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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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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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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财规审[2018]10 号)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 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 号)、《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7〕164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 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 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 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 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 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 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的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 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 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 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 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 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五条 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享受 职业培训 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 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 一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三支一扶”、“村村大 学生”等项目人员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 符合条件人员)上述培训对象,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 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 过两次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技能培训1.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 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除省确 定的补贴标准外,各地可参照《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43 号),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 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与新兴 业态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目录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 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等内容),并适时调整,对重点产 业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 1-2 个学 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 2700 元标准给予职 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 予每人每月 300 元的生活费补贴3.“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 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 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4.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 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 准执行,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规定使用失业 保险基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先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 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 用的符合条件人员,与企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 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 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 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 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 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91 号)、《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 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1 号)执行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 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 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 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 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 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四)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 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 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 2000 元/人的创业培训补 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培训项目范围 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 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 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 500元 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 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 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符合条件人员,给 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黑价联〔2017〕 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 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 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 生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法 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 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 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 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 11 类人员各地应严格按就 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和程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单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 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 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 期限不超过3 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可延 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 5 年二)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 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 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 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 贴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 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对 2018 年底享受补 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 道执行到期满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 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 5年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 毕业生,与之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小微企业,给予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 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 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 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离校 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 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 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 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对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大学生补贴标准,按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 社函〔2015〕432 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 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第九条创业补贴一)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 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 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 定二)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和复员转业退 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 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 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 况确定三)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 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 1 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00 元奖励补贴第十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 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 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 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 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 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第十一条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 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 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跨地区 劳务协作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 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 地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支出总额的20%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 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 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基础设施完善、技能研修实 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师资培训和教材开发等支出;技 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备及用品购置、 技能攻关、技能交流推广等支出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等项目人员和未就业随军家属生 活费补贴三支一扶”和“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的工作生活补 贴,按规定标准,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 中给予补助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 除部队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 助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 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没 有明确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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