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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决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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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决议篇一:[股东分红]大股东不分红,小股东能怎么办?从一则案例说起A为B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股东,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 注册资金10%现B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逾三年,自设立以来每 年均有良好盈利可供股东分配,且公司尚无使用盈余扩大经营或 投资之计划A每会计年终后均要求公司分配红利,但全被B公 司控股股东于股东会上否决为此,A以B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 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红利一则看似简单的案例,反映出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 股东分红难、投资收益权难以保障的现实困境那么,问题就来了: A能否分配红利?A主张分红有无法律规 制? A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分红权?法律分析《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 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 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 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 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

      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 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 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回到本案,A作为投资人,并且实缴了出资,享有分 红的权利而B公司已经连续多年盈利,具备分红条件,且公司 章程也未对股东分红作出特别约定,A理应享有分红权,有权要 求B公司进行分红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取得公司红利须以一定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见,股东 分红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这是股东分红的必经程序而《公 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小股东持股比例低,“话语权”十分有限,因此,该项制 度无疑对小股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小股东往往会因股东会表决 不通过而无法实现分红,这是在目前公司法律制度下,这是小股 东分红权行使的最大程序障碍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小股东以《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分红而未获公司股东会通过,则小股东分 红这一实体权利将受阻于程序而不达,造成实体权利与行权程序间冲突。

      这也是本案中A股东行使分红权最大的障碍那么,这种障碍如何解决呢?二、小股东分红权的救济途径探究回到开篇案例,A股东主张分红权受阻原因主要是股东会决 议无法通过鉴于A作为小股东,无法获得足以通过分红分案的 表决权,在B公司现有规则下已经无法实现权力救济这时,我 们需要“打破”规则的束缚,从法律层面而言,A股东的分红权救 济逻辑路径主要有内部途径和外部途径两种:从内部救济途径而 言,可以促使股东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另一种途径则是股权回 购途径从外部途径来看,一是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着手,如果 股东会决议作出的拒绝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则对A股东无约束力,A股东的分红权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得以实 现路径一:行使退股权公司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往往有着自己独特的议事规则、表 决机制和纠纷解决方案,这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 法律制度下,公司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分为内外两个方面从公司 内部机制来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 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据此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向股东分配利益的,小股东 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为前述实体和程序冲突求得一解决 之道然而,本案中A股东的情形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 条规定的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法定要件而综观《公司法》全文,再无其他相关条款可直接引用以解 决本争议A股东的分红权,陷入实体与程序冲突之旋涡中而难 以救济究其原因,乃《公司法》对股权回购条件过于苛刻,远 不足于解决股东分红实体权利与行权程序之冲突《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公司法》股东分红权的法律基础,《公司法》之所以把 股东资产收益权放在第一位,是因为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最基本的 权利,而资产收益权最主要形式之分红权亦当然为股东固有之基 本权利而在商法领域向来遵循”规则为王“的原则,所有权利行 使都要遵循相应规则,特别是公司法领域,所有行为都要遵循公 司意志,以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赋予股 东分红权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多限制:《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股东行使该权利予以 规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 使唯有股东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而股东 会会议的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

      然而,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意志实质为公司控股股东 之意志,小股东意志非经控股股东认可无法得以体现为公司意志 当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意见相左时,小股东之意见多被抹杀大 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之情形屡见不 鲜,因此有必要在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下另行制定例外条款, 以对受侵害之小股东提供救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正是为解决此类冲突而设唯其适用之条件过于苛刻,且其 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亦不无疑问,远不足于解决股东分红之实体权 利与行权程序之冲突既然公司内部机制无法救济本案中A股东的分红权,那么我 们就需要跳出内部机制,从更广的系统层面去寻求问题的解决之 道,那就是外部的国家公权力救济途径路径二: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 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内容瑕疵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和违 反章程的瑕疵;程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瑕疵。

      由于公司权力机关和经营决策 机关的决议能否顺利执行,直接影响公司行为的效率,而决议是 否公半、合法也是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问题,法律规定对三者均 要兼顾《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分不同情况,考虑到决议内容的瑕疵 和程序瑕疵在法律后果上轻重有别,违反法律及违反章程的瑕疵 从性质及后果上也不相同,本着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分别做了 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任何股东认为有关决议内容违反本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决议被法院 认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在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任何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上述决议无论是在内容 还是在程序上有违反章程的瑕疵的,股东只能提起撤销之诉撤 销之诉需由股东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超过60日的, 股东便失去这一权利,法院不再受理该撤销之诉股东在提起这 一诉讼时,其应当持有公司的股权,即具有公司股东的适格性 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那么,本案中A股东能否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 撤销股东会决议呢?综合分析,从内容瑕疵维度来看,我们很难 找出B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证据,而从程序瑕 疵维度看,也很难举证证明B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瑕疵。

      在司法实践中,A股东要想从内容瑕疵上主张B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从程序 瑕疵上请求法院撤销,十分困难,基本没有可操作性那么,是不是A股东的权利就无法保护了 ? NO《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基本宗旨是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也是“司法干 预商业决定原则”的体现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 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 受到法律的制裁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了公 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仕 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为了充分地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法 赋予了股东较多的实质性权利长期以来,在公司法领域倡导的是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决定, 该原则表明司法是可以干预商业决定的,只是必须在对商业决定 进行司法审查时保持充分的谨慎如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的决议 没有正当理由,且明显侵犯小股东权利时,小股东可以《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之规定,请求法院裁决撤销该项决议, 要求公司重新决议,或借助第三方审计机构之审计结论直接确定 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

      回到开篇案例,B公司已连续三年盈利,并有可供分配的盈 余,并且公司无使用盈余扩大经营或投资的计划,A股东每年要 求分红,均被股东会否决,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在“资本多数 决原则”的大背景下,其实B公司股东会已被控股股东控制,B公 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很明显已构成权利滥用并侵害了 A股东的分 红权,A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B公司不予分红的 股东会决议,并责令公司重新作出分红决议结语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的分红权以及其他权利很难 得到保障,虽然在现行公司法体系下,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退股 权、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之诉等途径实现分红权,但周期长、风 险大,并不是最佳选择追根溯源,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需从“源 头”做起,即在公司成立伊始,小股东应持前瞻性思维,完善好相 应程序,在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分红的具体机制及流程, 做好预防工作,争取制定最有利于自身的规则,才能从根本上保 护自身合法权益篇二:[股东分红]股东的分红权诉讼股东的分红权诉讼——公司法解读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即股息、 红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 目的因此,分取股息、红利是其投资的最大目的。

      股份公司股 东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股票价格的涨跌之中 赚取差额牟利,但分配股息、红利也是股东投资的一个主要目的一)股东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利公司是营利性法人,其每一营业年度所获得的盈余,应当分 配给公司股东股利分配是股东投资于公司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最 终目的1 .公司盈余公司盈余,是指公司现有的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以及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差额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期以一定的数额和方式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 利分为股息和红利:股息,是指股东定期从公司获得的固定比率 的利润;红利,是股息分配后仍有剩余而另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利 润我国公司法和会计制度未对股息和红利加以区分,通称为股 利盈余的概念与股利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盈余是股利分配的 前提,没有盈余不会有股利的分配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公 司、股东、债权人等不同主体的利益,税后利润的分配能够平衡 这些利益冲突,保障各方的利益所以,利润分配并不是完全由 公司自己决定的,也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利 润分配都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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