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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民用资产征用的涉法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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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民用资产征用 的涉法问题【摘要】本文探讨了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对民用资产进行征 用所存在的一些涉法问题认为,对民用资产的征用,当前还缺乏明确的 法律依据,缺乏明晰的征用主体,缺乏完善的补偿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 大大影响了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时进行民事征用的效率,也会给警民关系 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建议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完善相应的机制关键词】武警部队;抢险救灾;民用资产;军事征用;涉法问题99♦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众多的自然灾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些年来,武警部队作为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几乎年 年要不同程度、不同规模地执行各类抢险救灾任务,这已成为我军非战争 军事行动中的一个重要模块武警部队在执行各种抢险救灾任务的过程 中,往往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力和物资,仅仅依靠部队自身的力量去完成任 务是远远不够的,这就会遇到一个共同的问题一一民用资产的征用,如何 对民用资产进行合理的征用和补偿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抢险救灾任务的 成败,对于警民关系也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过程中对民用资产进行征用存在着诸多涉法问题。

      本文就此 作以剖析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过程中能否对民用资产进行征用,我 国的现有立法并未给出明确的依据,虽然《宪法》第13条中规定:“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 也并未出台一部独立的军事征用法,2010年颁布的《国防动员法》中第十 章专章对国防动员中民用资源的征用与补偿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概括,但 这只适用于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时刻,抢 险救灾并不包含在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中规定“在战时及平时 特殊情况下”,可以调用民用资产抢险救灾不属于“战时”,而是否属于 “平时特殊情况”,条例却并未进一步明确而在军事法层面,《军队参加 抢险救灾条例》中只指出在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地方政府要提供必要的 保障,未明确规定有关民用资产征用的问题;《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3条 规定了武警部队的临时使用权,明确赋予武警部队在执行安金保卫任务的 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及设备,这项特殊 的职权与军事征用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依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有关 规定,抢险救灾并不属于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所以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 时并不能适用第13条的规定来行使临时使用权。

      由此可见,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征用民用资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大量成功的征用案例,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时,我军首次大规模征用民航运输力量,协调民航系统运输军队救灾人员和物资但是,征用实际上涉及到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 犯,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授权而进行征用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二、缺乏明晰的征用主体?强制性是征用的特点之一,由于其是一种社会公权力,征用这种强制 行为实际上是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的这种强制性必然会导致公民合 法的私有财产权受到侵犯,帝来利益上的损失,因而只能由公权力主体以 特殊的公权力的行使来实施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不同的法律对于军事征用主体的设定是不一样 的:像前面提到的《宪法》以及《国防法》都直接将征用的主体设定为“国 家”;而《国防动员法》第54条则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 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 行征用第59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 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 条是这样规定的:“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 屋、场所、设施、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

      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 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 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在这里,军事征用的主体被 设定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在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员也可成为征用主 体这些不同的法律对于军事征用主体做出的不同设定,将导致武警部队 在执行任务的实际操作中把握不准,极易造成混乱征用的主体实际上应分为两类,分别为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武警部 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进行民事征用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应该是什 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认为决定主体应当是县以上的人民政府或 者国家,那么试警部队是否还需要主动申请?申请之后,政府是否有否决 权?如果决定主体是武警部队自身的指挥员,如何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呢? 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军事征用主体应当分为普通军事征用主体和特殊军事征 用主体在所需征用物资较多、征用范围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必须通过必 要的准备才能够取得且资源使用时间并非极其紧迫的情况下,应由普通军 事征用主体严格按照征用程序来进行征用;而在一些紧迫情形下,采取一 般的征用程序已经无法满足军事需要,此时可由特殊军事征用主体采取高 效、简洁的军事征用程序,此时军事征用主体的设立应符合紧急征用的紧 迫性、突发性,征用主体应由现场指挥人员担任。

      三、缺乏完善的补偿机制?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合理补偿,这也是协调公益和私益的一种 途径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来看,《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 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军事征用补偿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 当被征用物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样 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尊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 述的法律法规中国家给予补偿都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被征用物已造成损 失旦为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不管被征用的是哪一种民用资产,即便没 有被损坏,也都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磨损、折旧,必然会给相对 人的财产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应当摒弃 “无偿性”这一陈旧的观念,不仅应该对损坏的被征用物进行补偿,对于 没有被损坏的部分也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才能更好地平衡公益和私 益所以针对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民用资产征用的补偿问 题,我们可以借鉴《武警法》第13条中关于临时使用权的规定:“使用后 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当然,从目前立法来看,有关民事征用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都还停留 在原则性规定的阶段,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补偿的具体程序、 补偿金额的确定、发生纠纷的救济方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执 行。

      这些法律的缺失有可能会增加征用行为的随意性,甚至导致权力的滥 用,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也必然会影响到民事征用行为展 开的执行效率,进而影响武警部队抢险救灾任务的完成,同时还会给警民 关系带来消极的影响四、结语?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对民用资产进行征用,既不同于常 规国家土地建设的征用,乂因其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也不同于一般的 军事征用,我国目前的立法在这方面涉及甚少,使得这一行为缺乏充分有 力的法律依据,而现有法律法规中可以援引的条文往往都带有很强的原则 性和概括性,并不能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种种难题,亟待进一步的立法-来完善相应的机制参考文献】?[1] 冉阿丽.使命一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非战争行动后勤.海潮出版社, 2008. ?[2] 陈耿,李晶.军事征用立法研究.当代法学,2005.3. 19.2.?[3] 盛辉辉.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国防科技,2010. 5.?[4] 赵福灵,张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民用物资的征用.政工学刊,2011. 1.?[5] 李明润,王本文,陈晶著.非战争军事行动后勤保障制度建设初探. 军事经济研究,20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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