算 ,价 款 原 则 上 一 次 性 付 清 并 凭 “市 场 ”出 具 的 产 权 交 易 鉴 证 书 到工 商 、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产 权 变 动 及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产 权交 易 项 目 成 交 结 算 后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产权 交 易 鉴 证 书 7第 七 章 自 营 交 易第 十 七 条 在 市 场 进 行 自 营 交 易 的 , 各 自 会 员 单 位 可 委 派 交 易员 进 场 交 易 , 并 对 交 易 员 的 一 切 交 易 活 动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交 易 员 必 须 经 天 津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培 训 , 考 试 合 格 ,发 给 《 交 易 员 证 》 , 并 在 市 场 登 记 方 能 参 加 交 易 第 十 九 条 会 员 单 位 自 营 买 卖 企 业 产 权 需 单 独 设 立 帐 户 , 其 资金 不 得 与 客 户 资 金 混 用 第 二 十 条 会 员 单 位 自 营 收 购 产 权 , 经 过 “包 装 ”(注 入 资 金 、技 术 、 管 理 等 )拆 零 或 拼 装 后 允 许 再 上 市 交 易 , 但 仍 需 按 市 场 有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八 章 代 理 交 易第 二 十 一 条 代 理 交 易 是 指 经 纪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接 受 其 它 单 位(客 户 )的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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